“清零”楼道堆物 畅通“生命通道”

随着城市高楼林立

大量居民入住楼房
你可知道
楼道
这个公共场所是
用来干什么的吗?

放杂物?

停放电动车?

难道这才是楼道的
“正确”打开方式?
接下来用悲痛的实例
为大家解答
2015年6月25日
河南省郑州市西关虎屯小区居民楼
一层楼梯间由于配电箱线路短路
引燃配电箱和楼道内杂物
发生火灾
造成15死亡、2人受伤
死伤人员多为
下楼逃生过程中窒息身亡
震惊全国的郑州“6·25”火灾事件

无独有偶

2018年11月3日12时许

辽宁铁岭开原一小区住户李某

楼梯间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引发火灾

造成楼内住户任某和儿子

在逃生时不幸被熏倒

母子俩双双身亡

部分住户家遭受损失

事发后李某因失火罪

被判刑3年8个月

2021年5月17日

法院对

此次火灾事故中痛失妻儿的任某将

该小区开发商和肇事者李某等

告上法院一案

作出判决

开发商和李某均需赔偿
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
告诉我们

楼道

不仅仅是居民行走的通道

也是消防安全通道

更是发生火灾时我们生的希望

在楼道堆放杂物、充电等
不仅阻碍逃生路线
还会加剧火灾危险

不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

还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法条链接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安全提醒

莫让安全通道变成

生命通道上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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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楼道堆物
畅通“生命通道”
楼道安全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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