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90.32=闭环控制?
尽管我国长期存在按开、闭环控制来区分品目85.37与90.32货品的做法,但应注意这一思路仅是人为总结的一般原则,而非协调制度或其注释本身之规定,且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仅以开、闭环来区分归类的标准甚至可能悖于法定依据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第九十章注释七,品目90.32的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之工作原理应符合“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或“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尽管上述过程存在反馈,即属于闭环控制的一种,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所有的闭环控制都符合章注七的规定。事实上,除了设定值恒定的定值控制系统,闭环控制还包括设定值取决于随机变量的随动控制系统和设定值按一定规律变化的程序控制系统。对于定值控制系统之外的闭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品目90.32的要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认定就可能不尽相同。(注:又见《美国海关关于ECU的归类意见与思路》一文)
其次,控制系统的类型并非只有开环与闭环两种,还包括开环控制与闭环控制相结合的复合控制系统,而单以开、闭环进行区分的标准就无法囊括此类产品的归类,进而衍生出新的争议。况且,由于按开、闭环控制区分归类的标准本就为一种方便之说,故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归类讨论亦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注:将另撰文讨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最后,90.32品目注释要求归入该品目的货品用于“全自动控制系统(complete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s)”或作为其部件,而自动控制是相对于需人为干预的控制方式而言。一些复杂的系统可同时包含自动/人工与开环/闭环等多种控制方式,而不应认为但凡含有闭环控制的系统都是全自动控制系统。(注:90.32品目注释的不同位置对“complete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s”有着不同的译文,注释第一款将其译作“完整控制系统”,第二款则译为“全自动控制系统”,但鉴于协调制度本就包含不完整品按完整品归类的规定,而一般无须特意强调货品的完整性,故此处当取后一种译文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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