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 | 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协栋
怎么理解“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不多谈理论。
以下,以4个检验机构相关案例说明:
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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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1年6月1日前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用自己的名字签发检验报告。 |
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从旧兼从轻 |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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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1年6月1日前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引车员或外检员收受车主的礼金后进行检验的行为 |
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处罚条款 |
从旧兼从轻 |
适用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说服教育。 |
案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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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1年6月1日前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保存检验报告6年的行为 |
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处罚条款 |
从旧兼从轻 |
适用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说服教育。 |
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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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1年6月1日前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外检中缺项检验并出具了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 |
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
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第二款“(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从旧兼从轻 |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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