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案例】口腔病历书写方法及常见问题解析——关卿主讲
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在涉及医疗纠纷和诉讼时,良好的病历书写,不仅能保护患者的利益,更能为医务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自身维权提供有益保障。
在很多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往往因为病历缺失、病历不完整不全面,保存病历欠妥当等被判败诉甚至赔偿。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20年9月12日,丹阳卫健委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诊所内某“医生”因诊疗行为不当致其父亲牙疼数日,且该“医生”未给病人书写病历。
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证实:查见的门诊日志上登记的拔牙患者均未填写纸质病历或电子病历。依法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2020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绍兴柯桥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查看当事人门诊病历时发现,姓名为王某某的口腔种植专科病历中辅助检查为口腔CT,但病历中无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亦无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内容,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三
彭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假牙引起的医患纠纷,患者安装假牙3年后查出患了纤维性龈瘤,将该牙科诊所起诉至法院,由于该牙科诊所无法提供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进而划分过错责任。
最终,彭州市法院判决该牙科诊所向患者赔偿损失费2.5万余元。该牙科诊所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案例四
患者于因右下后牙松动到被诉医疗机构求治。经治医师临床检查后诊断为“全口慢性牙周病”,病历记录为——“6T重度磨耗至牙本质深层,叩痛(+),松动Ⅰ°,龈退缩3mm~4mm...”,并建议其拔除6T。
当日患者在完成牙周基础治疗后即到其他专业科室局麻下拔除6T(该科医师病历记载患牙Ⅱ°松动)。
患牙拔除五个月后,患者以“拔除的松动牙不符合拔牙适应证”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其中一条重要依据即为——“两科医师在病历中对拔除牙的松动度记载不一致,病历不能作为患牙拔除的依据”
案例五
毛某因上下牙不齐,到某中心卫生院就诊。当事医生检查后,做了相应病历记录——“上66、下88中性,右上2方向、左上3方向间隙不足,约Ⅱ°拥挤,下牙合约Ⅰ°拥挤......”,并给出来矫正方案A、B,毛某选择A,即:因患者侧孔不是太实,拔除左上5及右上5,排齐上下牙列,左上6,右上6,左下6,右下6达完全适中,咬合也可。(上述内容有病历记载)
后医生按A方案进行了治疗,直至拆除“矫正器”,改用“保持器”固定。(在此期间的整个矫正、诊疗过程均无病历记载)
后毛某因下颌厚缩,关节弹响等症状,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因正畸或下颌重力牵引治疗后,出现面型改变、关节盘移位,为颞下颌关节紊乱症。
法院判决:由于被告对其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诊疗过程进行病历记载,且无证明其没有或减轻过错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其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由于原告的颞下颌关节紊乱病是在被告处进行牙齿矫正过程中出现,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该结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判决被告某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毛某409441.24元。
类似的诸多案例,都提示我们:医疗机构应关注门诊病历书写质量,重视医疗告知的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