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处理及二倍工资支付丨威科先行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需要劳资双方共同认可才行,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签订。
可有些劳动者因个人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规定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按理讲,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法从倾向保护弱势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此后果无经济上的处罚,仅规定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是劳动者自己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也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此,可以理解为,当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不去行使而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