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心证与依法判决
法官的自由心证与依法判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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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审判中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查明事实与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官断案的两大任务,但是查明事实抑或适用法律,都需要建立在法官清晰明确的心证基础上,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官心证更要求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每一个刑事判决,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每一个刑事判决,在法官来说可能就是一次普通的职业经历,但也可能就是当事人头上的一座大山,是挥之不去的阴影,也可能是生命尽头的恶梦。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审查证据,在自己认知范围内得出自己的心证,作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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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最被信仰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证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某些的道德或者某些的压力,这样的心证必然会影响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被人信仰的基础。俗话说得好,每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而每一次的犯罪只不过是法治长河中池塘的污染。 案件事实不一定就是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能够被证据证明的,并且对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变动的事实,这两者缺一不可。在法律的世界,没有法律事实,不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法律的权力。
正当程序的审判应当大于对犯罪的追究。为什么?审判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如果公共权力的泛滥,我们每一个人都将失去最基本的免于恐惧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威严,之所以应当被信仰,是因为法律的实施有其自身的正当程序。如果法律的实施没有其自身的正当程序,那样的法律就不是法律,那样所谓的法律就可以成为随意打击任何人的邪恶工具,一个邪恶工具的使用,只会造成一个社会的更加的邪恶,对人类和社会的发展造成无穷无尽的灾难。人生而为人,来到了这个世界,每一个人都有建设美好生活的责任,也更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抵制不正当程序的审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