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研究二十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例中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理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于刑事处罚的职业后果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涉嫌传销犯罪中,对于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员)而言,罪与非罪之间进行选择时,认罪而免于刑事处罚是其保住其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的策略之一。

1.事业编制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职业后果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条文意味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在涉嫌传销犯罪中,被判处刑罚并不导致其工作丢失或影响其退休待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倘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可以保留其工作,单位不得据此开除。

从上述法条可以推导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在涉嫌传销犯罪中若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单位不得据此开除。

2.公务员免于刑事处罚的职业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与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定不同。国家公务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了缓刑,当然也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之上刑罚。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被判处缓刑及以上刑罚时,单位应当作出开除处理。

国家公务员若在传销犯罪中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则可以保留其“饭碗”,单位不得据此作出开除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判理由

1.案例一:被告人何某甲作为传销组织中的财产人员,被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等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望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作为传销组织的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犯罪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案例二:被告人陈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较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桂1323刑初2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陈革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数为25人,与其网络图下总人数为6,118人明显不符,本案鉴定意见不予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陈革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为6,118人,网络层级21层,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中,陈某仅直接或间接发展二十几个人参与传销活动,并未对参与人员实施进行人员人身控制、胁迫等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面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陈革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案例三: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贺某、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云0325刑初12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是陈某5的上线,陈某5是彭某1的上线,彭某1是被告人徐某的上线。被告人贺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传销人员49人,被告人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传销人员31人。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4. 案例四:被告人积极退赔并获利被害人谅解,其发展的人数仅过立案追诉人数,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桂1002刑初39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也达三级以上,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仅过立案追诉起点的人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5. 案例五:被告人系某传销组织区域经理,下线会员较少,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黄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梅刑初字第71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的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中层级达三级,下线会员达30多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为谊生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在共同犯罪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6. 案例六:被告人从事的工作性质与传销有关,属于传销组织中起到辅助作用之人员,故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马某、樊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405刑初116号

裁判理由:

张某明知“蓝海国际财富俱乐部”是传销组织网站,仍按马某要求修改系统中会员账号信息密码和充值,帮助收发“蓝海国际财富俱乐部”宣传资料等。被告人张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总结

从判例来看,免于刑事处罚之情形大概归纳如下:

1. 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较少,数量上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被告人在审判前退赃,获得被害人之谅解。

3. 被告人的工作性质,如传销组织的财务人员、传销网站的协助者等等,与传销行为非最紧密之关系。

4. 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刑罚之情形。

5. 被告人在审判前基本上认罪认罚。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