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为什么不被认可

关于忠诚协议,我先自问自答三个问题。

1、什么是忠诚协议?

我总结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签订的,罗列若干婚姻不忠诚的行为,如重婚、出轨、一夜情等,并设置不忠诚条件成就后的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一揽子协议。最典型的表达就是“出轨一方,净身出户”。

2、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答: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目前的立法没有提到忠诚协议,在实践中,法院和婚姻登记处对忠诚协议一般是不予认可的,但是有部分法院在诉讼中支持(或部分支持)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约定。在江苏,江苏省高院发布的2019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是不支持忠诚协议的。

3、忠诚协议以后是否有可能有效?

答:如果最高院发布关于忠诚协议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层面对现有的婚姻法进行修改,忠诚协议是可能有效的。但是,目前,我没有听到相关的消息。未来的法律,谁知道呢?

回答完三个问题后,我想说我的一个观点:我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持中立态度,官方认可,我就学习并且在工作中运用,官方不认可,我也没辙。

忠诚协议目前来说,起到的是吓唬人的作用。

另外,既然签订了忠诚协议,还违反忠诚协议,岂不是错上加错吗?离婚诉讼时,忠诚协议也可以用来证明过错方的过错。

接着,我还要阐述第二个观点:婚姻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义务自主是民法的精神和理念,婚姻法中也是这个道理,自愿离婚,自愿放弃财产,这是自己给自己设置,法律是允许的。离婚时,有人愿意按照忠诚协议来履行,自愿按照忠诚协议里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约定来履行,忠诚协议转化为离婚协议,没有任何问题。

法律的魅力,很多时候体现在体系性和系统性。

从立法、司法、理论的角度,我想谈一谈,为什么忠诚协议目前不被认可?

从现有的婚姻法立法来看:

1、现有的婚姻法里没有规定过“忠诚协议”,也就是说,忠诚协议不是一个规范术语。

还有比如“净身出户”这个常见词,也不是规范术语。更通俗的讲:现行法律中没有“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这两个词。补充说一个词:自动离婚,婚姻法里也没有“自动离婚”这个词。

2、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不忠诚行为,是有规定的,是有惩罚的,比如财产分割要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对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

更通俗的讲:法律已经对严重的不忠诚行为,设置了惩罚的规定。

3、忠诚协议,一般都要提及离婚,模式常为“出轨”触发“一方决定离婚,另一方无条件服从”,这样的触发模式,与现行的离婚规定是冲突的。

现有的离婚方式是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中,法律对法官也是有要求的,要求法官查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忠诚协议和不忠诚行为,不能替代法官的审查。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双方协商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离婚登记机关,也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审查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提交的离婚协议。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不看忠诚协议,只看两人到场时均签字同意的那一份离婚协议。

从现行的离婚案件司法实践来看:

1、现在没有关于支持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定。法院和法官都要遵循现行有效的法律的规定。

2、极少有判例,明确表示支持忠诚协议。我不否认有支持的判例,我也见过支持的判例。

例外情形能够证明一般规则,即一般不支持忠诚协议。

3、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一般审理规则,是有要求的。最高院对其他所有法院的一般审理规则,也是有要求的。

最高院现在没有发话支持忠诚协议,江苏省高院现在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表示不支持忠诚协议。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

任何协议,想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尤其是得到司法的认可,需要符合三条基本的要求:

1、具有初步的规范性,有术语有定义;

2、协议具有可规制性,即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毕竟法律与道德、情感是有界限的;

3、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重复适用,能够形成一般规则,法律条文之间也要协调。

就目前来看,忠诚协议,不是一个规范术语。但是,我们也看到,诸如“地沟油”、“套路贷”,不是也已经有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了吗?

忠诚协议目前最受争议的一点就是约定人身关系,并且,忠诚协议里揉合了情感、道德、法律三个方面的问题。

因为不具备规范性和可规制性,自然,司法中也就暂不具备可操作性。

我曾经找过两个模型来和忠诚协议进行对比。一个是附条件的赠与,一个是对赌协议。

与“附条件的赠与”进行对比,忠诚协议里的条件就是一方不忠诚,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就是赠与。

与“对赌协议”进行对比,谁不忠诚,谁就输了,输了的一方就要履行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安排。

当然,这两个对比的模型,是不完全对比,是我联想出来的。

最后,我想说:说不定哪天,忠诚协议也可能有效。

未来的事情,谁又能打包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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