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怡:《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探析(五)
注释:
①虚假诉讼提出之初是由于很多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并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②参见李自庆:《有意通过虚假诉讼造成对方经济损失须赔偿》,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31日第4版。
③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第244页。
④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第268页。
⑤参见杨兴培:《诉讼欺诈按诈骗罪论处是非探讨——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至诉讼欺诈罪》,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第46页。
⑥李浩:《虚假诉讼与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第67页。
⑦参见杨兴培:《诉讼欺诈按诈骗罪论处是非探讨——兼论<刑法修正案(九)>之诉讼欺诈罪》,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第47页。
⑧[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⑨参见王雄飞:《诉讼诈骗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载《学术研究》2014年第2期,第58页。
⑩虚假诉讼案件一般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结案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呈现规律性,成为虚假诉讼的一大表征。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甚至是对当事人而言更安全、更快捷获取错误的司法文书的方式。
(11)参见黄曙、陈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第57页。
(12)方军:《诉讼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6期,第73页。
(13)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9页。
(14)方军:《诉讼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6期,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