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实务:合同无效,当事人能否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赔偿?

问题:张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四的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总包合同,进场施工9个月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起诉时项目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公司的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整个工程完工的可得利润。

解答:这两家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一方请求支付/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主张。但需要注意,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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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无效合同赔偿预期利益的观点认为,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不产生“合同债务”,自然也就无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预期可得利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因此合同无效,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即不能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只能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错责任。

上述观点均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终1085号判决书认为:“北京城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责任,实际是未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关于二期工程的违约责任问题,案涉《总承包施工补充合同》涉及二期工程项目的约定无效,无效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可得利益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属违约责任的范畴,且北京城乡公司对二期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明知的,其对该部分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其请求香河万润公司向其赔偿二期工程项目未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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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缔约过错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而预期利益性质上是合同履行利益,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若合同无效自然不存在履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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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合同无效的过错角度而言,建筑公司在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时应当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对于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亦属于违法施工。建筑公司明知违法而签订总包合同,自身也有过错,若支持其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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