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血常规严重异常未予重视仍进行手术,导致漏诊血液肿瘤

一、患方陈述

2017年8月14日,患者李某某到被告门诊就诊,门诊以“混合痔”收入被告外科。入院诊断:中医诊断:痔、湿热下注;西医诊断:混合痔。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于2017年8月17日行混合痔外拨内扎术 肛裂切除术 内痔消痔灵注射术。术后出现感染、发热、晕厥、食欲明显减退等症状。

在患方强烈要求下,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复查血常规后考虑血液系统疾病,需转上级医院血液内科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中医诊断:湿热下注症;西医诊断:混合痔、肛裂、血液、造血器官疾病、低钾血症。经x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1)型中危组、脓毒血症(克雷伯菌感染)、混合痔术后合并感染。经救治381天后不幸去世。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在血常规严重异常的情况下未复查,未告知患者及家属高风险而行痔疮切除手术,致患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

三、医方观点

对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无异议,但是该鉴定书并没有载明被告参与的因素原因力大小进行说明,结合x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因此,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不超过10%;本次事故发生于2017年,结果发生于2018年,相关数字应依据原告起诉时x统计厅发布的相关数字为准;原告从被告处暂借60000元,申请x市医学会产生鉴定费3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是承担四级医疗事故责任,患者死亡的原因没有明确,原告自认过患者死亡是因为白血病,被告对患者死亡的结果影响很小。

关于原告诉请的金额,对伙食补助费,被告认可在中医院住院15天,按照每天50元,对医学院住院天数不予认可;对住院期间营养费不予认可,结合本案原告出示的相关住院病历,并没有体现患者要加强营养;对在家休养期间营养费不予认可;对护理费,对中医院住院天数15天予以认可,计算标准应参照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对医学院住院天数不予认可。

对在家休养期间护理费,结合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嘱等,可以看出患者出院后生活完全自理,并不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护理;对丧葬费、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参照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进行,对三人三天计算丧葬事宜误工费予以认可;对交通费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交通票据,被告只认可800元;对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0元;鉴定费12000元,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划分。

四、鉴定意见

2018年5月31日,x省医学院出具x号《医疗事技术鉴定书》,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为次要责任。2019年8月8日,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者未行死亡原因鉴定,故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

认为在本案中,可能构成李某某死亡原因的参与因素有:1、李某某自身所患的急性髓系白血病;2、白血病并发症;3、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4、其他因素。由于李某某在家中死亡,且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故无法判断以上参与因素的原因力大小。

五、庭审意见

患者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882668.87元。被告中医院应当承担此次医疗事故予以赔偿,鉴于x省医学院出具x号《医疗事技术鉴定书》、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回函》,酌定被告承担25%责任,因被告已支付了60000元,即由被告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0667.2元(882668.87元×25%-6000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x市中医院)向原告赔偿160667.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媒体来源:菜菜博士的美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