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网络虚拟财产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网络虚拟财产”随之而来。今天,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施展“乾坤大挪移”,助攻您执行“网络虚拟财产”,以助您走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经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玄明二老应向我偿还10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控未发现玄明二老有可供执行财产,如我不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财产线索,就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现在应该如何应对是好?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对于这个问题,万益律师有妙招,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武当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当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华山公司应向武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扣划了华山公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华山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办公,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执行陷入困境。后武当公司代理律师多方调查,得知华山公司一直在运营某一网站,该网站每天均有不菲的广告收入,遂将该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网站具有财产性质,作出了查封裁定并向网站运营商发送执行协助通知书。网站被查封后,法院将该网站域名进行了拍卖,最终帮助武当公司顺利实现了债权。

律师解惑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和执行依据
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它是指存贮在网络服务器上的,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如一组数据、一个程序等,其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尚未有对强制执行虚拟财产的明确性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民法典》单独用一条规定来确认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一细节上可以看出立法层面上对虚拟财产的认可。同时,虚拟财产同样满足“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财产属性。所以,无论将其定位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范畴是无可争议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强制执行。
二、执行虚拟财产注意要点
由于虚拟财产本身具有无形性及必须依附于一定平台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法院强制执行虚拟财产将更为复杂,为保证司法的效率及收益,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优先穷尽实物的执行。
虚拟财产依附于某一平台而存在,处置虚拟财产必然需要平台运营商的协助,与之相比,存款、不动产和动产等实物财产的价值更为明确,法院直接对其进行查控及处置更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2.虚拟财产的估值。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其所依附的平台中方能得以体现,如何确定其实际价值是一大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采取当事人之间定价最为简便,但因为当事人之间对该虚拟财产认知的深度不同,对其价值的认定往往有很大差别,难以达成一致。此时,就需要通过询价或评估的方式来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采取何种方式需要视虚拟财产的类型来决定。如虚拟财产为游戏道具的,则可以参考各大游戏交易平台市场价格、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交易价格来认定;而网站域名、微博账号、手机号码此类虚拟财产,其背后的价值难以通过询价确认,此时只能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外,若当事人之间均认可该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考虑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处置。
3.及时处置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不同于实物财产,基于其依附于某一平台的特性,其价值随时可能因平台的原因发生巨大变动,比如一件游戏装备,某一时段在游戏里属于极其稀有的存在,此时将其处置可能可获得1000元的执行款,但某天游戏运营公司突然打了个补丁,这件装备可能就变得一文不值了;又如一个微博账号,正常运营时其评估价可能在10万元左右,但某一天该账号因发表不雅言论被封禁了,此时再处置该账号已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线索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并督促法院尽快将其变现。
4.考虑处置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于处置虚拟财产必然需要平台运营商的协助,在价值上又需要参考交易市场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对于可能出现无益处置情况的虚拟财产需要综合判断处置的必要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行政方面对于平台运营商不支持买卖虚拟财产是持支持态度的,如遇到此情形,此时是否能实际处分该虚拟财产需要根据个案研究确认。此外,部分虚拟财产依附的平台运营商与用户一开始签订的协议里明确约定“用户仅对平台账号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平台运营商所有”,如何申请执行该虚拟财产需要具体研究判断。
四、常见的虚拟财产类型
生活中常见的虚拟财产有:手机号、网站域名、网络游戏财产、网络平台直播收入、平台用户账号等。
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可用于交易的类虚拟货币因类似于银行存款,实务中执行该类型财产的情况已不在少数,在此不再论述。

结 语

时至今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已经无比巨大,如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迅捷幽灵虎”坐骑,在游戏市场上能卖出 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网络游戏“梦幻西游”一件“无级别装备”甚至能卖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民币的价格;由此也催生了一些专门进行游戏账号买卖、注册网络域名销售、买卖微博账号和手机号的“另类”产业。作为专业处理执行案件的律师,我们会更关注那些“隐藏版本”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您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尽可联系万益案件执行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阙浩博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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