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即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又与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该补偿决定还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9015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设定的补偿内容优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支付至被征收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即,补偿协议已经取代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再产生影响。
玄丽锦律师
律师说法:补偿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你只有依据补偿协议获得补偿的权利,其他诉讼权利将都会被取代。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对补偿不满意,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了补偿协议再来找律所解决问题,说了再多征收的违法性,与你已经没有关系了,因为你只有依据补偿协议获得补偿的权利了,律师也给你解决不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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