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利用,以及和察举制的关系

【狐狸晨曦】按:本文是笔者多年好友【李一鸣】(断崖听雪)先生的专业论述,他是历史学博士,中国古代经济史方面的专业研究学者,本文经他授权允可发布。

人们提及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政策,首先想到的总是“重农抑商”四个字。

而实际上,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并非一味打压,而是抑制与利用并举。这种区分,一方面取决于汉代国家不同层次的行为目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与民间资本的实力对比。

以汉代国家的角度来说,对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民间资本是要进行保护的,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手段,尤其是通过完善交易契约的有关规定来明确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这个问题日后另据文探讨。下面主要就汉代国家对民间资本的利用加以分析。

1、财政的重要补充

汉代是农业国家,与农业、农民有关的赋税项目构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但是,基于农业的赋税体系,其财政汲取能力自然要受到行业特征的限制。两汉建国初期,从天下凋敝到府库充盈,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这其中有农业技术进步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人口红利”[1]的原因。西汉初期通过复故爵田宅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将战乱时期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力重新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并通过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使之成为西汉政府的赋役基础。东汉刘秀建国初期也有类似性质的政策。然而,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推广需要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人口因素在初期的“红利”消退后便也只能按照自然增长率匀速增长。所以,以农业为基础的赋税体系,正常情况下(即不考虑腐败、官僚机构效率下降等因素)其汲取量的增长必然具备着稳定而低速的特点。

这种汲取量稳定而低速增长的赋役制度,在王朝初期财政支出规模同样较低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并有所盈余。但是当国家的财政支出骤然增加,或者当遇到自然灾害、吏治腐败等问题导致汲取量下降的时候,收支之间的矛盾就会快速的凸现出来。这时要解决财政赤字的问题,除了加大对农业、农民的榨取之外,便是对民间资本动手了。汉代的历史中,国家从民间资本处获得财政收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权力置换,用国家掌握的权力换取民间资本手中的财富。西汉自建国以来便有禁止商人当官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从来都没有严格的执行过。西汉初期有入粟拜爵,武帝时期也有捐资为郎导致“郎选衰矣”,至后期更是明码标价。类似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虽说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政权有各种考量,但无法否认财政因素是重要的一点。

其次,针对民间资本的各种赋税手段。两汉时期有关税、工税、市租、财产税等税种,从实际操作上看主要是针对民间资本的。《九章算术》中有涉及关税的问题:

“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又有“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可见汉代的关税收取实物,而且每个关卡重复征收,长途贩运的税负很重。汉代工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不详,但有工官收税的规定:“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2]想必是针对经营手工业的民间资本征收的税种。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在市场上做生意要缴纳市租,也就是交易税,一般采用自占税的形式,税率为10%。此外还有财产税,汉代称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极大的补充了武帝时的财政亏空。

最后便是国家向民间资本借钱。西汉初期平定七国之乱时有国家向以无盐氏为代表的子钱家借钱的记载。而东汉后期财政亏空,国家大举借债,最后仅利息支出就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2、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

所谓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比如外交、国防、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在现代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当然,国家提供公共品的支出主要来自以税收等形式从社会总产品中分得的那部分社会产品。

汉代是一个农业社会,从对社会经济的直接作用来说,农田水利设施无疑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作为汉代政府,在水利设施的建设方面确实也做了很多工作。然而,在汉代的生产力条件下,不论是税收的汲取能力,还是对基层社会的动员组织能力,汉代国家都是无法与现代国家相比的。相应的,汉代国家对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实际上也就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汉代国家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引入了民间资本,也就是部分的采用了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模式。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例,这种私人供给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采用与民间资本合资的形式,在融资环节引入民间资本作为国家资本的补充。这种方法多在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中采用。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将公共物品的供给职能交给民间资本,也就是将公共物品变成私人物品,给予民间资本产权和收益的保障,而国家获得经济发展以及税收方面的收益。汉代基层乡里社会的水利工程,绝大多数都是采用了这种方法。

从这个角度说,在基层社会,汉代的民间资本实际上是负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的。

3、人才的选举

汉代的选举制度,至武帝时基本定型,确定了以察举制为主的选举办法。考察武帝时期创立察举制度的动机,能看出这背后是有着汉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客观需求的。西汉自刘邦建国之后到文景两朝,构成官僚队伍的主体是开国的功臣集团及其后人。这个集团到武帝时随着自然的衰减和能力的衰退,已经逐步的退出汉代的政治舞台了。这就导致了整个汉代国家的治理结构中出现了大量的岗位空缺,这是汉武帝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察举制度设计的直接动因。

察举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汉代国家选出足够多的德才兼备,能够帮助皇帝统治国家的人才,其制度设计的内容上“孝廉”重德行,“茂才”重才能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在当时政府的治理能力下,自然不可能建立什么全国统一的“标准”,更多的还是靠“名声”,靠人际的影响力。

后世对汉代察举制度的评价,多指其成为了富家大族也就是民间资本的进身之阶,毕竟教育是需要成本的,名声更是需要资源的投入,有钱有势的民间资本相比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家庭自然是有着优势。这种观点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站在汉代政府的视角来看察举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虽然历代的史书中都不乏贫苦出身晋身庙堂的励志故事,但常理上说,富裕家庭的子弟素质高的概率总是要高些的。国家要选拔人才,哪怕是从节省选择成本的角度说,将目光更多的投向富有的民间资本家族才是更正常的选择。

而且,与先秦的世卿世禄不同,汉代国家与官吏的关系,已经是一种“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的雇佣关系了。跻身官僚体系固然是民间资本为谋求更多利益的一种努力,而在汉代国家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雇人做事”的利用呢?

4、基层秩序构建

前文在论述汉代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时提到,汉代民间资本在基层治理中承担了部分政府的职能。实际上,不仅是公共物品的供给,利用不同类型的民间资本势力将国家权力渗透到汉代基层社会的每个角落,是汉代国家基层治理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这种利用,体现在许多方面:

首先,利用民间资本中的豪强势力出任地方的属官。汉代地方官吏的任命中,郡县长吏由朝廷异地任命,而属官则“皆由长官自辟用本域人,各以本州、本郡国、本县道侯国所辖之境为准,不得用辖境以外之人”[3]。这一制度制定的初衷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做事的属吏需要熟悉当地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有与长吏互相制衡的考虑。

政策本身并未规定属吏的身份,但实际结果却如学者研究所见:“这些郡县僚佐大都由本地的强宗大族担任,乡以下的啬夫、游檄就由较小的豪强充任”[4],民间资本势力逐渐占据了基层政府属吏队伍[5],形成了后人所谓“郡县掾史,多出豪家”[6]的局面。民间资本占据基层官僚队伍,一方面确实可以利用自身在经济、血缘方面的影响力,帮助两汉政府维系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如维持社会治安,打击其他不法豪强等;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少吏欺谩长吏的现象,与中央王朝的离心倾向始终都存在着。究其原因,有具体的人、事的因素,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实力变化。

其次,利用民间资本中的“父老”协助基层治理的具体工作。在汉代,“父老”一词一般有两种含义,广义上指年长的老人,狭义上指年高望重的闾里长老,家族父兄[7]。在此笔者使用狭义的理解,即乡里“年长德艾,事长于人”的长者。与基层的属吏不同,乡里的父老并不是有“国家正式编制”的官员,而是在乡间因其德行、知识而具有威望的人,身份上是属于民的。父老威望的来源主要是来自血缘和德行、知识,经济上来说并不要求大富大贵,但也有一定的财力要求。如《东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中,众人集资买田假与里父老,就有“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的约定。可见父老也是属于民间资本的一份子的。

汉代国家在基层治理中对父老阶层非常重视,许多具体的工作都交于他们来做,如祭社求雨、推行农桑、礼俗教化等。

如《春秋繁露·止雨篇》载记载使父老与乡里官员共同主持祭祀工作:

使县、乡、里皆扫社下……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皆斋三日,各衣时衣,具豚一,黍盐美酒财足,祭社。

又如借助父老劝课农桑的:

太守霸(黄霸)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8]

亦有令父老协助缉拿不法的,如尹赏为长安令:

乃部户曹抹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艳扦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9]

还有令父老执掌乡里的教化工作,这实际上是父老的“本职”:

(颍川新任太守韩延寿)欲更改之,教以礼让,恐百性不从,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10]

[1] 现代经济学所谓的人口红利主要是从人口年龄结构的角度定义的。在这里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用来代指西汉初期大量脱籍劳动力附籍释放出的纳税能力,以及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现象。

[2] 《续汉书·百官志五》

[3]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52页。

[4]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5] 据何兹全先生统计,除去皇后、诸侯王,《汉书》有传的,包括附传,有250人;《后汉书》有传的有423人。西汉250人中,由地方属吏起家的约有45人,占有传人数的18%。东汉423人中,由地方属吏起家的约有138人,占有传人数的32. 6%。参见何兹全:《何兹全文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05页。

[6] 《宋书·恩幸列传序》。

[7] 巩宝平:《汉代民间力量与地方政治关系研究》

[8] 《汉书·黄霸传》

[9] 《汉书·尹赏传》

[10] 《汉书·韩延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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