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规定
摘自:央视广告代理--中视海澜传播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普通商业广告、广告脚本、角标、二维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适用于本规定;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9、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0、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1、使用我台在职、退休、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12、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3、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1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5、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
16、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
17、含有渲染商务“送礼”内容的广告。
18、个人政绩宣传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税收等政绩的;
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技术的;
3)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作为个人政绩宣传行为: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可以标注职务)只介绍本企业的企业理念、技术、产品的;
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的形象或者口播作为广告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贯穿广告片的始终;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与企业员工等人共同出现,且董事长、总经理等人的身份没有特殊标识。
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