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活动、聚会新规来了: 出了事风险责任自担!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具体文件如下图)
《民法典》全文相关链接:
http://www.nanyang.jcy.gov.cn/sitesources/xyxjcy/page_pc/flfg/article753a6d57e4b049d4b8b7db3d19a1a2f3.html)
也就是说,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组织活动,而不用怕担责了。
例: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30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
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
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的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针对现在的中老年活动、同学会等,明知活动过程有风险,明知自己疾病在身、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有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自愿接受邀请或主动参与,就该自愿承担风险,就该承担责任。
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生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这给热心公益者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澄清了事实公平的本质。
今后,再有战友、同学、老乡聚会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出了事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
【编辑有话说】
我们发出这篇文章,是想提醒大家,亲友结伴出游、搞活动、聚会聚餐,要自己对自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自己或子女都不要妄想去讹诈同行者、发起者、组织者(因为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
想要最大程度上降低可能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唯一的办法是提前购买意外险(据了解,目前的价格是每天1元左右,可按月购买)。
同时,今年实施的《民法典》这样的规定也告诉我们,所有为大家服务的中老年出游、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共同参与者,可以放心了,只要你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加害同伴,那你将无需为对方的人身安全问题担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