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万买房却无权居住 一着不慎钱房两空! 买房必懂这些!
据长沙晚报报道,上海浦东的羊师傅今年68岁,妻子胡女士63岁。夫妻俩和两个儿子一起住,儿子成家后有了自己的孩子,一大家子8口人挤在70平米的房子里。老两口每个月加起来共4000元退休工资。在大上海,这点工资日子实在很拮据。
因为想要改善住房,羊先生决定用70平米的房子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去年六月,在房屋中介的推荐下,他们看中了一套位于浦东鹤沙航城的一套房子,房价为190万元。
因为这套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按规定三年之内不能过户。
为了稳妥起见,羊先生的妻子胡女士在中介的建议下,与卖家石磊一起到黄浦公证处办理了房屋委托公证。
一切进行得似乎非常顺利,羊先生夫妇很快与房主石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售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羊先生陆续将辛苦凑齐的193万的房款全部付清,拿到了房子的钥匙。然而,当羊先生的儿子在来到这套新房时,却发现房子已经被人撬门而入,而入侵者称自己也是这套房屋的买家!
原来,房主石磊曾经以135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第一位买家黄女士,但是因为房价上涨太快而要求加价。黄女士不愿接受加价,谁料,石磊一不做二不休,在没与黄女士解约的情况下,又在2016年7月初,以193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羊先生。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时,又有一个人出现,声称自己拥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此人正是这套房屋的租客陈先生。
两个买家一个租客同时要求住进房子,三方闹得不可开交。问题集中在了石磊身上,可此时,石磊已如人间蒸发一般,不见了踪影。羊先生一家退无可退,无奈只能搬到车库里面居住。
嘉宾: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菲律师
方弘: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两个人,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
王菲律师:在一房二卖中,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由于两次买卖合同签订后均未办理过户,因此这套房子目前仍属原房主石磊所有。
原则上讲,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羊先生和黄女士均可向石磊请求履行债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在先的买受人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同时请求的,约定履行期之日在先的优先;
因此本案中,由于黄女士的合同订立在先,因此其优先享有取得房产的权利。
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应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买受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合同,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
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的行使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宜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其取得房产权利行使的先后,即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
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本案中,由于黄女士的合同订立在先,因此其优先享有取得房产的权利。
方弘:第一位买家黄女士率先向法院起诉了石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黄女士为什么没有起诉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是因为她买的是一套动迁安置的房子吗?
王菲律师:黄女士的诉讼请求可能有一些问题,她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居住权。但是,她应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石磊履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房屋的交付手续,而不是起诉居住权。
法院判决的居住权也是基于她实际购买并支付房款的情况。因为动迁房需要在行政机关登记,而这个房子目前没有办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就先判居住权给黄女士。
方弘:如果黄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取得房子的所有权,那么这套房子也没有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王菲律师:在法律上有一个诉讼请求叫确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这类房子实际上可以提出两个诉讼请求。
第一,要求石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交房。并且协助办理变更产权证。
第二,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黄女士。
方弘:黄女士没有提出房子所有权的主张,是不是羊先生可以起诉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呢?他起诉主张房子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王菲律师:黄女士起诉在先,羊先生起诉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客观上不可能。所以,羊先生后面这个诉讼请求,法院也没有办法支持。因为黄女士已经了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判决。这就可以确认羊先生买房行为是在后。
方弘:如果是黄女士起诉在后,房屋的所有权也会因为黄女士主张在后,羊先生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吗?
王菲律师:这个也要形成法律的证据。法官判案会根据法律的证据来判。如果说在羊先生起诉的过程当中,没有王女士的起诉,也不知道黄女士是在先买房,法院是可以依据羊先生的购房合同进行判决的。
方弘:羊先生要想获得房子的所有权,事实上可能性非常小,基本上就不太可能了。那么他该怎么维权?他能要回193万的购房款吗?何况石磊又找不到人,他该怎么办?
王菲律师: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因为石磊签订的第一个购房合同没有履行,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提起确权请求以及履行购房合同,房子还是石磊的。
第一个维权的手段,羊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石磊返还购房款193万,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个维权手段,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石磊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方弘:实践中,石磊有可能没有能力还款或找不到人,那么这笔辛苦钱就很难要回来。这也是血的教训,打算买房的过程当中,如何避免类似于一房二卖情况发生,最后导致人财两空,住也没有地方住,钱也要不回来。在最后王律师会给大家一个提醒。
本案还是涉及到一个租客陈先生,他该怎么办呢?
王菲律师:陈先生是租客,《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呢?我跟房东租了房子,房东即便想卖房子,也不影响我的租赁关系。不管他卖给谁,我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我可以一直居住到我的租赁期间届满。
租金怎么支付呢?
如果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了,买房人就是要接受这个法律事实,尊重法律关系。
如果没有一次性付租金,由先前的房东跟买房子的房东双方进行协商,租金到底有哪一方来收取?没有约定的话,实际上还是由原房主来收取。
方弘:黄女士要住进来必须要等到陈先生租期届满。看来买房子的风险还真是挺大,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那么作为买房人来说,在打算买房之后,怎么避免一房二卖这种情况?以及房子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如果是动迁安置房,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请王菲律师作一个提醒。
王菲律师:随着这几年大城市房价的飙升,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在卖房的过程当中,会非常不理性。还有一些情况是经商过程当中的资金链断裂,出现这种情况有人就会铤而走险,甚至于不惜触犯《刑法》。作为购房者,我们一生的积蓄,很多家庭买一套房子,就是把所有的身家全部压到房子里面。
动迁房是按照房屋置换的方式来补给被拆迁户,政府出台三年之内或者五年之内不允许转卖或者变更产权的政策,目的是保护被拆迁人一方的利益。使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以后有房屋可居住,维护社会的稳定。虽然,动迁房的价格会比一般的商品房价格低一些,但是,我不主张大家去买这个房子。
第一,如果一定要买这种房子,最好委托一名或者是两名律师作为购房的置业顾问,由律师全程参与来购房。这样对风险的防范就会好一点,毕竟律师可以进行一些调查,对房屋的现状、租赁情况,包括合同条款的设计会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尽量购买一般的商品房。因为一般的商品房在房管部门也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有登记,在购买之前可以先行委托律师对该套房屋进行房屋产权的查询。
第三,卖房过程当中的一些中介机构,最好可以记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一些初步的证据固定。
第四,一定要买现房,一房二卖发生在二手房交易的情况比较多。一定要去看房,看房的时候可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房屋里面有没有人是否空房这些情况,进行详细的查证,还有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交到什么时间,什么人交,这可能对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会有一些帮助。
节目外的精华补充,王菲律师出大招:
羊先生的遭遇提醒我们在买房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如何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可从以下三点着手:
一是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了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购房者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将调查结果与业主的房屋产权对比,如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购房者就要小心了,业主有可能将房屋“一房二卖”;
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房屋原先的业主持有。其他的购房者在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该业主所有,为业主将房屋“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
因此购房者可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避免这一现象发生;
最后,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在网上签订合同并予交易中心备案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
另一方面是,动迁安置房的交易问题。
动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动迁安置房已经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但是,如果是没有取得产权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权证但按规定处于限制转让年限的房子。这样的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动迁安置房虽然比其他房屋有价格优势,但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一天不过户就存在一些潜在风险,比如:
1、 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 无产权的动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 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目的,只能主张债权了;
4、 在购买方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所以,在涉及房产买卖等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时,尤其是动迁房买卖,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各种限制更多,还是建议广大购房者委托专业房产律师提供陪购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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