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踢伤猥亵者被刑拘案撤销 对猥亵男20万索赔也应拒绝

吴俊

兼职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案情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被刑事拘留。
当事女孩表示,6月1日下午5点半,她和胡同学到湖南永州冷水滩的步步高商场逛街时被一名中年男子突然用手肘撞了胸部。“当时被撞得很疼,我看了那名男子一眼,我以为他是不小心的,但他也看我却没道歉,我就感觉比较奇怪。而且他还说是我撞了他,我当时特别气愤和委屈,就哭了,商场保安过来说可以帮忙查监控。”
女孩表示查了监控她才确定,对方确实撞了她的胸部,很可能是故意猥亵,于是她决定报警。在这个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同学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为了制止雷某某逃走将其踹伤。“当时那个时候民警还没来,我们是不是有义务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因为他逃跑,所以我们着急,我同学不方便用手阻止,就踹了他一脚导致他摔倒在地。”
女孩表示,事发当晚11点多,她接到派出所电话,“说男子承认是猥亵,承认有撞我胸部这个行为,愿意和解、道歉,我们又赶到了派出所”。女孩称,当晚在派出所,男子在民警的调解下,签了和解书,并赔了她300元的检查费和路费。
事发后的6月10日,听说雷某某要做手术,胡某某的父母给他交了10000元的手术费。
7月14日,胡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再次接受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胡某某父亲胡师君表示,该要求遭拒之后,8月21日,儿子胡某某被刑事拘留。
经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曰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別构成轻伤一级。
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采访问题
方弘:胡同学的行为到底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这是案件的焦点争议所在。胡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吴俊律师: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危害社会或者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结束,很显然胡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是法律、司法所鼓励的行为,严格来说,法律上所规定的自助行为、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对其进行扭送,乃至帮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都属于道义上的或者说一般老百姓所认知的见义勇为行为。
 
这个案件当中胡同学的行为就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人雷某某逃跑,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胡同学的行为确实对雷某某造成了伤害,但是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正如这个罪名本身所彰显的,必须是基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胡同学的行为即使造成了雷某某轻伤,但是我认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因为,胡同学的行为是要阻止雷某某逃跑,本身的目的不是伤害雷某某,胡同学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更接近《刑事诉讼法》第84条所规定的扭送行为,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177条所规定的自助行为,也就是私力救济的行为。
方弘:如果是这样定性的话,事实上胡同学就不需要为猥亵者的受伤承担责任,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吴俊律师:扭送只要不超出合法的限度,即使给被扭送的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刑法》其实还有很多出罪的事由,犯罪和侵权虽然都是对别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侵权毕竟是一种民事上的责任,对于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仍然可能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这要看是否符合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方弘:胡同学的父母现在已经为雷某某的手术费支付了一万块了,雷某某在调解的时候还要求胡同学家赔偿他20万,在民事上到底要不要赔,这也是一个问题。
吴俊律师:首先,我们国家对于损害赔偿坚持损失填补原则,就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赔偿,除了法定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来赔偿。
另外,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那么受害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雷某某的受伤是因为涉嫌猥亵他人。实际上,他担心自己的行径败露之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雷某某的行为是一种逃跑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他本身对于自己受伤是有重大过错的,即使要承担责任的话,我觉得雷某某应该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
这个案件当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胡同学用脚去踹雷某某,是因为胡同学当时手上受伤了,打了石膏,没有办法用手来制止雷某某的逃跑。他其实踢了三脚,第一脚第二脚都没踢到,第三脚把雷某某踢倒之后也没有继续加害雷某某进行泄愤,而是等待公安的处理。
 
毫无疑问,胡同学的这个行为就是制止雷某某逃跑的行为,本身不是要对别人进行侵权,我甚至认为他都不存在过失。严格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胡同学也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热议,在于胡同学这种跟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举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了,这就让大众觉得跟不法行为做斗争,法律不仅没有鼓励,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胡同学是一种伤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认识其实也是一种伤害,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吴俊律师:法律要保护正义,也要引导社会所追求主流价值观,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作斗争,或者说将违法和犯罪的人诉诸法律制裁,包括将正在发现的或者已经发现了违法和犯罪的人,交付给有关机关进行处理。这是法律应该鼓励的行为。
胡同学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社会应该鼓励的,也是法律应该保障和倡导的。如果以结果论,胡同学的行为造成了别人的伤害就被追究责任的话,这其实跟我们之前以结果来论正当防卫是一个道理,最终的结果就是打消了大家进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也就说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结果评价的时候,要考虑法律上的评价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如果对胡同学进行刑事立案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认为这是不利于司法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公众对不平不义之事见义勇为和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方弘:这也给广大的网友提个醒,遇到不法人员逃跑的情况,是可以去进行一些阻止行为的,即便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并不是说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了,就没有办法了。
吴俊律师:对。这里涉及两方面,一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出罪的事由,公安或者一些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的时候,忽视了其他的一些善行,包括这里提到的扭送乃至扭送中发生了被扭送人员受伤的情况。相关部门认为这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出罪事由,好像就认为除此之外都应该入罪。这其实是一种机械司法的表现。
《刑法》首先不能违背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不能违背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而不管是扭送行为,还是《民法典》第1177条所规定的自助行为,都有一个限度,不能过度伤害违法者、犯罪者或者侵权者,这就类似于正当防卫,也需要有一个限度,具体怎么把握,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方弘:总而言之,足以阻止违法者逃跑就可以了。目前永州市公安局已经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同时也提及由市公安局重新进行调查,这样的一个决定意味着什么呢?
吴俊律师:现在是已经撤销案件,同时解除了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也就是说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已经撤销了
另外,公安局提级重新调查,调查之后应该也会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定性,我想首先也是进一步重申这个案件不涉嫌刑事犯罪,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可能是要对胡某某的行为进行定性,比如说是扭送或者是私力救济。
结语
受伤了就要有人承担责任;人死了,人死为大更要有人为此买单。这种执法理念确实需要改变。不结合案件的前因后果,不从当事者的立场角度分析问题,不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这样的执法不仅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更伤害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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