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商品归类中的适用
GB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法定归类依据没有规定的事项,实践中常见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归类的做法。又因为国家标准有强制与推荐之分,存在个别归类工作者或机构主张只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可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而不应在确定归类的过程中适用推荐性的国标。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除了在第二条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外,该法第十、十一和二十五条还规定: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谓“强制”并非指强制在确定归类的过程中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推荐”亦非指推荐在归类时执行。正确的理解应当为,不论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可作为确定商品归类的考虑因素,但须服从“顺序适用”的原则,即对于《税则》等法定依据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税则》等的规定,法定归类依据没有规定时,可适用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既包括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
例如,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术语和定义部分规定蜂蜜系“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但《税则注释》允许天然蜂蜜包括蜜蜂或其他昆虫所产的蜂蜜,在确定归类时就当优先适用后者的规定,即允许品目04.09的天然蜂蜜包括除蜜蜂之外的昆虫所产的蜜,而非“强制”执行所谓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又如,对于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精矿,《税则注释》仅规定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品目26.01至26.17中的相应品目,但没有给出判断精矿基本特征的具体标准,此时相较于直接将不同比重或单价的矿物进行所占质量或价值的比较,参考GB/T 36704-2018《铁精矿》等推荐性标准所给出的指标显然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综上所述,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推荐”与在商品归类过程中须“强制”或“推荐”适用相关联之主张既不合规亦不合理,若非偷换概念,即恐学艺不精,概因此“强制”非彼“强制”,此“推荐”亦非彼“推荐”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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