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谈归类
众所周知,我国税则的税目(或品目),一、二级子目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注释条款都是从协调制度的英文版本翻译过来的,但实际上英汉间并非任意场合都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意味着有些汉语里不作区分的概念在英语中是区分的,反之某些英语不区分的词汇在汉语里会作进一步的细分。又因为协调制度本就主要是以条目对商品进行分类的系统,故对不同语言细分程度的差异也就尤为敏感,以下给出几组这方面的实例。
品目32.15包括各种ink,ink直译过来就是墨或墨类,但汉语有时会按连结料的性质作“油墨”和“墨水”的区分,有时则按应用领域作固定的习惯搭配,如“printing ink”一般就会被译作“印刷油墨”,而并非意指所有的printing ink都是油性,如GB/T 15962-2018《油墨术语》里就明确包括了以水基型连结料等成分组成的“水性油墨”。
最初的误解源于我国在翻译32.15品目注释有关“印刷油墨”的条款时,误认为其所称“solvents”特指“有机溶剂”,而不明“印刷油墨”中的“油墨”并无具体指代,实际也可包括分散于水介质的“印刷墨水”。于是在无数申报在子目3215.11或3215.19的水性产品被调整至“其他”子目3215.90后,我国还专为“水性喷墨墨水”增列了本国子目3215.9020,但本国子目的设置根本上解决不了一级子目的争端,而对使用英语的国家而言,“printing ink”从来就没有“油墨”和“墨水”之分。
作为我国机电商品归类的一大难点,归类时区分打印机和印刷机的做法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看来或许显得有些莫名其妙,毕竟两者的英文都是“printer”。(注1:仅讨论品目84.43第二部分的商品,不包括第一部分所列的各种“printing machinery”)
好在这种区分只存在于本国子目,主要以设备的印刷(打印)幅宽或速度作为界定的标准,但也仅适用于激光和喷墨印刷(打印)设备。(注2:至今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热敏打印头”会被作为数字印刷设备的零件列于本国子目8443.9921)
初闻我国将数字式电影放映机列于本国子目9007.2010时,自己还是相当震惊的,毕竟对于原理高度关联的照相机或摄像机(camera),按数字式或光学原理来界定归入第八十五章还是第九十章几乎已成为机电商品归类的基本常识,因此很难想象对于同为projector的投影机或放映机不继续沿用这一区分方法的逻辑。
但后经查询,电影放映机和视频投影机在我国行业里还真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数字电影放映机适用机械行业标准JB/T 13802-2020,传统电影放映机适用JB/T 6166-2020、JB/T 7469-2016、JB/T 7470-2016等,视频投影器则适用国家标准GB/T 19259-2003,但问题就在于这些中文环境下才适用的区分标准是否适合作为确定品目层级归类的依据,毕竟这种依据国内标准将projector按放映机还是投影机作为界定归入第八十五章还是第九十章之标准的做法对English speaker而言是难以理解的,况且数字式电影放映机的工作原理看上去也已完全超出了90.07品目注释所给出的“固定或便携式电影放映机”的范围,因此也就无怪乎英语国家依旧将数字式电影放映机视作一类video projector归在品目85.28了。
英语和汉语间细分程度的差异并非总会影响归类条款的准确适用,如lamp作为物件时本就有灯泡和灯具两层含义,故其才在品目85.39被译作“灯泡”,而在品目94.05被译作“灯具”。
但若望文生义,还要将lamp进而按形状作“灯泡”“灯管”之分,则与初代区分“灯泡”“灯具”者之考量相差何止千里。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