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小取》补释(4-1)
*注”:本节侧重阐明墨家立场,如何在“最字-描述事件”中完成主客体论述意义客体之这个“给予”。这种给予需要墨家将“最字事件”进一步地按照“最字-描述事件”方式予以延伸,这种延伸就呈现出了《经上》向着《经下》立场之转换。也正因为这种转换令我们站在墨家在《经下》立场上,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最字-描述事件”蕴含的比附结构在比附体验中展示出相对稳固-静止特质之“客体意涵”,进而墨家也必然会在此基础上,提出“效”技术处理方法,由此实现东亚文明体系名学技术下特有对客体这个定义方法。
正文
在墨家独有法仪止境领域中,君子或庶民都必须同时以“法仪修身”方法为根本——礼仪修身方法反而退居辅助地位,这一点可以看作墨家对于整个先秦时代主客体技术论述上重大突破,突破关键在于单纯知识论论域在名学领域上获得了开辟(这一点,墨子早起墨家在名学上没有获得名学技术上彻底论述),使得东亚文明体系从老子、孔子代表的纯粹礼治为核心修身格局真正进入到了能够在名学技术表达层面上能再以法治为核心修身格局。这种格局下单纯知识论论域止境中主客体技术论述首次成为了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修身核心内容。所以,我们务必明确墨家《经上》进入到《经下》重大意义是什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1. 墨家修身体系名学技术层面上的系统性由此才能得到确立。墨子立场上君子礼治修身方法,最终扩展进入到了必须严格按照法治修身方法为核心单纯知识论论域中来,主客体技术也因此在墨家这里开始转入以“修身以法”为核心方式下展开系统论述。所以,《经上》修身格局基本名学特质是什么?那就是墨家礼仪体系为根本的法仪体系还处于枝末——这样格局下,展开礼法并举方式在展开论述(墨家独有法仪修身名学论述还不够成熟)——就其名学论述之技术层面而言,礼仪占据主导地位法仪尽管得到了最大程度独立性但是未能升华至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单纯《经上》承载墨家修身格局中,我们可以看到了墨家法仪修身相对于礼仪修身方法论意义上独立性,但是这种法仪修身方法的技术层面之独立性,始终未能真正意义摆脱孔子儒家礼仪修身方法主导格局,乃至于法仪修身方法,独享主导地位的法仪止境格局和领域未能获得及时开辟。尽管墨家修身方法仍旧沿袭孔子儒家礼仪修身方法,但是就其礼仪止境结构构成及其礼仪修身方法而言,已经不同于孔子儒家礼仪止境及其礼仪修身方法,就集中体现在《经上》已经以其墨家增强法仪修身方法之相对独立性方式——扩展了孔子儒家礼仪止境领域——尽管墨家仍旧在修身格局上沿袭着孔子儒家传统。这种《经上》独有扩展,也使得墨子代表的墨家在礼仪制作上,必须进一步简化孔子儒家礼仪为基础。这种简化背后深刻涵义在于墨家立足于法仪修身为宗旨,也解释了墨子会反对孔子之礼仪之繁琐,更展示出了墨家立场礼仪体系必然不同与孔子儒家在于墨家的礼仪并支撑起了相对独立意义之法仪修身,这一点,我们必须深识之深识之而韩非代表的法家在这点上,则是以最大程度上“抑制”甚至排斥孔子儒家礼仪止境为其修身以法之根本,并以此开创了完全不同于墨家修身以法修身方法。站在这个角度上,韩非法家立场更紧密地要求以老庄道家立场作为其根本。所以我们务必强调将《经上》修身格局在继承孔子礼仪修身方法且同时已经又有了墨家礼仪止境的独特性——这种独立性就是墨家法仪修身已经具备雏形。而这种独特性就是墨家礼仪修身方法已经在方法论层面有着(相对儒家)更加强力的法仪修身方法含蕴其中,这一点我要特地提出来商榷。尽管墨家立场上已经具足着更为强力法仪修身意涵,但毕竟没有完全占据主导地位——技术层面上还不有成熟,亟待向着《经下》立场的转换。所以完全按照《经上》格局展开论述,必然会得出《管子》篇中“法出于礼”的结论。仅仅就《经上》礼仪修身占据主导格局而言,它是无法在技术层面上系统论述出墨家法仪修身意涵的。这就决定了《经上》必须延伸进入到《经下》,才能真正意义上令墨家法仪修身获得完整而系统名学论述。所以《经下》修身格局基本特质是什么?那就是名学技术表达结构上务必以法仪体系为根本——礼仪体系为枝末,这样的格局为根本。这种格局下必然会得出《管子》“礼出于法”的结论(仅仅就《管子》中“礼法”关系来看,《管子》应该归于墨家代表的齐法家,而不要归于李悝、吴起、商鞅、韩非代表的晋法家,而且这样的法家务必是皇帝化了墨家,又必须要和《墨子》代表的正统墨家相区别)。这也决定了墨家“法仪修身”方法系统论述,令墨家必须从《经上》必然进一步地扩展到《经下》。这实际是说,墨家完整意义修身体系应该包括礼仪体系和法仪体系,二者在墨家立场上应该是差别同时又在根本上实现了高度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在《经上》这里是墨子倡导的礼仪修身为主导(法仪修身辅助)格局,而唯有在《经下》这里才真正转换成为法仪修身主导格局(礼仪修身辅助)。如果我们只看《经上》修身格局,那么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到墨子对孔子儒家立场的最大程度的名学层面上的继承,但是唯有推进到《经下》这里,我们才会看到墨家到底和儒家差别在哪里?那就是墨家归根结底在于融礼仪修身入与法仪修身,礼仪修身是基础但这个基础必须最终进一步地升华法仪修身为归宿。也因为墨家礼仪修身要最终归结于法仪修身,而且也能归结于法仪修身,所以墨家《经上》承载的礼仪体系和孔子儒家礼仪体系已经有了本质差别(这一点,是对《经上》解读是要引起我们注意的)——这种差别使得我们完全可以将《经上》作为墨家立场特有的法仪修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墨家《经上》含蕴着的强力法仪修身意涵,使得墨子在礼仪体系上必然会对孔子儒家礼仪体系予以简化。而这个结果最终就能最终纳入到墨子法仪修身体系中来,乃至于墨子墨家这里,法仪修身反而成为最终归宿。所以,我们看待墨家修身体系,就必须从孔子儒家礼仪为基础,首先演变成为墨子礼仪体系,直接反映为墨家《经上》礼仪修身立场。而墨子礼仪体系这个基础又必须会推进到法仪体系,也就是墨家法仪体系必然要求将《经上》扩展进入到《经上》立场上才能得到准确反映。为何《经上》必然过渡到《经下》,实乃墨家思想体系之完整性-系统性使然之。那么,仅仅就《经下》解读来说,是不能完全和《经上》名学体系相割裂,否则墨家也不会以“上和下”贯穿“经”并谓之以《经上》《经下》。
2. 我们还可从生命个体或社会大一统止境之遍及止境斗争极限状态变化来看待《经上》扩展进入到《经下》之必然性(《经上》和《经下》内容各自所属时代来看,前者属于战国初期,后者属于战国后期)。为何《经上》向着《经下》扩展和延伸?那就是相应于《经上》遍及止境状态(无论生命个体还是大一统社会止境),在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已经遭遇到了更大尺度的阻碍(这种阻碍根源于战国中后期整个中国社会大一统本体止境层面上的社会止境斗争尺度空前加剧之必然结果),仅仅囿于《经上》修身格局,已经无法实现相应焦点止境修缮,乃至于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完全单纯依靠《经上》礼仪主导格局修身已经无法及时得到修缮,这种境况下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才不得不进一步地转入到《经下》修身格局中来。在于《经下》修身格局中,“小取”修身活动中宏大特征层次上主客体斗争体验尺度极限得到了进一步增大,乃至于能在更大尺度“增益”其先天-既有修身功才能去克服《经下》修身格局中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阻碍。或者说正是这种大一统社会止境之斗争在更大尺度“增益”之必然性,才令社会大一统止境中生命个体成员之当下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修身活动状态的修缮,需要墨家从《经上》各个条目论述之刑名论域主导格局状态必然地向着《经下》论述状态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其结果和意义就在于《经下》遍及止境守持结构守持状态支撑起了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导之格局——单纯知识论论域止境由此而获得夯筑和确立。在这种单纯知识论论域中,主客体技术论述终于可在名学技术表达上也占据主导,而与此同时刑名学论域在名学技术表达中主导地位必然会大尺度的被弱化(也就是孔子儒家倡导的君子礼仪修身方法在《经下》墨家立场这里已经不再具有决定意义,反而成为了墨家修身领域之大一统组织止境纵向向度上内在构成,再类推至于道家亦然。这也可以反映在那个时代,孔子真实生存状态是以一个不合时宜守旧派方式出现的,孔子儒家学派在战国中后期尤其后期完全背离了时代要求,沦为丧家犬理所当然),并在墨家这里必然会从主导地位退居到辅助地位上,但并没有在名学技术表达上放弃其对知识论论域主客体技术论述直接影响,至少刑名论域作为知识论论域主客体技术论述之历史来源地位仍旧在名学技术表达层面上得到保持和延续。
3.《经上》各个条目承担定义功能之“最字-描述事件”推进到《经下》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单纯《经上》各个条目用以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给予出的“比附结构”功能的定义,是以“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普遍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辅助这样的格局下给予出来的”——这种格局下我们可直接谓之以“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独立承载定义功能,因而具有浓重的经验成分(普遍性意义不足)境况下实现的。而推进到《经下》立场上,作为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比附功能定义则需要升华至于“普遍性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主导——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辅助这样格局下给予以出来的”——这种格局下我们直接谓之以“普遍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独立承载定义功能,因而具足着相对本质意义特质(又可谓之以“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来完成。作为后者和前者差别,集中体现在后者定义方式中已经能令“比附结构”更大程度地在其“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中以更相对稳固方式来呈现和给予出它的“静止特质描述内容”——作为“静止特质描述内容”已经能在名学技术表达上支撑起更具有相对稳固和清晰的描述界限,这种界限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能以其“客体这一个”方式实现比附结构的给予,并可分别承载于“比附双方”各自界限内——比附双方也更充分地呈现出了作为相对实体之各自的个体独立性意义,也能分别相对独立地作为共同比附关系之直接载体。甚至于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最字-描述事件具足和展示出来的“比附结构”,终于能够以其相应的“具体这个(感觉对象)”或“普遍这个(抽象对象——类)”方式而获得直接表达。
在《经上》转进入到《经下》上述三方面意义上中,作为第三者不仅是单纯刑名论域转成为单纯知识论论域关键所在,更是墨家《经上下》主客体技术论述科学意涵之所以萌芽乃至最终得以夯筑和确立的根据所在。所以我要再强调一下,相应于《经下》守持结构守持状态所含蕴的定义公式,务必转变为“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的格局)”,而不要仅仅再囿于单纯《经上》守持结构守持状态之定义公式中“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这一点我要专门提出来商榷。为何单纯《经上》定义公式推进到《经下》能从“具体性最字-描述事件”转为“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就在于单纯知识论论域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比附结构自身存在状态,已经可以依持相应的“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所具足之宏大特征层次静止特质描述内容,去实现主客体技术框架结构下之更精确的表达,也就是可以将“最字-描述事件”具足之“比附结构”之“比附活动体验历程(描述事件)”在反思中都最大程度地技术性地转成为单纯知识论论域中“客体物象形貌之一”这个(宏大特征层次)静止特质意义上描述内容,已经能直接令其所承载比附关系分别承载于“普遍这个或具体这个”。仅仅就比附结构在名学技术表达而言,作为“普遍这个(类)”更具有知识论的优先性。所以,在同一位置处所同一比附结构名学技术表达上,尤其知识论论述层面上需要以“类”作为直接载体,这就是为何亚里士多德会对比附结构中“普遍实体”予以定义。相应与亚里士多德对与任何焦点止境宏大特征层次特定定义方法,墨家也针对“普遍实体”提出了“效”这种方法并要求在以“为之法”方式展开对比附结构比附功能予以定义,并定义成为“法”。这实际是说,《经上》以“事件”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功能的定义(《经上》之事件本质上也是“最字-描述事件”,但更多的侧重与“具体事件”之“具体这个”。相应《经下》之事件侧重与“相对本质意义”事件),推进到《经下》这里,在名学技术表达上就已经能最大程度地转成为对“比附结构”之“静态特质描述内容”的给予中,进而围绕“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来直接实现(仅仅就此而言《经上》是无法做到的,这也是为何《经上》只能以礼仪修身为根本不能以法仪修身为根本。更准确地说,是“最字事件”为根本“描述事件”为枝末的格局展示出的“具体这个”经验意义浓重的“具体事件”),而且已经实现为“比附结构”之比附双方中“普遍性这个或具体这个”描述内容为基本载体——比附结构含蕴的“普遍这个”就能以“类”的方式直接实现为所谓“为之法”之“法”。换言之,《经上》定义公式推进到《经下》,相应于《经下》守持结构守持状态,仍旧是以“事件”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定义的。但是这样的“事件”已经是“相对本质意义之事件”,它特异之处在于其能够令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在其比附体验活动中最大程度地在反思中展示出“相对静止特质之描述内容”,并分殊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之“普遍这个或具体这个”这里,乃至于可以直接以“普遍这个”以“类”为直接知识论之载体来实现对于“比附结构”定义和表达【这一点,《经上》是无法做到的。就因为《经上》是以“具体意义最字-描述事件”实现对比附结构比附功能定义的,它所具足的“描述内容”之“静止特质”还不足以在“效”中令其“为之法”,只能“为之礼”,而作为儒家立场也可以由此具足起以一种广义上科学思维意涵,推及至于道家亦然,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中国道教并不在根本上排斥科学技术】,这就在根本上实现了对“比附结构”定义和表达从“事”转向成“物”——转成为主客体技术为根本。而这种“事”转成为“物”对于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名学技术表达而言可谓之意义重大!集中体现在作为《经上》单纯“事件”定义这种方式,推进到《经下》,也就可最大程度地转成为了《经下》“物件”方式,这种转换之所以可能,务必是以《经上》停驻守持结构守持状态转进到《经下》所停驻状态,这种状态务必令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比附结构之整体上“描述内容之静态特质”占据主导(而其“变易特质”为辅助格局)为根据,《经下》为何以“说在...”之“...”作为辞句格式,就在于以“说在...”之“说”来明确强调比附结构之比附体验历程已经在反思中能沉积出“描述内容之相对静止特质”——“静止特质”静止到何种程度,已经能相对于《经上》更充分得到加强并已经在名学技术表达上以“...”这样的“客体物象象貌之一”来作为名学技术直接表达结构内容。
因此,我们务必搞清楚《经下》辞句格式“...说在...”之“说在...”背后深刻涵义是什么?那就是战国后期墨家,在强调单纯《经上》“最字-描述事件”定义方式推进到《经下》这里,作为承载定义功能之“具体事件”必须升华至于“相对本质意义事件”。如何升华?那就是作为单纯《经上》守持结构守持状态在同一位置处所上,同一“具体最字-描述事件”反复发生,并将其反复发生结果和影响及时蕴积与相应守持结构历史继承机制之守持功能中。这种反复发生的影响和结果,就能令同一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守持功能状态具足起最终推进到《经下》状态上来基本能力。在这个前提下,但凡当下焦点位置处所上“小取”修身活动需要进一步地推进至于《经下》状态,那么作为守持结构守持功能在其反思中就自然而然能依据当下焦点位置处所修缮需要推进到《经下》状态展开修身。即按照《经下》守持结构守持状态展开修身,同一位置处所之守持结构之守持功能中,已经能在历史境遇中直接供给出“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其所含蕴的“比附体验历程”必然能沉积出具有更浓烈“静止特质”之“描述内容”于相应比附结构中——就其意义而言,则在于《经下》已经能按照“小取”修身方法展开,并已经能够借助守持结构沉积出描述内容所含蕴之“静止特质”,在更大尺度上可围绕“静止特质”为中心,实现对其相应最字事件完备性把控而赢得宏大特征层次上格物功夫的主动性(主客体技术结构由此会更发达),这才是墨家《经下》君子法仪修身方法得到开辟之根本依据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墨家君子法仪修身方法在《经上》环境下得不到更系统和更完整论述,在于“具体意义之最字事件”中含蕴的“描述内容之静止特质”不够充分——“变易有余-静止特质不足”之“最字-描述事件”使得人们难以借助“静止特质”为中心获得对最字事件完备性准确有效把控】。这种状况下,《经下》守持结构守持状态含蕴“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本身就具足着这样一种功能——能将“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转而以《经下》“说在...”之“...”支撑其相应的“描述内容”并围绕其“静止特质”为中心,以客体物象象貌之描述方式来最大程度地代替“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这种代替也必然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于“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有所遮蔽(仅仅就先秦墨家《经下》修身状态而言不能彻底遮蔽)转而必然地会突兀出该事件中相应“静态特质描述内容”并令其呈现和给予成为所谓“客体象貌之这一个”。这种代替也使得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比附结构之“(比附)事件”意义——必然在名学技术结构上不同程度上(并不完全)退居幕后——这种退居价值和意义就是主客体技术论述之客体描述内容之静态特质内容之这个,可以以其“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所具足静态特质内容为名学表达基本手段,最大程度地在名学技术表达上以比附结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取代“(比附事件)事件”本身,并及时地展示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成为“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事件”根本上必须在名学技术表达层面上转成为以静止特质为根本之“物件”,这就是《经下》“说在...”辞句格式背后隐藏深刻涵义。那么,作为《经下》对于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守持结构比附功能定义,就可以总结为“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加上相应的“描述内容”——这个公式中要求将“描述内容”最大程度地融摄和入与“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中为根本,但就该公式名学技术表达格局来说,“描述内容”以其静态特质展示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可以成为“客体这一个”反而在名学技术表达结构上占据主导地位而其“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反而不得不居于辅助地位,这样的格局必然使得“客体物象之这个”作为“客体这个”首先成为了物件,其次才是事件。而“客体这一个”(作为物件)就必须要最大程度地融摄并入与“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作为事件)中,才能实现其对相应比附结构功能完整意义承载。这种承载在名学技术表达上也务必以主客体框架结构下“静态特质之描述内容”为主导而辅之以“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的领会(为何需要领会,在于事件本身会因为其描述内容之静态特质而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遭到不同程度的遮蔽——没有彻底遮蔽),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表达。换言之,任何主客体框架结构下“客体物象象貌”给予出来,它必然有着相应的“最字-描述事件”在背后支撑。
既然“静态特质”之描述内容作为“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总是和其相应“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有着根本上掣肘关系,那么作为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比附功能的定义,也就可以通过焦点止境位置处所“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技术处理,以彰显这种掣肘关系方式来达到令其“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能直接澄明化于“(技术处理后)静态特质描述内容”中,再以技术处理后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的名学技术表达结构,来直接达到对其相应比附结构的定义——用技术处理后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来直接代替“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的定义功能,这一种方案也就是完全行得通的,而且也是墨家代表的先秦诸子共尊知识论论域及其论述之根本方案所在,这个方案就被墨家系统论述为《小取》中“效”。作为《小取》中“效”这个方法的实质,就是对于《经下》“相对意义(本质层面)最字事件”定义功能如何最大程度地澄明化在相应“物件”之静态特质“描述内容”上作出的系统的方法论意义上论述【作为“效”这种方法尽管阐述在《小取》中,实则主要来源于《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召,说在方”这条(当然还有《经上》“法,所若而然也”“佴,所然也”等)。这条就在说,通过“效”这种方法能够将“止类”之“类”为根据,进一步地制定出可代替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之“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定义功能之“法”,这就是所谓“为之法”。而且这个“法”需要满足什么基本要求?这就是必须能够囊括尽“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定义功能——要能囊括尽与之相应的《经上》“所有的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这里的“囊括尽”之意就直接体现在“相与也尽”辞句中。该条又以“方类——能召所有具体方”为列】。因此,我们务必要将《小取》中“效”这种方法,作为《经下》守持结构之守持状态之焦点止境比附功能之定义方法在方法论意义上所展开的系统论述。乃至《经下》必然会要求对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比附功能定义,不再仅仅按照《经上》那种完全以“事”为根本——“物”为辅助这种格局,来实现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比附功能定义,而是要求以“事件”中含蕴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按照“效”的方法来做技术技术处理后,再以其处理后“静态特质描述内容”作为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比附功能代替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墨家特地强调了通过“效”这种方法对于《经下》中“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含蕴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予以及时技术处理,从而令《经下》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比附功能的定义可以完全根据“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含蕴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来实现。作为《经下》也就要求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之静态特质描述内容所承载比附功能,唯有通过“效”这种技术处理后转成为所谓“为之法”之“法”来予以澄明,澄明在“为之法”之“法”中。人们也就能直接通过“法”之“描述内容”就能直接澄明“相对意义本质事件”并由此实现相应位置处所比附结构的定义。需要明确指出的作为“效”这种方法,能更适用与《经下》,或者说,就其适用与《经上》之适用广泛性来说,不如《经下》。
自从墨家体系地阐述了“效”这种方法技术处理手段后,墨家《经下》法仪修身方法,就可以将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承载修缮功能以其即将发生“最字事件”这种状态下的(《经上》)“彼”,作为“效者:所以为之法”去按照“中效或不中效”就能轻易地选择出相应比附关系,这就使得墨家开启了君子(在修身以礼仪同时)也必须“修身以法”的修身方法。墨家也就是在这种境况下开辟出了法仪修身方法所适用的法仪止境。而这样的法仪止境恰恰就是依据《经下》“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定义功能开辟出来的,并开辟在单纯知识论论域格局下。所以我们务必要明白从《经上》推及至于《经下》,作为遍及止境整体状态之修身意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那就是单纯《经上》对于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比附功能定义,已经从“具体意义上最字-描述事件”,需要升华至于“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这才是墨家在孔子修身以礼仪基础上可以开辟出相应修身以法之根本所在。仅仅墨家修身以法而言,它和孔子修身以礼差别在哪里?就在于孔子立场上君子修身以礼方法中,同样有着“效”这种方法,但是作为“效”这种方法它是直接含蕴在《经上》“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中(“效”这种方法都是含蕴在事件中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孔子对比附结构比附功能定义是以“具体事件”实现的),就其相应事件中“静态特质描述内容”而言只能在根本上作为“事件”而不能作为“物件”,故而只能将“效”这种方法中定义功能停留在“为之礼”层面上。就其中“效和所效”二者来说,都是首先统一在了“具体意义最字-描述事件”中,它无法从“事件”主导格局转成为“物件”主导格局,乃至于无法真正地完全仅仅依赖“静态特质描述内容”完成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比附功能的定义【孔子定义事物总是以“具体意义最字事件”作为其基本方式,而且鲜有以“相对本质意义最字事件”这个层次上来实现定义的,即便偶有推及至于“相对本质意义最字事件”实现定义,也不能转成为以其相应“静态特质描述内容”为主导格局者,这就是为何孔子儒家立场始终坚持以“礼仪修身为本-法仪修身居末”这样格局,这一点明证于荀子立场礼法关系论述上始终以礼仪为根本法仪为枝末的格局】。或者说作为主客体技术框架结构下比附结构及其比附双方“刑名这个和刑名那个”都是首先作为“事件”有机构成内容必须要在“事件”中得到领会后,人们才能明确“刑名这个或刑名那个”作为“物件”的确定涵义。而《经下》墨家立场上君子修身以法方法则不然,人们可以首先可明确比附结构中“普遍这个或具体这个”作为“物件”之这个确定涵义后,再去领会其作为相应的“事件”的确定涵义。这也可以解释为何进入战国后,先秦诸子纷纷受到墨家法仪修身方法的影响,在各自立场上都展开法仪修身方法系统论述,而这一点恰恰是先秦墨家足以成为显学之根本所在。先秦墨家之所以能与孔子儒家(外在礼仪修身方法)和(老子庄子杨朱道家(内在礼仪修身方法)鼎足而三(甚至到了战国后期,真正称得上显学者当是墨家而不应是儒家。即便荀子这样儒家大宗师也不得不向墨家立场有所推进),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先秦墨家在修身方法上完成了“法仪修身”方法论意义上系统论述——尤其名学技术论述已经得到系统化。而作为墨家在“法仪修身”方法论意义上统论述的完成,集中体现在墨家《经上》必然地会推及进入到《经下》。就因为仅仅停留在《经上》的墨家,就只能作为孔子儒家礼仪修身方法格局的延伸,是完不成法仪修身方法系统论述的,这一点,我们务必深识之,深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