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8项技术开发合同,分别确认为收入、政府补助、资本公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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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共有 8 项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 1 至项目 4 确认为收入的原因?

项目 5 和项目 6 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原因?

项目 7 和项目 8 确认为资本公积的原因?

公司与浙江大学技术服务的合作主要系基于联合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上述项目具有前沿性、 综合性, 该类项目主承研方一般需具备全面综合的技术储备,而在项目的某一细分项,某些研究所或者民营单位更具备技术优势;浙江大学作为高等院校,具备全面综合的技术优势,因此浙江大学一般作为主承研方,且通对遴选参研方的已有技术成果和技术研发能力进行评估并确认其可否满足合同细分项要求,同时结合浙江大学自身技术优势领域,以满足项目的整体技术要求。

一般情况下, 主承研方为项目责任方,在联合申报项目中承担主导、统筹、总体规划等角色,因此在联合申报项目中主承研方取得的合同价款多于参研方。浙江大学作为上述项目的主承研方时, 主导与经费拨付单位确定承研费用,并会向联合申报单位询价,结合各参研方承担的研制任务, 协商确定各参研方价款。经费拨付单位一般不参与主承研方与参研方的经费分配。上述联合申报项目, 浙江大学作为主承研方与经费拨付单位签订合同, 浙江大学与参研单位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参研方具体承担的工作、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等内容。

对于技术服务项目, 公司根据与浙江大学合同约定承担自身的工作,并向浙江大学交付相关技术开发成果(研究成果报告和少量实物载体,以下简称技术开发成果),浙江大学通过对公司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审核验证, 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融合自身或其他参研方技术开发成果进而形成整个项目研究成果(即经费拨付单位要求的项目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最终客户要求的项目研究成果),然后交付给最终客户。待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通过后, 浙江大学对公司及各承研方的技术开发成果出具相关验收文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共有 8 项技术开发合同。公司与浙江大学技术服务承担的具体工作、开发风险和收益承担情况、研发成果归属、经费拨付单位、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的主要文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大学的技术开发项目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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