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式
按规定土地增值税要清算,但是清算采取什么方式,对企业和对税务机关都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就目前税法规定来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查账清算,一种是核定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究竟是选择查账清算,还是核定清算,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按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
尤其对于核定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53号文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34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36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的开发项目分为多期,那么第1期如果按照核定清算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那么以后几期均应该按核定的方式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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