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也许还是那个罗马,‘红楼’已经不是那个‘红楼’” | 周群·早茶夜读

作者为语文教师
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可在阅读这件事上,就算是阅读同一本书,运用不同的方法,到达的还真未必是同一个终点——因为路径的不同,可能会到达不同维度的作品空间。假如让我用一句话来概括《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的阅读感受,我想说,对我来说,“罗马也许还是那个罗马,'红楼’已经不是那个'红楼’”。
原来的“红楼”什么样?“红楼”缘何不再是那个“红楼”?同一部《红楼梦》,我初中时候大概只把它当作一部风花雪月的小说在读,从爸妈书柜里“偷书”带来的刺激比阅读作品受到的刺激要大;上了大学,那是正经八百地当作中国古代经典作品来读,文学史上怎么介绍、怎么评价,我们便怎么全盘接受。工作以后呢,印象里,我教过《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和《香菱学诗》,教什么教材自有要求,我也没生出别的想法……私下里当然记得鲁迅先生那句“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的评价,可这各路神人究竟如何“看见《易》”“看见淫”“看见排满”“看见宫闱秘史”的,我却从来没有过“追问”,所以也就不得而知。我这一代人赶上了87版电视剧《红楼梦》的“加持”,所以理解起来不费力气的始终都是“看见缠绵”……
有了这些交代,《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新奇感可想而知:作者不拘泥于既有的框架,将红学的研究从评点派、索隐派、考据派的三维空间,“拓展”出“制度的红学”这样一个新的维度。
当然,我知道,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红楼梦》,既不独有作者一人,也不独有《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一部作品,我知道的包括张未然、王绍青著的《法韵红楼》,或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解读《<红楼梦>中的法文化》的线上讲座,知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就会找到不少同主题的论文;将哲学解释学的方法运用于文学作品,这也不是原创的方法,毕竟这是国外十九世纪就诞生的技术……我感兴趣的重点还不是从法律角度研究《红楼梦》,结果产生出来哪些新认识和新结论,我似乎更感兴趣两点:一是作者的研究方法:作者围绕“将哲学解释学引入《红楼梦》研究”这个方法,先是在序言中条分缕析地论证“能不能”以及“如何”这两个问题,这一番论证结束,作者自认为逻辑自洽到能说服读者了,接下来才是《红楼梦中》法律问题的归类研究和解释。二是在我看来,这部作品正是“学术研究新的增长点往往会发生在学科交叉之处”这个规律的明证。
杨早老师说,“怎么写”比“写什么”更重要。这个说法特有道理。“怎么写”的背后至少包含着对两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一是如何研究的;二是如何认识读者的。原本对于一部作品来说,受众就是读者,但作者自身是法律工作者,从他的职业特点出发,他就比作者、一般读者和搞文学研究的人多了一个视角,他能够意识到作家是法律的受体。他意识到了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描写是动态的,正是因为文学作品的作者缺少“法律的受体”的自觉意识,所以作品才具备真实性,一个特定时代中法律如何实施是完全可以通过文学作品能够描摹出来的。这种“里外里”的思考我觉得特别有意思。我体会,本书的作者、文学家曹雪芹、普通读者(我)与《红楼梦》之间就形成了“四角关系”。新的关系促成新的作品解读空间维度的形成。很显然,作者考虑了读者(如我)对法律的认知能力与水平,所以,他在序言中提醒读者,“法律也未必就是完全的真实和客观,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它只不过是事后人们对原有事实一次次的建构和复原,其中的必然带有虚构的成分。”作者还引用了格尔茨的一句话,说“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
序言的最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看似主观随意的文学作品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而看似客观死板的法律则包含着虚构和主观的成分。二者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关键取决于研究的方法。”“当法学和红学建立了联系,法律就成为去解释红学的桥梁和媒介。”这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表述本身意味着作者的辩证观。
那么,作者又是如何建立法学和红学的关系的呢?作者不“藏私”,和盘托出了他的方法:一方面,他从作品对各种法律问题描写的细节、清代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三个层面展开双向的解释,另一方面,他通过《红楼梦》这样的珍贵文本来印证或校正法律的一般规定在社会中具体实施的状况。他认为用文学的个案概括出来的法律上一些规律,将补充或修正关于法律的某些一般性见解。他提到,这很符合格尔茨在文化人类学中所提倡的“深描”。
——作者交代的这些方法对我这样学术研究的小白来说堪称干货,甚至让我意识到一个研究者知识结构完善有多么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缺少多学科领域知识的支撑,很难具有发现新维度的自由。
那么,作者做这一系列研究的根本目的又是什么呢?关于阅读,我向来有个执念:我们总说“经典永流传”,如何流传呢?它应当与活在当下的读者个体以及这个时代产生密不可分的关联,或者说,作为读者,最好具有这样的自觉。幸运的是,我在序言中找到了答案。我和作者“英雄所见略同”,但他的看法更具备专业性,站位更高远的,视野更宏阔。他特别指出:一个真实社会的发展不会是跨越式的发展,从传统的社会一下子就进入到现代社会,它必然持续的、不断更迭的,甚至是渗透式的方式向前推进。在没有完全达到一种全新的文明高度之前,有必要去重新审视与评价过渡的时代,看看礼法家法如何深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内心之中。这就是今天用法律的视角来研读这部作品意义。对此,我举双手赞同。因为回望来时路的意义,正在于看清脚下路,才能走好未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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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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