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政策又延续了,转不转需考虑这些问题!

文章导读

最近,又有一项好消息,为确保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再延续一年!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问题备受热议,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享,助你解读新政下,“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核心条款!

咨询案例

巨人公司是采用一般计税法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020年4月累计销售额为400万元,公司负责人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向【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老师进行咨询,主要涉及问题归纳如下:

①能不能转?

②应不应该转?

③如何转?

④转后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面对巨人公司的实际情况,【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老师对问题进行一一分析:

问题一:能不能转?

可以转。巨人公司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2020年5月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

首先看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析:只有上述以下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条件2: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分析,巨人公司符合以上二个条件,2020年5月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应不应该转?

小规模纳税人三大税收优惠:

1

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优惠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开始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份进行纳税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本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3)这里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发票是指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纳增值税,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4)本期有销售不动产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月3月份以前,适用3%征收率的,按照3%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3月份至5月份,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开具增值税发票。

下面通过案例,让大家来了解这次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的力度。

【案例一】巨人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正常情况下征收率为3%,1-2月份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30万, 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一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全部开具的专票,增值税为季度申报,如何缴纳增值税?
① 无优惠政策:1-3月按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80×3%=2.4万;
②有优惠政策:1-2月按征收率3%,3月份之后按照征收率1%缴纳增值税:
30×3%+50×1%=0.9+0.5=1.4万;
根据两种情况对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可以少交1万的增值税。
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了。

3

六税两附加费

【优惠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年第13号】

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一些年销售额达不到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是不是有强烈的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愿望呢?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这个是一个需综合考虑的问题。

“一般转小”须考虑的问题:

01

看自身经营情况

销售规模已经接近500万的企业,就没有必要考虑“一般转小”了,不然,短期内就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要折腾了。当然,若是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那就当“小人”吧,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02

测试增值税税负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款算法差异较大。一般纳税人大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从税负率的角度来看,税负率高于3%的一般纳税人存在“一般转小”的价值,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要按新税率来预测未来的税负,来考虑下是否“一般转小”。

03

看供应商

如果你的供应商基本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又没法选择其他供应商,那就建议你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有些企业因为行业特殊,经营成本中本身就有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比如人工成本占比较高的行业,人工成本本身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但如果供应商能给你提供合法抵扣凭证,经测试税负小于3%,建议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04

客户

1)小规模纳税人在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不愿意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
例如说,销售对象主要是流转环节,如批发企业,下一环节可能是生产或是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含税售价都是50万元的情况下,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抵扣1.46万元(50÷1.03×3%)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能抵扣5.75万元(50÷1.13×13%)进项税额,这肯定是会影响客户的选择的。
2)如果销售对象主要面向个人消费的,如商品零售企业,购买方不需要抵扣,对发票没有特别的要求。如果客户群体都是个人或者小规模,不需要专票抵扣,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05

优惠政策

如果你企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

06

未来发展

情况一:虽然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上升,但是为了拿到更好的订单,为了和更大型的企业合作,建议主动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情况二:企业考虑做大做强,想与规模大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那就必须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
情况三:目前没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是希望公司发展、做大,以后可以在招标时、竞争时有优势,日后与大型公司做生意,也可主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经陈老师进一步向巨人公司了解,原来,巨人公司每年的销售额约为四百万左右,材料的来源大多数是从当地个人收购而来,仅仅只能取得部分个人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以400万的销售额来计算,光增值税一项大约就要缴纳30万元,税收负担非常重!
另外,巨人公司的客户几乎不需要抵扣,如果巨人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按照以往年销售额400万元来计算,每年增值税额只需要缴纳12万元左右就可以!
结论:巨人公司如果新政实施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光是增值税就降税18万元左右!所以,巨人公司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陈老师还要提醒大家的地方: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需综合考虑,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例如说:你的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无法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户要求13%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生意岂不是黄了?所以在转不转小规模纳税人这件事上,要慎重考虑。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并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千万不可生搬硬套,才能最大程度地规避税收风险,享受政策红利。

问题三:如何转?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为小规模: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20年5月1日起,停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携带好单位公章、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去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转登记。

问题四:转后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之后相关的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到哪?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转登记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还能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5、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1)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4)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5)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需满足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条件,该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1)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2)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案例二】巨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 2020年4月所属期申报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免税销售额100万元,同时2020年1月申报稽查查补销售额30万元,2020年5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不可以。巨人公司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530万元(=400+100+30),已超过500万元,2020年5月 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从其转登记日的下一个申报期开始,重新滚动累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转登记前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不再参与“年应税销售额”的重新计算。

【案例三】巨人公司在2020年6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自2020年7月起开始重新滚动累计“年应税销售额”,假设2020年3季度销售额120万元,2020年4季度销售额100万元,纳税人在2021年1月申报税款时,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的“年应税销售额”只需累计转登记后的三、四季度销售额,计22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纳税人在申报转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不足期限的按实际期限折算)。
【案例四】巨人公司在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当月申报属期是2020年4月,其“年应税销售额”为从2019年5月到2020年4月间,连续12月的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进行累计计算。

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

1、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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