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长期合作客户居然“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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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操作实务
作者:刘海湘
当当
企业真实案例
最近,A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原来,经税务机关查证,A企业的上游供应方B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A企业从B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是虚开发票。面对协查通知,A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帮助,A企业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证明A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同时,该企业充分与税务部门沟通,详细说明了与取得虚开发票相关的具体交易情况。最终,很好地完成了配合协查工作。
合规税务处理
如果纳税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当首先对已抵扣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论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也不论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只要被证实供应方纳税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其对应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作进项抵扣。倘若已经进行了抵扣,纳税人应作进项转出。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取得异常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所谓异常发票一般指一些不具有经济实质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开展内部自查
纳税人应当明白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和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在具体处罚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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