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7月3日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5-6 刘某某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第64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争议焦点:本案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刘某某个人犯罪?
裁判要点:单位亦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刘某某实施的行为主要是以天陟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但刘某某申请成立天陟公司后,该公司并无其他业务,只以本案涉及的事实投资为主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对刘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犯罪。
案例5-7 周某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第72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刑法设置单位犯罪,根本上是因为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于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意志。单位经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质是单位自己的行为而不仅仅是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应当由单位自己负责。与一般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其只有一位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
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五项标准:
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
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意志是比较明显的。在股东与管理者系一人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却与其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实施特定行为,则这种行为就应当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意志。判断一人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志,还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滥用,公司的人格只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中才存在。如果滥用公司形式,违背公司的根本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程序,则股东的行为意志就与公司的意志相背离,公司就失去了独立的意志,而与股东、管理人员混同,这种情形下显然只需要处罚自然人。
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容易发生竞合,故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人公司必须拥有独立的名义。只有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才能视为单位行为。
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应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而不是直接转为股东的个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