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伦理的学理空间——《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简评
作者:项溢煦(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
道德与伦理之间的暧昧与争执,一直在哲思的历史深处暗潮涌动。对于二者关系的界说,往往可以延展出不同取向的哲思理路。比如,康德在回答“人应当做什么”问题时,对“道德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两个名词交替着使用,其间的暧昧就蕴藉着康德凸显自由之主体哲学的内在张力和限度;而黑格尔所谓伦理对道德的扬弃,则充分显露出其精神哲学中整体性对个体性的优先。同样的,在华语学界,也有对道德与伦理的讨论。如,李建华教授在《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下文简称为《道德原理》)一书开篇就言明,尽管有诸多先哲在二者之间做过区分的努力,但在当下的学界,以道德研究充盈伦理学的实质内容,似乎已经成为了学术上的“常识”。
而基于对这一“常识”的挑战和超越,李建华教授特以“道德原理”“道德学”为题,耙梳出了一个“道德存在-道德价值-道德内化-道德外释-道德演化”的道德得以运作的动态结构。这一结构,从对人性的思考出发,把道德实存的根基系缚于作为个体之人的主体性上。相应地,《道德原理》指出,伦理则侧重于主体间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道德原理》虽然对道德与伦理做出了区分,但并没有把二者截然对立。实际上,该书“道德存在-道德价值-道德内化-道德外释-道德演化”周而复始的进程之中,已然蕴含了一个更大的螺旋结构,即从相对内在性质的道德达至外在关系性质的伦理,又由作为关系的伦理复归至个体内在道德的往复进程:“道德内化-道德外释”向两端的延展,使整个结构在“道德存在”与“道德演化”之外,另有广阔的空间。故《道德原理》一书在存在论(ontology)问题上,并没有就绝对的本质(essence)来论述道德,而是就实存(existence)落笔;道德的内涵与外延,也因此得以在具体的生命与时空中展开。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学理空间,首先是动态的。而这一动态空间,实际上即是对人和社会趋向“善好”之可能性的蕴藉。也唯有立足于如是的可无限延展的学理空间,道德与伦理的相对稳定性与其之于未来的敞开性方能得到平衡。
因此,就道德学与伦理学内在理路来看,这一道德与伦理间的学理空间,为道德与伦理之实然维度的研究与应然维度的探讨澄清了前提。虽然在《道德原理》中伦理问题的探讨并未详细铺展开来,但仅就目前已经成文的道德部分而言,我们可窥见:正是由于道德能够延展至自身之外的伦理,与万事万物发生关系;而伦理又能反身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观念,于生命中落实;实然和应然之间才能得以相互转渡。正如《道德原理》引用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的复杂性理论所指出的,“伦理与道德的相互照应”,才能实现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此,把伦理和道德区分开来,在其中发现一个学理空间,实际上为进一步澄清传统意义上“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之间分分合合的关系和各自的建构打开了可能性。根据《道德原理》,我们可以认识到:以既定道德观念为绝对的前提,以金科玉律看待某些理念,固然有利于在实践中确立起伦理规范的条目,但忽视了道德从实存到演化的过程性,忽视了伦理与道德的互动性以及其间空间的开放;而与此同时,一旦脱离道德实存这一起点,在理论上抽象地向善挺进,固然有利于维护道德的纯粹与超越性,但却忽视了道德从实存到演化的实效性,忽视了伦理与道德的关联性及其间空间的互通。
而就道德学与伦理学得以呈现的外部语境来看,这一道德与伦理间的学理空间,也为审视哲学史基本主题的转换提供了视域。就道德与伦理间的学理空间得以形成的根本而言,它是哲学史探讨主题的古今转换以及中西哲学碰撞的结果。近代哲学对主体性的形塑,豁然打开了作为个体之人的自由与责任,心理学与意识领域的科学研究随之兴起,而道德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能够深入到人心深处展开关于“认知”“情感”“意志”以至面向“人格”的研究,从而在社会关系性质的伦理中发现其自身与人的宝贵价值。尤其是站在当今中国学人的立场上,我们完全有足够的思想资源,重新审视近代哲学中试图确立起的这个主体性,乃至现代性。《道德原理》中,“自我的道德如何向社会的伦理延展”“效亲-尊师-看官-习典”等篇章,显然已经触及了这个时代命题。而最为可贵的是,《道德原理》并没有因为后现代性的话语、中国传统文化等视角的引入,而否定整个主体哲学,非此即彼地处理问题,而是认为,“古今中外”之间的学理空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空间、“天地神人”之间的空间,是可以贯通的,正如李建华教授对于道德与伦理之间空间的处理:区分并不等于断裂。
当然,《道德原理》作为一个“导论”性质的文本,有部分议题值得进一步深化、扩充,乃至进一步说明澄清。如在“道德心理”部分,当代脑神经科学的相关前沿研究成果,或许会是一个重要的补益或深入展开对话的对象。而在“道德变迁”一章,只举“改革开放的道德价值”一例,并单独予以一节篇章,也略显突兀。另外,把“道德自由”与“自我”问题分立于“道德存在”与“道德价值”两部分之中,而非合一探讨,笔者也并不完全理解赞同。但总体来看,尽管有上述几处笔者认为可商榷之处,但由《道德原理》打开的这个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学理空间,在笔者看来,是本书的核心价值所在。在这个明确已被打开的学理空间里,《道德原理》的作者已经发力,学界的同仁也应大有可为。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