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社保基数开始调整了#太原头条# ...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都要进行2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凡与参保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都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范围。

(二)申报时间
2021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1 年 5 月 1 日开始,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时组织和进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申报。

(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缴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 2020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即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于每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2、在职人员基数申报
企业单位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规定按实际数额申报 2020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应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 号)的规定按实际数额申报在职职工 2020 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3、退休人员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申报医保缴费基数前一个月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进行申报;

4、农民工缴费基数申报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 号)文件精神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

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 号)文件精神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申报。

二、缴费基数核定
在 2020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 2019 年度社平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 2020 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自动对职工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 60%的,按 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 300%的,按 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结算差额。

三、缴费基数申报制度、流程、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实行单位申报承诺制
参保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做到诚信申报,并由参保单位法人出具《医疗保险费申报承诺书》(附件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诺所申报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二)申报流程及资料
参保单位需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三),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示后由单位留存备查;参保单位登录“太原医保智能公共服务子系统(太原市医疗 保 障 局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大 厅网页链接)”,进入【对公服务】页面,点击“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功能,按照操作流程办理相关基数申报业务
(网页链接)。网上办理基数申报有异常的,参保单位需携带《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一)、《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二)和退休人员工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供: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山西省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工资发放明细表),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科办理。(网厅业务咨询电话:0351-2377283)
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经启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

(三)缴费基数申报注意事项
1、中途暂停、调离或死亡的人员以及等待批退休暂停人员不进行补差调整; 
2、中途新参保人员或新调入参保人员只按照在最新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和月数进行补差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当年 7 月份至次年 6 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4、退休人员更新医保缴费基数时,因各种原因已经停发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暂不进行基数申报,待明确养老金正常发放后再办理基数申报及补差;
5、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申报方式,由原来按季度申报调整为可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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