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21年一则案例精彩诠释了建设...

最高法院2021年一则案例精彩诠释了建设工程领域9大疑难问题(二) ▏收藏

裁判要点

6.【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后,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时间的确定】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就案涉工程建立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参照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但实际施工人系施工过程中被承包人清退出场,并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人彻底退场后,实质上接手了案涉工程,应视为实际施工人将其施工的部分交付给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完全退场后,承包人实质上完全接手案涉工程即意味着承包人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结算条款的变更。因此,应以实际施工人退场之日确认工程款的应支付之日,并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点为该日。

7.【实际施工人在满足其实际施工的条件下,只能够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相应施工对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后,其劳动成果物化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据此可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其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即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同理,无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合法分包、非法分包、转包,虽然其行为的效力各异,但其行为的完成均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作为承包人合法分包、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相对方,实际施工人在满足其实际施工的条件下,只能够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相应施工对价。

8.【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作为发包人其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其只在欠付合同相对人承包人即转包人工程款范围之内承担责任】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参与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主体,其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和转包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进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够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有权依照其与转包人之间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向工程承包人即转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作为发包人其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其只在欠付合同相对人承包人即转包人工程款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9.【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之间未进行结算。发包人只承担进度款范围内的支付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之间并未达成确定实际施工人施工阶段的工程款的合意,并未结算。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之间也并未进行结算。因此,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只承担进度款范围内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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