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答疑: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审查常见问题
本篇章的解疑来源于水利部网站。
一、同一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多座跨河桥梁,是否必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多座桥梁统一编制一个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还是一桥一方案?
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等工程,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等手续。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利部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可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各审批机关根据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主要内容确定牵头办理部门。
二、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请问:1、如果申请人选择委托编制的话,那么被委托的机构是否必须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方案编制?2、是什么样的资质?(XXX大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可行否?该大学资质业务范围为: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为“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根据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请问地方各级水利、河道部门已经执行了吗?因为我们现正准备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能否合二为一进行审批?
现答复如下:
经向有关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目前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等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及我部有关要求,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1项办理,申请人可编制1份送审技术报告,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由审批部门受理后一并审查审批。具体审批办理条件可根据申请项目情况咨询相应审批部门。
四、在什么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1. 洪泛区 2.蓄滞洪区
五、流域主河道右岸内建设景观类湿地工程(与生态水系类似工程,但建设单位非水利部门)是否必须要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有其他程序审查么
现答复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我县有一旅游景观项目,拟在河道内修建人工湖、跌水等设施,该项目尚在可研编制阶段,请问作为该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哪些水利相关手续?除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外还应办理哪些手续?为便于我县开展好水行政管理工作,望予以解答,谢谢。
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当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拟在河道修建人工湖、跌水等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当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七、镇管小河道修建浆砌石护岸,长度为几百米,现在镇政府请设计单位进行了施工图设计。 1、这种项目是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还是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2、另外大中小型河流有没有分类标准?执行的什么防洪标准?谢谢!
现答复如下:
一、镇管河道修建浆砌石护岸工程,应属于水利基建项目,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要件和项目立项等设计文件审批程序,建议向山东省或烟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二、目前,我国大中小型河流分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和正式颁布的分类标准。防洪标准执行《防洪标准》(GB5020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