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对于土地的闲置费和土地的滞纳金,傻傻搞不清楚他们的概念是否一样,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今天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下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例如: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6月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该公司于2016年8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楼盘项目的开发。因为公司资金紧张,一方面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延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直到2017年11月才开工建设。因此,被当地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300万元。 问题:该笔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和土地滞纳金3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两个概念: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而A公司支付的滞纳金我们就需要根据实际合同约定及业务进行判断,企业支付的该笔资金到底是利息支出还是行政罚款,这取决于合同中如何约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梳理之后就可以更为清晰的判断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再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结合前面所强调“取决于合同中如何约定”的判定要点以及税法相关条款规定,我们来分别看一下两笔款项的处理方式: (一)土地滞纳金300万元税前扣除问题 第一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是一次付款,如果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由此而形成的支出,这本质上属于滞纳金的形式,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就不允许扣除;结合上述案例,因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导致的行政性罚款的滞纳金,那么3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就不能扣除。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次付款,如果分次支付的金额大于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差额部分就是上述案例中的300万,那么它的本质上是利息支出,所以300万元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税前扣除问题 参照前述条款,该A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200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定性,还是需要企业积极沟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