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年迈妻子被房屋继承权人要求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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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95年丧偶,韩某于2005年来到张某家当保姆照顾当时63岁的张某,两人相处融洽,日久生情于2014年结婚并一直居住在一起。2019年8月,张某离世,离世当天上午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及大部分现金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而针对自己现任配偶韩某并未提及。
张某过世后,其子女依据一纸遗嘱向韩某主张其房屋所有权,要求韩某搬离,年过七旬的韩某没有其他的住所也没有收入来源,拒绝搬离。张某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作为配偶,是否对过世丈夫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这一概念,由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提出,民法典物权篇第十四章整章是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也规定了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该案中并未满足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2021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认定:虽然韩某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韩某自从与张某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某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韩某照顾张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某搬离,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韩某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此案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追寻韩某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
然而,此案中法官采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但其实无论民法典继承权篇还是民法典生效前的继承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2月24日颁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一和本案有类似之处,不同处在于此案中,老人过世前房屋受赠人曾书面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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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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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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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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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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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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