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技术成果

企业以技术成果出资也属于以非货币性资金出资,但对于技术成果出资税收上有特殊的规定。

所谓的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此处强调已经形成技术成果,即已取得相应认定证书。

与其他非货币资金出资一样,企业以技术成果出资,也分为两步,第一步为技术成果转让,第二步为以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投资。

对第二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交企业所得税;对第一步属于技术成果转让。对于技术成果转让《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以技术成果出资毕竟与技术成果的转让不完全一样。技术成果的转让取得的是货币资金;技术成果的投资取得的是股权,没有现金的流入,且在以后的股权转时应仍需纳税,基于此,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以技术成果出资所获得的全部是股权,则可采取递延纳税政策。即投资取得股权时暂不征税,待转让股权时再纳税。

对以上税收政策,采取技术出资的企业和个人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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