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政策又延续了,转不转需考虑这些问题!
最近,又有一项好消息,为确保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再延续一年!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问题备受热议,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享,助你解读新政下,“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核心条款!
咨询案例
巨人公司是采用一般计税法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020年4月累计销售额为400万元,公司负责人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向【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老师进行咨询,主要涉及问题归纳如下:
①能不能转?
②应不应该转?
③如何转?
④转后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问题一:能不能转?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
首先看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析:只有上述以下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条件2: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分析,巨人公司符合以上二个条件,2020年5月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应不应该转?
小规模纳税人三大税收优惠:
1
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下面通过案例,让大家来了解这次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的力度。
3
六税两附加费
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一些年销售额达不到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是不是有强烈的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愿望呢?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这个是一个需综合考虑的问题。
“一般转小”须考虑的问题:
01
看自身经营情况
销售规模已经接近500万的企业,就没有必要考虑“一般转小”了,不然,短期内就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要折腾了。当然,若是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那就当“小人”吧,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02
测试增值税税负
03
看供应商
04
客户
05
优惠政策
06
未来发展
问题三:如何转?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为小规模: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20年5月1日起,停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携带好单位公章、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去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转登记。
问题四:转后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之后相关的处理:
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从其转登记日的下一个申报期开始,重新滚动累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转登记前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不再参与“年应税销售额”的重新计算。
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
1、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