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诱发心脏病猝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过失侵权案件,也是最易处理案件。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多,也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小至剐蹭划伤,大至车毁人亡。但是近日发生一起。两车剐蹭,车上人员无直接损伤,但是过1小时后对方车司机突发猝死。经120抢救确诊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猝死。经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两车中死亡一方无责任,对方负全责。法医司法鉴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猝死常存在诱发因素。受害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30万元。现人民法院己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之内赔偿人民币11万元,在强险以外按诱因比例确定30%之内赔偿18万元。

争议焦点:侵权损害赔偿近因原则,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猝死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己很久,虽鉴定为诱发因素,但是否与交通事故形成因果关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猝死诱因比例与事故责任比例关系有区别。

第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受伤人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与死亡前一个小时交通事故没有形成近果。

近因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原因时,过去以bUt for(要是没有)为标准,要是没有被告的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就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要是没有被告的行为,损害也会发生,该行为就不是道成损害的原因。

原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虽有司法鉴定诱发因素结论。但是没有本次交通事故也是会造成死者死亡。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心脏病复发所致,并非交通事故的事实导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方以此为由要求肇事对方承担过错侵权赔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诱发因素与交通事故的成因比例不是事故责任,诱因比例是计算全部损失比例数据,事故责任是在当事人间划分。

如果医大鉴定诱发因素成立,但是诱发原因比例之内损失为交通事故全部损失。无论保险公司还是肇事双方,是在诱因比例之内分配民事损失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是依据事故成因及违法性确定。另外诱因比例不是事故责任比例,依诱因比例得出损失才为事故损失。假设诱因比例是5%,那么损失赔偿计算应按年可支配收入剩以20年再剩以诱因比例5%,之后损失先行通过交强险赔偿,之后再通过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城镇可支配收入(29701元×20年+34546.50)×0.05=64247元,在11万元交通强制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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