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最近民法典草案在朋友圈刷屏了,其中婚姻中的离婚部分,有两条规定,值得注意,分别是第1077条和第1079条。

第1077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该条中设置了两个“30日”和两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用大白话解释就是:与现在的做法相比较,两个人去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当场给离婚证了,只要男女双方中有一个人在30天内反悔了,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不愿意离婚的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就不离了。过了这个30天,两个人还得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两人本人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只要有一个人不去,超过30天的办证期限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婚也离不成。

草案中的规定是拉长了协议离婚的办理周期,不能当天办离,至少需要男女双方两个人亲自去两次民政局。时间跨度为至少31天,且不能超过60天,第一个30天是冷静期,也可以叫离婚反悔期,第二个30天也是冷静期,也可以叫办证有效期。

与现行有效的离婚规定相比,草案中的两个30日,两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使得协议离婚的便捷程度降低了。有利有弊,相对而言,留给双方考虑的时间长了,不能再“闪离”了。

第1079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是很有操作性的条款,也是回应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离不成的问题。这也说明,起诉离婚+分居一年,是起诉离婚的一条可选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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