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杀人比赛战犯审判全过程 杀211人竟称纯属虚构
1937年12月11日,在南京紫金山麓有两名日本战犯展开了杀人比赛,他们分别为日军炮兵小队长向井敏明和副官野田毅。
抗战胜利以后,两人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被驻日盟军总部逮捕,并被押送到南京受审。经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侦查起诉,最终在1947年12月18日在励志社大礼堂进行公开审判。
当时对两名战犯的起诉书原文如下:
被告向井敏明,男,年三十六岁,日本山口县人,炮兵小队长。野田毅(即野田岩),男,年三十五岁,日本鹿儿岛人,副官。
右开被告民国三十六年度侦字第十九号战犯案件,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合将罪犯事实暨证据并犯法条分述如左:
(一)犯罪事实
向井敏明与野田毅(即野田岩)均日本人,同在敌十六师团富山大队服务。向井敏明充任炮兵小队长,野田毅充任副官。七七事变后,被告等随军来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于我江苏句容入城时,向井杀我国人89名,野田杀78名。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南京攻城战,该被告等复作杀150人之比赛于紫金山麓。向井杀106名,野田毅杀105名。胜利后经驻东京盟军总司令部逮捕押送本庭侦查。
(二)证据暨所犯法条
右列事实业经敌随军特派员浅海光本及浅海铃木等先后将目睹情形电达东京各报纸,连篇登载,万口争传,誉为勇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检获之东京日日新闻可资考查核对。该报所登载被告等之照片亦属相符,证据确凿,自难任其空言狡展免除刑责。核其所为,实不无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罪之重大嫌疑,又其以同一意思连续而为同一行为,应从一重处断,合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起诉。
为了调查清楚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的犯罪事实,中国审判官龙钟煌与翻译刘芳,曾于1947年12月9日用了整整一天在小营战犯拘留所对两名战犯进行提审。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15时40分,一直在对两名战犯提讯。
在提讯过程中,两名战犯态度极为蛮横,一副狰狞面孔一味的进行狡辩。对于杀害中国无辜平民的暴行,完全加以否认,甚至不承认到过句容,到过紫金山。
两人甚至还说东京朝日新闻上的记载,完全是随军记者虚构,不是事实,一切完全是想象捏造出来的故事。
他们还对中国法官撒谎说:”当看到报纸上的记载时,一方面感到高兴,一方面也感到‘害羞’,因为这完全是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
两人还向法庭要求延期公审,以便他们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军事法庭并没有理会他们的无理要求。
最终审判长石美瑜根据证据作出判决:“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判处向井敏明,野田毅死刑!
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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