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分析
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之相关的财税处理需要给予关注,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此条,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注意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支付给派遣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其他职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起受限扣除(即工资总额的14%)。(二)增值税建筑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对于增值税的考虑主要关注在能取得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增值税税点是多少?要弄清这些问题,需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此条,列表总结如下: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不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专票或普票简易计税且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征收率普票+(专票或普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且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征收率普票+(专票或普票)简易计税不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征收率专票或普票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协议(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款、发票种类(普票还是专票)、专票的税点等事项,防止争议发生时无合同条款可依。(三)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建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等,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义务。由上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报酬就由谁履行扣缴义务。结论可靠吗?凡事总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据此规定,如果北京市的建筑公司在郑州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采用了郑州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约定由北京市的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按照52号公告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郑州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见,直接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北京建筑公司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所得的郑州劳务派遣公司却是扣缴义务人。由以上论述,建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根据直接支付用工费的方式,以及是否异地(跨省或省内异地)来决定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加以明确,防范个税扣缴义务人约定不明带来的税务风险。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建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要结合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的缴纳义务。三、劳务派遣用工的财务处理对于建筑公司来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来源: 谢德明博士财税服务团队-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2020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技巧及纳税实务专题班南京 12月4-5日(2天)报名咨询:010-81596840 佟天成■ 培训对象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专题背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大税负构成比例中,增值税是基础,企业所得税是核心,土地增值税是关键!土地增值税按照开发周期清算,财务核算时间跨度长、计算流程繁琐、扣除项目复杂,加之各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问题解释不统一,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度。尤其是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开发、增值税税率接连下调,土地增值税清算框架又得重新搭建,让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难上加难!本期课程紧扣当地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当前最新税收政策为依托,直击当前新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风险点与规避技巧,着眼房地产企业如何科学合理规划清算项目、如何灵活处理成本分摊、如何把控清算时机、如何准确填报7类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等关键疑难问题,重点解读拆迁还建(棚改项目)、配建房、销售在建工程(烂尾楼)、土地投资等特殊事项税收处理,通过具体、浅显、通俗的案例解析,分别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认定、收入节点与金额确认、扣除凭证判定、扣除项目排查诊断等重点内容,到成本分摊方法的具体运用与税收防范,逐一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与风险点把控,让财税人员较为完整地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独立完成清算项目。■ 主讲专家王皓鹏: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务稽查资深官员,某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培训专家;有常年战斗在一线的经历,熟悉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问题,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风险评估与税收成本控制,制定合理的项目成本管控策略,做到企业成本控制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在全国各大城市主讲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题讲座近百次,讲授由浅入深、生动活泼、内容准确、分析透彻、简明扼要、操作实用;授课风格生动诙谐、风趣幽默,受到各地房地产企业学员的认同和热烈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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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1、土地增值税计征范围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流程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原则4、结合增值税政策解读扣除凭证类别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制度6、清算单位确定7、清算分类标准辨析8、二次清算必要性以及流程9、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1、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时点以及金额2、买房赠送面积、送车位、送物业等3、抵券销售模式下收入金额4、售后回租、产权式酒店模式5、销售价格偏低收入金额确认6、价外费用与收入金额7、合作建房税收风险分析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确认1、招拍挂方式下土地成本的确认2、土地投资式下土地成本的确认3、以房换地(以地换房)方式下土地成本的确认4、以股权折让名义转让土地成本的确认5、红线外支出土地成本的确认6、配建经适房土地成本的确认7、集团拿地子公司开发土地成本的确认8、不同土地返还款的处理9、成本差的税收处理10、开发间接费扣除注意事项11、建安、基础、公配的评估值12、装修分类以及清算扣除13、售楼部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风险分析14、财务费用扣除(不同融资方式资金成本确认)15、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16、税金与收入的配比关系17、“自产货物”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18、销售“旧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第四节:“拆迁还建”财税处理1、拆迁还建经济业务实质分析2、拆迁还建不同会计处理对税收的影响3、拆迁还建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选择4、拆迁还建企业所得税处理暨税收调整5、拆迁还建土地增值税处理暨申报表填报技巧6、价差部分处理技巧7、拆迁还建发票开具、契税等问题解析8、销售与购进“烂尾楼”土地增值税解析9、棚改项目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解析第五节:成本分摊与车位1、会计核算对象对土地增值税影响2、成本分摊原则解读3、占地面积法分摊要领4、建筑面积法与土增申报表对接5、直接成本法的运用6、预算造价法适用要点7、层高系数法适用原理分析8、人防车位销售税收分析9、无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税收差异分析10、车位成本分摊要领11、成本分摊方法综合运用以及对税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