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认识

人们耳熟能详、并被中国司法界津津乐道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本来就是一场肮脏的政治操弄引发的案件。威廉·马伯里作为42名“星夜法官”之一,其品格、才能均大可怀疑;亚当斯在离任前夜突击任命法官更是权欲熏心,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张联邦党人的势力范围。后世法学界无视美国的宪政根基——州权至上和人民主权原则,却为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窃取了宪法解释权这个杀手锏而欢呼雀跃,并且将这种猥琐的权谋之计夸耀为“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实在令人不齿。
这让人们看到:号称公正无私的联邦大法官们,并不是、也从来不是自己宣称的圣人,而是谁给他们争得权力——不论是否合法——就崇拜谁,有奶便是娘的懦弱平庸之辈。
只需要检视最为法学界崇拜的判决第三条——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继而强行认为自己是宪法的唯一解释者,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自相矛盾是多么明显:
马歇尔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因此是违宪的,所以该法案被宣布无效。他在说这个的时候正义凛然,以宪法保护神的面目出现。然而,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是宪法的解释者。矛盾之处就在于,谁又授予了他以及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权力?宪法从来没有。那么他认为解释宪法的权力“显然”在最高法院,是不是明显的违宪?
再说,将解释宪法这个如此重大、关乎所有人命运的巨大权力,交给五个律师,是不是极端危险?不要告诉我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多么伟大和正确,他们曾经判决过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曾经确认将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符合宪法,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曾经支持对部分种群实施绝育,同样著名的勒尼德·汉德法官认定美国铝业垄断的理由是“卓越的技能和远见”,因此妨碍了落后企业的竞争……
理解美国问题,必须首先记住:先有州(state),后有联邦。是各州签订契约组建了联邦,联邦的一切权力来自各州的授权。宪法就是各州授予联邦的“授权书”,联邦只有国防、外交等严格受限的权力,其他权力都由各州人民行使。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写得清清楚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者由人民保留。”
既然宪法是各州授权的产物,那么对它的解释权当然属于各州,怎么能交给联邦、或者联邦任命的法官自己解释?一个被授权的主体,怎么可能自己说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力?
这就是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起草《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的宪政和法理依据——当联邦的法律违背宪法和各州人民的意愿时,各州有权宣布它无效!
各州,才是判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适格主体!
你出台的法律和政令不符合我当初的授权,我当然有权不执行,并且宣布它违宪,直至退出联邦。
只有遵从这种严格的宪法解释,各州人民才真正保有主权,才能以终极的退出为手段制约联邦的胡作非为,保障自己的自由。
现在我们知道约翰·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的角色了。是他,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将宪法解释的权力蛮横地、公开地从各州人民的手中篡夺到了自己和最高法院手中,使各州人民丧失了最为重要的制衡联邦的手段。
当宪法可以被联邦解释时,各州人民的主权就已经丧失,美国就已经走在了通往中央集权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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