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深度解读 法理VS人性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据《南方周末》)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就备受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于欢的这一举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除了于欢,其他人是否也应该为这起刺痛人心的悲剧负责?这个案件的结果很多人都在愤愤不平,同时也对自己所生存的司法环境感到不安,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于欢。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于欢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在十多个人中,其中有几个人对自己的母亲进行了各种侮辱的行为,作为儿子的于欢应不应该去反抗?他的反抗又是否一定要有一个限度?

王绍涛:为什么这起案件会引起大家如此得关注,是因为它里面的元素刺激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这个案件涉及的司法公正的问题、正当防卫的问题、自我救济的问题以及对自己家人在本案中就是自己的母亲保护的问题等。甚至于一个男人的血性的问题。可以说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感情融入在这个案件当中,而且我可以案件本身就有一些争议。这个案件焦点就在于于欢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这个量刑判成“无期徒刑”是否量刑畸重。那么,根本在于本案当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没有防卫的性质,根本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

方弘: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就意味着结果是无罪么?

王绍涛:如果是正当防卫,结果就是无罪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的一个概念、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方弘:我们可以看第一个“不法侵害”是否存在。

王绍涛:第一个非法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实际上在讨债中非常普遍,有些债权人去找那些黑道上的人限制债权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况在违法犯罪和合法讨债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容易越界的。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警察出门以后,于欢也要跟着出门,要和警察去进行沟通,这个时候他说屋里的人不让他出去。这说明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所以第一个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第二个不法侵害行为是“猥亵妇女”。本案中猥亵妇女的情形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杜志浩自己脱下裤子,向于欢和他的母亲亮出生殖器。当做一个妇女做出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猥亵妇女。

第三个不法侵害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在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或者工厂里面,去烧烤吃饭喝酒,让公司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实际上是扰乱了社会秩序的。

方弘: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正当防卫的要件。

王绍涛:第二个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个要件是这种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第四个是正当防卫不能够超越一定的限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个案件中还有些证据没有完全展示出来,就是在于欢动手,动刀的时候,比如说他杀了第一个人,动了第一刀之后,所有的人全部闪开了,然后他再来追杀这些人。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他就是防卫过当,甚至于就是故意伤害。如果在于欢动了第一刀之后,那么这些追债的11个人还在持续的对他进行攻击,我们从证据和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得出来,有人拿着凳子一直在逼他、杵他,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于欢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所以这个案件的焦点只有一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可以肯定一点,他有防卫的性质在里面。

方弘:让我们看一下法院的认定。法院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在于“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从这个表述看,没有切中正当防卫中的任何一个。

王绍涛:就个人观点而言,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法院认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要看当时的情景。对方是11个人,而另外一边只有于欢及其母亲两个人。在11个人面对2个人(一个男人一个女人)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不使用任何工具致对方于死地,而且这11个人确实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侮辱、行为侮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和猥亵妇女的犯罪。如果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实施正当防卫,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方弘:其实在当时情况下,警察来了,对于欢而言,可能是最后一根稻草。

王绍涛:对。于欢处于非常弱势的局面。于欢一方是否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要求加害方一定使用工具。追债人即使不使用工具也可以位于绝对强势的地位。

方弘:所以,法院认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是不够严谨的。

王绍涛:所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方未使用工具,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或者说是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具体情况。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判决书中有一句话,考虑到“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这句话也是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我们回顾事实或者那个场景中,于欢和他的母亲面对11个人长时间的言语的侮辱、行为侮辱,整个工厂、公司都无法正常经营,于欢除了报警已经没有任何正当的处理程序可选。于欢在面对十来个人对自己的打骂侮辱的情况下,可能唯一正确的处理方法就是报警。但是,在警察已经到了现场以后,并没有将双方分隔开或者带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于欢除了反抗也没有其他方法了。

方弘:而且,被侮辱的人是自己的母亲。如果是自己,还可能忍一忍。但是,当面临自己的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任何做儿女的可能都无法可忍。

王绍涛:因此,这句话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

方弘:于欢去捅其他人,捅的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还是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可能在这方面,有处理不当的地方。

王绍涛: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果于欢在捅伤第一个人后,所有的人都闪开了,他还接着去捅人,那么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也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如果在于欢捅第一刀之后,这些追债的人,仍然对于欢进行加害,进行殴打,进行围攻,那么于欢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方弘:这么重要的事实情节,我们看了判决书,其中也没有提到这些细节问题。

王绍涛:所以,从本案描述出来的事实来看,肯定是由正当防卫的性质在里面,无非就是在于我们完全认定它为正当防卫,或者认定为防卫过当。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院判他无期徒刑,实际上都是量刑畸重。我们这个判决一出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在于我们的判决是不是考虑了人性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导向性的,有引领作用。就是要告诉人民我们的主流价值观,我们在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惩罚什么,肯定具有这样一个引领作用。而这样一个判决下来,没有起到一个正面作用,却起到了反面的作用。

方弘:如果别人对自己的母亲被侮辱,而自己却袖手旁观,用句俗语说,这就是“窝囊废”了。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于欢。那么,在自己的亲人、父母受到侮辱,而警察又帮不到忙的情况下,自己该怎么办呢?

王绍涛:所以我说为什么这个判决有问题,就是因为它违反了人性!什么是人性?对于暴力的反抗、对家人的保护,然后就是男人的血性,在通过正当渠道无法救济的情况进行自我保护这就是人性!所以,这个判决是违反了人性!

方弘:法不容情。很多时候,法就是要保护人民,体现人性的。

王绍涛:法不容情中的“情”应该从狭义上,指的是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法的生命在于彰显和保护人性,凡是违背人性的法律或者判决,都是在耍流氓。如果不符合人性,这个法院的判决就没有强大的生命力。

此外,本案中另一情节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那就是出警的警察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另外,在讨债的过程中,是否需要通过一些黑道人物进行讨债,在讨债过程当中如何去把握自己的言行,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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