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谈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梳理
作者:李子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梳理----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
【作者】李子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1、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作案工具。如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发现场为施工工地,作案工具为一根施工用的长条木方,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嫌疑人未离开作案现场,亦未处理作案用的木方。但出警侦查员没有及时从杂乱的施工现场中提取作案工具,导致作案工具可能与现场杂物混同或灭失,案件移交刑警队后现场勘查已无法找到作案工具,仅提取一根类似的木方移送起诉,无形增大诉讼难度。
二、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缺乏犯罪构成的违法性要件,导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达不到起诉条件。如袁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没有对袁某是否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展开侦查取证工作,而仅就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以“未能支付”或“尚未支付”代替“拒不支付”立案明显不当。
四、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在无法确定直接证据真实性,且间接证据无法相互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代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有罪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但陈述前后对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是否与代某一起去吃饭及是否用手机与代某通话和聊天等内容,与其他证言相矛盾,且无法排除。腹内胎儿的DNA与代某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可以证明代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否违背意志的事实不清,而多名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均来自于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原始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未排除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仅以存在瑕疵的“孤证”移送审查起诉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