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纪录一定无法入籍?高等法院批移民局:别太武断!
提出入籍申请,申请人过去的犯罪纪录,甚至是“不良行为”,都可能造成申请被拒绝。
这主要是因为依据“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这一点所做出的判定。也就是说,想要入籍的申请人,必须让移民局认为你是一个具有“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人,否则申请就容易被拒绝。
不过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很多时候移民局都是很武断的;在这种时候,如果申请人对于移民局的拒绝决定提出挑战,在准备充足的情况下,还是有机会出现转机。
一位来自非洲象牙海岸的申请人,叫做大卫,目前21岁。
他在4岁那年来到英国。
虽然声称当时是他的母亲,带着他和双胞胎弟弟一起进入英国的,但实际上这个所谓的母亲早已不知去向。
大卫的父亲也来自象牙海岸,不过后来拿到了英籍。在大卫来到英国后,主要是由父亲负责照顾他。
不过呢,大卫的父亲似乎不怎么负责任,一直都对他疏于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社工在大卫6岁那年介入,把大卫给带走。
在童年生活一直是受到忽略的情况下,大卫在快满10岁的时候,还被诊断出了认知困难……
一直到了满18岁以前,他都是被安置在寄养家庭。
在童年生活没怎么受到家人关心的情况下,大卫的青少年生活基本是建立在警察和司法机构的“关注”下。
他在14岁时因为在商店偷窃、抢劫和销赃,分别收到了一次警察惩戒(reprimand)和被判处一次9个月的转介令(referral order)。
15岁那年又因为公然携带刀具,被处以额外两个月的转介令(referral order)。
16岁的时候则因为持有大麻,又收到了一次警察惩戒(reprimand)。
后来成年以后,在20岁那年,他又因为诈欺、抢劫等罪行,受到刑事处分。
说到大卫的移民身份,他最早是拿短期签证进入英国,后来陆续拿了两次特许签证,最后申请到永居;然后就在要满18岁的10天前,递交了入籍申请。
由于他递交入籍申请的时候尚未成年,所以当时移民局审理他的案件时,没有考虑进成年以后的犯罪行为(因为当时还没发生)。
不过,即便是这样,有鉴于大卫在青少年时期所留下的不良纪录,移民局在当时是拒绝了他的入籍申请。
在申请被拒绝后,大卫两次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的申请,不过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移民局认定他不符合“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这项因素,所以维持了同样的拒绝决定。
在无计可施之下,大卫最后走上了司法审核的法庭,希望法官能为他扭转移民局的决定。
在法庭上,大卫这方强调自己的入籍申请有提供他的社工为他作证。
在社工所出示的证明信上说着:大卫因为受到当地帮派份子的霸凌,逼迫他必须为他们做事,所以他才会犯下商店偷窃等罪行。
而且,大卫具有认知困难,他的口语表达能力只停留在10至11岁;
所以大卫的律师认为,不能单单只看在过去的纪录上,就判定大卫是个不具有“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人。
有趣的是,法官也算是认同大卫这方的看法。
法官认为:移民局在审理大卫的入籍申请时,对于当事人的“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判定,是不够全面的。
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时候,除了过去的犯罪纪录、不良纪录这样的“硬条件”之外;还应该要考虑进当事人的整体人格发展。
像是说:就像大卫那样,当事人当时所犯下这些罪行,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就一定是个不具备“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因素的人;
是否当事人在当时有什么难言之隐、受到了什么胁迫,才致使这样的事件发生。
因此当申请人提出这样的证明时,移民局不应该一概地忽视,只注重在那些“硬性规定”上;好像申请人只要犯了任何一条,就通通被打枪。
另一方面,也要看看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自己是否就是个具有“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人。
比如说:申请人在过去的犯罪纪录是非常轻微的,而且申请人的证据表明他的功大于过;也就是说过去的良好纪录累积起来,要比那一件小小的犯罪事件来得多许多。
整体衡量之下,更可以说这个人是具有“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人;而不是硬性地推翻所有。
最后,这个案件对于申请人来说算是挑战成功,法官认为移民局不衡量整体情况所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
不过,法官并没有直接撤销移民局的决定,而是要求大卫再重新递交一次入籍申请。
因为法官认为:虽然当时移民局的决定有所偏颇,不过就大卫那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大卫是个“好人”;最多也就只是证明他不是个“坏人”。
再加上大卫成年后又留下了新的犯罪纪录,所以对于现在已经21岁的大卫来说,应该要根据目前的情况,重新再去申请一次,看看移民局的决定是什么……
从这次这个案件来说,虽然我们不能说未来的所有入籍申请,移民局对于犯罪纪录或者不良行为的判定就一定会比较放松。
但是可以说的是,对于当事人比较不严重的犯罪纪录,如果同时还能多补充一些证明自己具有“良好人格”的证据;就算是申请被拒了,在后续的司法挑战上还是有可能获得成功的。
今天的案件不只可以应用在入籍申请上,其实在永居申请上也是可以抱持着相同思维来处理的。
如果大家对于英国入籍申请方面还有任何问题,可以在《丽莎知道》留言,丽莎律师行会尽快给予专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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