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征税?如何征税?若煤焦油加氢产品全面开征消费税

近期,市场流传煤焦油加氢产品即将征收消费税,据说已有新疆个别加氢企业收到相关通知。陕西省部分单位称部门财务部也收到了自10月1日期缴纳消费税的文件。

从2021我国的税改动向来看,针对油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收紧的,例如2021年4月7日,国新办就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2021年5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主要提及的税则号27075000,27079990对应的产品分别为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同年,国家还对部分偷、税漏、税的原油炼厂进行了相应处罚。

煤焦油加氢产品为什么要征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煤焦油加氢企业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消费品的单位”理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相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部分废止]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废止部分),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部分废止]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废止部分),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解读:煤焦油加氢是以中温煤焦油及高温煤焦油为原料在常温常压下生产加工的液体产品,理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同时,煤焦油加氢产品虽然没有相关国家标准,但却有相关行业标准,即上述讲到的《煤基氢化油》行业标准。煤焦油加氢产品与该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当然由于煤焦油加氢产品与石油基柴油及石脑油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这一条并不能做为煤焦油加氢产品征收消费税的直接证据。

最关键的在于下方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解读:煤焦油加氢完全符合上述规定:首先,煤焦油加氢以煤焦油为原料生产柴油组分及类石脑油产品,符合“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其次煤焦油加氢产品虽然有轻质化煤焦油、精制蒽油、煤基氢化油等多种变名,但最终多是用于调和汽、柴油,这样就将煤焦油加氢产品归为了非连续性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的中间料;其三,煤焦油加氢产品与应交税柴油及石脑油外形相似,且多用于加工应税成品油。

举例说明:在探讨煤制油品缴纳消费 税时,行业内多将煤焦油加氢及煤制油混为一谈:认为国家相关对煤制油的政策也是适用于煤焦油加氢的。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煤制油煤制油(CTL)是以煤炭为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生产油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一项技术,与煤焦油加氢在定义、产品及产品用途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区别。

由于行业内对两者的混淆主要是集中在产品与用途上,故主要从产品及用途上讲解:

煤制油的主要产品为液体石蜡与稳定轻烃;煤焦油加氢的产品主要为轻质化煤焦油1#及2#。一般认为,液体石蜡与轻质化煤焦油1#作用相同,均是用来调和柴油;稳定轻烃与轻质化煤焦油2#作用相同,均是用来调和汽油。

问题的关键就在此处,煤制油液体石蜡本质上属于石蜡类产品,也可以流向化工市场。由于消费税是具有选择性的流转税,当以液体石蜡流入调和柴油市场时,的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以石蜡名义销售至化工市场时,国家并未对其是否缴纳消费 税做出任何规定;同样稳定轻烃为C5-C8,属于较稳定的烃类的混合物,流向调和汽油市场时候需要缴纳消费 税,但流入化工市场时,国家亦未对该类产品的消费 税做出明文规定。

而相较于煤制油,煤焦油加氢产品用途单一,大部分产品流向作为柴油组分及石脑油流入了汽、柴油调和市场。根据消费税的选择性,汽油、柴油是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煤焦油加氢产品理应缴纳消费税。

煤焦油加氢产品如何征税?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煤焦油加氢产品应按照燃料油及石脑油相关标准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额的变化

单位:元/升

由表中可以看出,自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以来,国内成品油消费税额一直呈现的是一个上涨的趋势,其中在2014-2015年期间的调整更为频繁。

按照现行的成品油消费 税机制,煤焦油加氢产品或按照以下税额征收:

轻质化煤焦油1#(柴油组分)符合燃料油征收标准,按照柴油征收标准征收,即征收1.2元/升;

轻质化煤焦油2#(类石脑油)符合石脑油征收标准,按照石脑油征收标准征收,即1.52元/升;

轻质化煤焦油3#产量较少,未做明确规定;

煤沥青按照燃料油标准征收,即1.2元/升。

煤焦油加氢产品征税有何影响?

煤焦油加氢企业或全线亏损 产业生存或较困难

首先来讲,煤焦油加氢征税首先影响的便是煤焦油加氢企业。上文已经说过,煤焦油加氢在兴起之初利润极大,但是随着国内炼油产业的发展,以及近年来煤焦油价格的攀升,煤焦油加氢利润大大缩减,较为常见的盈利幅度是在50-500元/吨之间波动。

顾名思义,煤焦油加氢的主要原料为煤焦油,部分企业以蒽油、洗油等煤焦油馏分物加氢,少数混合蜡油加氢。煤焦油及其副产品最终的原料为煤炭,而煤焦油加氢产品的主要下游是成品汽、柴油,而成品汽、柴油的最终原料为原油。煤炭与原油同属于两大传统能源,价格的走势相关性不强,有时甚至相悖,这就导致了一个症结,即:

国内煤焦油加氢企业油库普遍不大,极易胀库。加之煤焦油加氢产品为柴油组分及类石脑油产品,故价格走势与国内原油基汽、柴油走势呈正相关关系。这样,当原油价格下跌,成品汽柴油价格下跌,而煤焦油价格受成本支撑价格却上涨时,煤焦油加氢企业往往不得不下调价格,如此利润下跌,甚至陷入亏损区间。

种情况在煤焦油加氢兴起初期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煤焦油加氢兴起初期,国内油市环境处于供不应求阶段,国内汽、柴油处于高价水平,而那时煤焦油尚等同于危废物料,价格极其便宜,纵使煤焦油与汽、柴油价格走势相悖,成本与成品之间仍然能为煤焦油加氢利润提供极大的缓冲带。

但是随着煤焦油加氢及国内传统煤焦油深加工企业产能的增多,及国家对传统煤化工的管控,煤焦油价格节节攀升。与此同时,国内原油炼厂发展迅速,汽柴油产量增加,尤其是两权的放开,国内的油市环境逐渐转变为供过于求,汽、柴油价格也相应降低。由此,煤焦油加氢的成本与成品之间的利润缓冲带被大大压缩,因此当煤炭与原油价格走势相悖,或汽柴油不如煤焦油价格涨势时,煤焦油加氢极易陷入亏损之中。

按照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机制,对煤焦油加氢产品开征消费税后,轻质化煤焦油1#(柴油组分)需缴纳消费税1400余元/吨;轻质化煤焦油2#(类石脑油)需缴纳消费 税2000余元/吨。当然目前国内部分煤焦油加氢企业的类石脑油产品实现了深加工,但是轻质化煤焦油2#本就在煤焦油加氢产品中占比较少,而且深加工产能在总产能中占比极低。如此,一旦开始全面征收消费税,国内全行业煤焦油加氢企业将陷入亏损之中。为了降低亏损,煤焦油加氢企业在低价原料上的竞争或会加剧,加氢企业之间的博弈也会增强。煤焦油加氢这一产业在我国的生存空间将会被极具压榨,甚至说该产业在我国完全消失也不为过。

若煤焦油加氢产品全面征收消费税,煤焦油加氢企业生存堪忧,或有向其他行业的转型的可能。

近些年来,我国的煤焦油加氢技术发展迅速,由最初的延迟焦化加氢,到现在的宽馏分煤焦油加氢,全馏分煤焦油加氢及VCC悬浮床加氢,而且部分单位延长了类石脑油产品的产业链,生产芳烃类产品。但是以上技术无论如何先进,最终的产品仍多是输入成品油市场,所以煤焦油加氢全面开征消费税,对这些企业的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寻求简单转型或完全转型成为了可能。

与上述传统的煤焦油加氢不同的是,陕西榆林神木富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煤焦油烷基化技术是极为值得借鉴的,这套装置不同于传统煤焦油加氢的地方在于它产品众多,如:变压器油、冷冻机油、轻质白油、甲基环己烷等,产品增多,意味着增加了盛放鸡蛋的篮子,极大地降低了风险性。

此外,近年为规避风险,在2019年国内一些煤焦油加氢企业就已经开始考虑转型,也正是从那时起以地沟油及棕榈酸化油生产二代生物柴油开始进入了煤焦油加氢企业的视线之中。区别于一代生物柴油的以酯交换及反应原理生产生物柴油,二代生物柴油采用的是沸腾床加氢技术来生产生物柴油。目前在国内主要探索出了两条线路:一条是以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悬浮床加氢生产二代生物柴油技术;一条是以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为代表的,以国产地沟油为原料以沸腾床改造均相加氢工艺生产二代生物柴油技术。这两种加氢技术的实践与煤焦油加氢装置都是密不可分的。部分高温煤焦油加氢装置本就是沸腾床加氢,仅需要简单的改造反应器,更换催化剂,就可投料生产二代生物柴油。三聚环保的首套20万吨/年二代生物柴油装置是在河南鹤壁华石15.8万/年的煤焦油加氢装置基础改造而成的;而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的二代生物柴油20万吨/年装置则是在河北常恒的加氢装置基础上改造而成的。

不过由于二代生物柴油采用的是悬浮床加氢,而国内部分煤焦油加氢采用的固定床加氢,固定床加氢容易结焦,使催化剂失活,导致生产效率低,成本高,产品质量变动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煤焦油加氢装置都能简单的改造成二代生物柴油装置。

☆ 主办单位:

煤化客(煤化工领域纵深服务生态平台)

煤化工365智库(筹)

☆ 联办单位:

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潞安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支持单位:

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艾坦姆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莱恩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博盛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科林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安特威阀门有限公司

☆ 支持媒体:

煤化工信息网(网址:www.meihuake.net)

气化界(ID:gasification2021)

碳氢方程式(ID:tanqingfangchengshi)

☆ 会议时间:

2021年11月24日-26日,11月24日全天报到

☆ 会议地点:

太原中环禧悦酒店

☆ 会议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18号

◈ 日程安排 ◈

☆ 2021年11月24日全天代表报到

☆ 2021年11月25日上午:开幕式及主旨报告等

☆ 2021年11月25日下午:专题报告

☆ 2021年11月25日晚上:欢迎晚宴

☆ 2021年11月26日上午:专题报告

☆ 2021年11月26日下午:工业参观与考察

☆ 会议费:
会议费:3500元/人(包括:注册费、场地费、资料费、用餐费、参观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凡在10月30日前参会报名并付款的单位均可免费获得价值2980元的2019版《现代煤气化技术推广及应用手册》1本(每单位限1本)。

☆ 住宿费:
450元/天/间(单间&标间,含早)
注:因酒店房间比较紧张,如需住宿请在参会回执表中注明预订房间信息,未注明视为不预订。

☆ 赞助方案:(详细服务条款略)
① 协办单位:150000元;支持单位:80000元。
② 晚宴冠名:80000元,晚宴联席:30000元。
③ 演讲(报告)赞助:20000元/20分钟。
④ 会刊(手册、通讯录)广告价目:封底18000元;封二15000元;封三12000元;扉页10000元;彩色单页5000元;彩色对开双页8000元。
⑤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介专场:80000元。
⑥ 茶歇赞助:30000元,椅背广告:30000元;胸牌广告:20000元;大会资料袋赞助:20000元,宣传展台:15000元;企业资料入袋:15000元。
⑦ 礼品赞助:20000元;宣传片展播:5000元/次;图片直播3秒闪屏图:10000元。
⑧ 其他赞助方式,另行协商。

☆ 本届大会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北京煤化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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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0200 2431 0900 0034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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