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非法侵占林地回收和恢复原状问题

关于被非法侵占林地回收和恢复原状问题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20〕2号)安排的三年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执法司法,使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按时间要求回收和恢复原状。

县级自然资源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五种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造成林地植被破坏或林业种植条件破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并可以处罚款:一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三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四是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五是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非法征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违法责任人未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或恢复原状的,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强制执行和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督促林业领域行政执法依法履行。对于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适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等相关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对占用本人经营承包的林地,应当由林地发包人或林地所有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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