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非婚生子每月2万抚养费 妻子怒告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这样判。。

2008年,刘青先和徐飚登记结婚。

而婚后第六年,刘青先收到的一条短信让她辗转难眠。短信是丈夫徐飚非婚生女儿的母亲发来的。内容是法院在两个月前做出了一份判决,判决徐飚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某女儿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某某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从(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内容来看,在2008年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徐飚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徐飚又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出具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上诉人尹欣怡20周岁,并且其在两份承诺中都明确“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

尽管婚前刘青先就知道徐飚在和自己结婚前有个非婚生女,但是刘青先并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每个月要支付给孩子2万的生活费。

她认为丈夫徐飚给付的生活费过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刘青先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关于徐飚每月支付2万抚养费的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方弘:我们很多人都知道父亲给付给亲生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但是,抚养费的数额该是多少,怎么计算?

谭瑛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如果一方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他(她)每个月收入的20%到30%计算抚养费,同时结合孩子的花销,保障孩子正常接受教育生活的权利来计算。

抚养费一般是上述两方面综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同时,还要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花销的水平。

所以,法院一般也不是单纯的以一个标准(直接以工资收入的20%到30%)来决定抚养费数额,还要结合孩子的花销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

方弘:假如父亲的收入非常高,可能年薪上百万。如果是按照20%到30%来计算确实比较高,可能就不会按照这个比例,会适当的调低,可以这样理解吗?

谭瑛律师:是的。因为抚养费的立法意义就是提供给孩子的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的费用。

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只要能够保证孩子基本生活的费用就可以了,而不能使另一方因为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就从抚养费当中再来获利。

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年薪100万或者几百万,单纯按照20%到30%比例来给付抚养费可能抚养费会非常高。而高额的抚养费孩子实际上是花不了那么多的。花不完剩下的抚养费是不是直接抚养一方从抚养费中获利了?

而立法的本意只是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需求。如果抚养孩子一方从抚养费中获利,对支付抚养费一方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院要综合从几个方面来考量,判定一个合适的费用。

方弘:同样,有一些人的工资比较低,刚刚达到最低生活标准,一个月大概一两千块钱,这种情况下,抚养费是不是会高一点?

谭瑛律师:对。这种情况下,抚养费可能不一定就按20%到30%的比例来确定,可能就会比工资的20%到30%的比例会稍微高一点。

方弘:本案中每月两万的抚养费确实比普通家庭来说是高了很多。但是,判决还是支持了每个月2万块钱的抚养费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谭瑛律师:首先,男方是做什么工作的,每个月有多少收入,我们还不得而知。我估计,男方的收入是比较高的。

其次,这个抚养费纠纷的案子是由孩子作为原告,由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来起诉孩子的父亲。这就相当于是孩子的父母两方在进行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首先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的费用法院是予以保护的。如果协商不了,就由法院判决。

我估计本案应该是男女双方是协商一致并认可的。即男方愿意支付2万块钱的费用,并且在诉讼当中也没有提出要求降低或者改变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因为,没有人提出异议,男方拿2万块钱抚养费,女方也愿意。因此,法院判决男方每一个月支付2万块钱的抚养费确实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但是,徐彪的现任妻子就觉得每个月支出2万块钱的抚养费是高了。而且,这个抚养费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她请求法院撤销徐飚每个月支付2万块钱抚养费的判决,改判每月支付2000块钱。徐彪支付的抚养费是否侵犯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侵犯了刘青先的合法权益呢?

谭瑛律师:首先,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是用他的收入来支付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之后,只要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的财产AA制的约定,那么抚养费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即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拿出一部分去支付抚养费。

然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每个公民仍然有权利从财产中拿出合理的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那么,支付抚养费是否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呢?

我们要从抚养费数额等方面综合来判断。

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不是很高,而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占据了他(她)很大一部分的收入,导致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抚养孩子发生困难。我认为这肯定是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是,如果男方的收入非常高,支付2万块钱给非婚生女作为抚养费之后,在现在的家庭当中,仍然足以保障他和现在配偶的生活,还有他们共同孩子的生活。这种情况就不见得会认定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每个个案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区别看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基本的原则是这样来判定的。

方弘:这个案件是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刘青先的诉讼请求。

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人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飚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某的抚养费在其收人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徐飚就支付尹某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你怎么看法院的判决?

谭瑛律师: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是截然相反的。所以,法院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也是有争议的。

我个人认为每个月2万块钱的抚养费确实远远高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生活水准。

法院在衡量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平衡。如果完全支持高额的抚养费,不排除有一种情况,即在男方和现任妻子之间的关系不是很好的情况下,不排除男方有意多给一点自己其他子女的抚养费以免以后离婚了,财产被现任妻子分走。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抚养费的立法的本意并不是要抚养孩子一方从抚养费中牟利,而是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所需。

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在衡量的时候要综合几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一个合适的数额。否则,就不存在法院判了抚养费之后,现任妻子又去起诉的事情发生。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男方的做法也是有点儿不妥。他2008年就和现任妻子结婚了,而在2010年写了两次承诺给非婚生女抚养费,最后一次承诺给非婚生女每个月2万块钱。

我认为,在做这种比较重大决定的时候,徐飚应当要征得现任妻子的同意。因为,这毕竟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徐飚每月支付2万块钱之后,势必会对他们现在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认为,本案中的抚养费相对来说还是有点偏高。我还是赞成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每个月2万的抚养费判决,再判定一个比较符合当地生活水准,符合男方经济收入的抚养费数额。

方弘:从生活情感来说,即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事实上,如果男方硬是要给抚养费,女方除非是把男方的每一分工资全部都计算得清清楚楚,看得死死严严的。否则,女方其实也没有办法知情或者控制。

这个事情说到底还是男方和女方,尤其是男方在处理这个事情上确实是做的非常不对。

毕竟,哪怕男方不取得妻子的同意,至少也应该先征求和商量一下妻子后再做出决定。完全瞒着自己的妻子来支付抚养费,这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律上,对于妻子一方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这个事情如果想解决,就是双方非常坦诚得来面对,协商解决可能比较好一些。

谭瑛律师:是的。

所以,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婚姻家庭中的很多事情都是因为沟通不畅才形成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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