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政府采购合同有新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是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进行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有单独章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规制,现行规章对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内容需要包括合同签署、备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合同分包、补充、履约保证金的要求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到“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但国家层面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至今尚未面世,现在政府采购合同主流的来源包括: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本体系使用的合同文本、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些省市有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文本。
非标准的合同文本尤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权利义务设置合理性、风险控制等方面无法保证。所以,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再次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对政府采购合同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包括哪些类型?
《办法》第二十二条“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典型合同的类别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至少包含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中包含的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通过采购活动确定的价款或报酬(合同价格);
可以看到,与上文“主要条款”相比,主要强调了还必须包括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体现了政府采购正在由“重采购、轻验收”向重视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进行转变。
三
政府合同文本需要经过哪些审查?
1、采购实施计划中应包含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对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的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那么主要条款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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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重点四类项目” 合同文本还请当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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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对于合同的类型、内容以及审查程序将会越来越严格。招采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掌握政府采购体系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要求,避免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