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202103

2021年2月23日,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业务减按1%缴纳增值税的政策终于在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这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文件对应对新冠疫情发布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3号和第25号规定的优惠期限进行了延续。

其中,对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减征的优惠,在13号公告中规定是自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或预征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湖北地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或预征率的业务可以选择适用1%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而在2020年4月底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4号公告将该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本次财政税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7号公告将该项优惠延续到了2021年13月31日。但是,鉴于湖北地区已解除重大疫情,7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业务的增值税政策调整成与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致。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阶段增值税减征的优惠如下:

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业务可以选择减按1%的征收率和预征率计缴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湖北地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业务可以选择减按1%的征收率和预征率计缴增值税。

发生选择按1%计缴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减免政策不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对于小规模纳税是选择按1%征收率、还是3%征收率,是由纳税人在该笔业务具体发生时自主选择的,不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那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另外,文件还明确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和2021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弥补8年;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到2021年3月31日。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用于新冠疫情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延续到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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