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拆迁补偿款分割 | 谈谈“数砖头“背景下的“第四块砖头”与空挂户口
最近两年,二浦(杨浦、黄浦)在大刀阔斧拆迁,而且基本是以“数砖头”为基本原则,且鼓励货币补偿不提倡房屋安置,如果一定要拿安置房,就只能“从城市回农村”了。
归纳整理承办的多个拆迁共有分割案件后,对动拆迁的政策和口径总结以下几点与大家分享。
一、“大蛋糕”的组成
动拆迁补偿款,俗称大蛋糕,有房屋价值补偿款和各类补贴和奖励组成。房屋价值补偿款,俗称“三块砖头”的钱,“第一块砖头”是房屋的评估价格,“第二块砖头”是房屋的价格补贴,“第三块砖头”是房屋的套型面积补贴。
若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户,则还会有“第四块砖头”的钱,即居住困难补贴。
二、什么情况才能获得“第四块砖头”的钱?
1. 原则上是“数砖头”的,也就是没有“第四块砖头”的钱,只有在家庭人口(户口)过多,而房屋面积过小的情况下,才会“数人头”。而且,需要该户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该户评定为居住困难户。
2. 原则上,该户中,已经在外有商品房或者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户口在册人员,是要排除在居住困难户人数之外的。
3.满足以上情形下,根据政府文件中的折算公式计算“第四块砖头”的钱。
实践中,某一被拆迁户居住困难不困难,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是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第71号令)说了算。第71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居住困难的折算公式和标准。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的,才属于居住困难。
举个例子,近几年黄浦豫园在大面积动拆迁,这边的房屋折算单价为21000元/平方米,假如有一套私房面积为20平方米,里面有6个户口,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头的钱)计算下来为235万,则折算公式为:235万➗21000元/平方米➗6个户口=18.65平方米<22平方米,则该户即属于居住困难,需要获得居住困难补贴。
那么需要获得多少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呢?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1000元/平方米✖️6个户口✖️22平方米-235万=422000元。即得到保障补贴后的钱,保障分到每一个人的头上都有21000元/平方米✖️22平方米,为462000元/人。
三、公房和私房拆迁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1. 概念和性质的区别:公房的所有权通常是国家或国有单位,而私房的所有权是被征收人个人。所以公房在拆迁时承租人的地位为:公有房屋承租人;而私房在拆迁时私房的权利人的地位为:被征收人。
2. 拆迁时对房屋的评估价格(第一块砖头)计算方式有区别:私房拆迁时的第一块砖头评估价格为单价✖️面积;公房私房拆迁时的第一块砖头评估价格为单价✖️面积后,最终要再✖️0.8(系数)。俗话说公房比私房在第一块砖头上打了八折。
第二块砖头和第三块砖头的钱是一样的。
3. 动拆迁款的内部分割区别:
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割,承租人肯定是有份额的,但同住人的份额以及同住人的认定问题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考虑很多因素。
私房的拆迁补偿款是在私房的产权权利人及权利共有人之间分割,并且要安置私房的房屋使用人。
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也就是说,在没有第四块砖头的前提下,公房的动拆迁中公房承租人肯定是有动迁份额的,至于除了承租人以外的户口在公房里面的人是否有份,就要看该人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了,同住人的认定比较复杂,不在不再展开,会单独写一篇。
私房的动拆迁,私房的权利人或共有人肯定是有份的,至于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户口在私房里面的人是否有份,就要看该人是否被认定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了。
所以很多人认为,私房里面的“外人”的户口都不能分到动迁利益是错误的认识。
4. 空挂户口的结果也有区别:
在私房里空挂户口肯定就不是法律上所谓的私房的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该私房所在的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而从“数砖头”改为“数人头”了,否则私房里空挂户口(从未居住)肯定是没有份额的(除非当事人自愿给付)。
而在公房里空挂户口,原则上也是没有份额的,但还是有一些希望被认定为同住人的,虽然希望不一定多大。因为公房没有实际居住可能是因为家庭矛盾、房屋面积太小等因素。
以上就是一些简短的总结与归纳。
关于公房和私房动迁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展开交流。
比如:同住人的认定依据及司法实践?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认定依据?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关于拆迁款是均分还是承租人应多分一些?私房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使用人以什么标准安置?未成年人的同住人认定与成年人有何区别?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就一定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