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苍南农村宗族械斗问题
图文无关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宗族”定义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同一父系的男性后代及其配偶为主要成份组成的,同姓氏的社会集团。将“宗族械斗”定义为宗族组织内部或宗族组织之间聚众持械斗殴。
迄今,宗族械斗这样一种既违背社会普遍规则,却又有一定模式和规范可寻的,以暴力为手段解决社会集团内部和社会集团之间冲突的互动方式,仍在南中国部分宗族势力活跃的地区时有发生,以至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1983~1992年间7次赴浙江温州市农村地区社会调研所得的有关资料,以苍南县江南地区的宗族械斗问题为个案,对有关问题作一些分析,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应该说,为制止和平息宗族械斗,苍南县政府和有关方面是尽了力的。1983年以来,全县每年都针对宗族械斗组织一次专项斗争。1983~1991年间,全县共收捕挑动宗族械斗的首恶分子和骨干分子78人,收缴凶器2万多件。其中,仅1983年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斗争中,就收捕宗族械斗的首恶分子62人,判处死刑2人,有期徒刑4人,收缴凶器1.25万件(包括土枪、土炮、炸药包等)。近年来,多起业已形成对峙,甚至修好工事、备齐械斗凶器的宗族争端,因有关方面制止及时,而未酿成严重后果。但一如前述,宗族械斗仍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甚至当法院在江南地区召开公判宗族械斗首恶分子大会时,曾发生过抢劫人犯的案件。
江南地区的宗族械斗是围绕县内两个较大的姓氏陈姓和杨姓进行的。据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县有陈姓人16294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5.3%,为县内第一大姓,杨姓人4454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2%,为县内第六大姓。其他大姓如林、黄、李等则多为陈杨两姓的“相好姓”。双方在历史上积有宿怨,并且为田地,房产,山林、海塗的归属问题而争斗不息。近十几年间,江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异常活跃的工商业经济使田地、山林,海塗等传统性经济资源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已大为下降。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乡镇一级普遍建立起民事法庭和其他调解机构,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普遍增强,在苍南县江南地区,还发生了全国第一例“农民告县长”的民事案件。在此情势和环境下,任何人只要稍动一下脑筋,也都会明白以械斗方式难以解决产权纠纷的道理。那么,人们又为什么仍以械斗的方式,解决宗族的纠纷呢?为此,我们分析了1980~1992年间16个宗族械斗案例(包括因制止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的有关资料,据此可知,在近期发生的宗族械斗中,主要因山田财产归属争端而引发的仅占31%,且有逐步减少的迹象:1980~1982年间发生的5起宗族械斗案件中,在2起主要由山田财产归属争端所致,占械斗案件总数40%;而在1987~1992年间发生的11起宗族械斗案件(含因制止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中,仅有3起主要由山田财产归属争端所致,占械斗案件总数的27%。显然,各姓组织发动宗族械斗已不再侧重于“该谁占有”什么,而主要是为了宜泄对异姓的怨恨和炫耀本姓的实力。在整个械斗过程中,人们的注意力多局限于如何以武力来打击对方,而未必计较能否劫掠到对方的财产。在一些典型案例中,人们搏杀之余,所热衷的似乎唯有破坏和摧毁。例如,1982年8月,在金乡区石坪乡内岙村联合炎亭镇东沙村,对石坪乡外岙村和炎亭镇西沙村的一场械斗中,双方共烧毁渔船5只,民房18间,捣毁民房19间。与组织和发动械斗主要是为了宣泄和炫耀本姓的实力相适应,宗族械斗的直接起因已从为宗族集团的普遍利益,向纯属个人间的琐事细故方面转移。
直接发难于宗族集团普遍利益的宗族械斗,由于起因便是集团对集团的,故而可能一触即发,猝不及防。而主要由个人间琐事细故而发生的宗族械斗,则可能需要一个或长或短的、由个人互动积累、转化为集团互动的过程。前述1992年8月16日发生的陈林两姓大规模宗族械斗的起因,便是由一系列个人间的琐事细故积累、转化为两姓间的公愤,而致兵戎相见的案例。兹简述于后,以作为例证。
1992年8月2日,护法寺村陈姓人被猪肝山人林A打伤;8月7日,护法寺村组织20多人(均为陈姓),到猪肝山砸了林A家的大门。8月10日,鉴桥村林姓人到南茶寮陈姓人渔场偷鱼,被抓获并被打伤。8月13日,南茶寮集市逢集,邻近几村谣传很多,有的说林姓人不让陈姓人进入南茶寮市场。陈姓人不服。同日下午,鉴桥村林姓20余人,集中在林B家,南茶寮陈姓闻讯,认为林姓人要挑起械斗,遂组织100多人冲向林B家,林姓青年全部从后门跳河逃走。以上纠纷发生后,乡镇政府曾予以调解。8月18日,钱库区派出所更出面召集陈林两姓代表,进行调解处理,并签订协议书,双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纠纷”,但两姓代表尚未到家,陈林两姓大规模宗族械斗即告爆发。
江南地区的宗族械斗一般以房或宗为基本发动单位,即以在同一个祠堂里祭祖者为限。[6]在这个范围以内,人们有共同而明确的祖先(一般为始迁祖,即举家迁居本地的先祖或他的父亲、祖父),他们一般被人们称为“XX派”,如“鉴桥派”、“猪肝山派”等等。比宗大的单位是大宗,即若干同姓宗(派),通过连谱,共认彼此的始迁祖源于同郡同宗,并理顺世系,形成的“宗(派)联盟’。“联盟”中的各房各宗,即使勉强联宗,一般也隔了十几代以上。比大宗更大的单位是姓,同姓不同大宗,始迁祖的先祖尚且不源于同郡,即使连谱,也隔了几十代,其血缘关系实属无稽。又由于当地通行的吴、闽方言中均有黄、王不分的现象,因此,黄王也往往视同同姓。此外,一些姓氏又以闽省民间“八姓一家”,诸姓在历史上便共存共荣,唇齿相依的传说为据,结为所谓“相好姓”。这样,分散的宗族组织被联结成一个含有若干层次的地方政治体系。
一旦萌发宗族械斗,组织和发动械斗的房或宗,即可在上述体系内求得支持,其具体途径有二:(1)依血缘远近,先从同宗、同大宗起再波及其他;(2)不问血缘关系,就近或就便向同姓甚至相好姓求助。
其他房、宗、大宗乃至相好姓,一旦依允了有关房、宗的请求,一般也以祠堂为单位,全体动员,倾力相助。一场大规模的宗族械斗,往往能够动员几个乃至十几个、几十个祠堂的族众,直接参战者达数百人乃至数千人。例如,1968年发生的江南陈杨两姓大械斗,曾使江南地区陈杨各大宗均卷入其中。1982年8月石坪乡内、外岙宗族械斗,参加者也多至4000人。1992年8月16日江南陈林两姓大械斗,动员了望里镇和新安乡23村族众共2000多人,分3处摆开阵式进行搏杀。
这里,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一下1992年8月16日陈林两姓大械斗中林姓一方肇事宗(派),即“鉴桥派”林氏和“猪肝山派”林氏间的关系,藉此,我们可以对参战同姓间的血缘关系等,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查1982年编辑的《林氏连环谱》,“鉴桥派”林氏自称源于博陵郡,先祖“为避五季(907~960年)之乱来浙,卜居平阳荪湖金鸡山前”,若干世后,“迁来鉴桥”;“猪肝山”林氏自称源于西河郡,明天启(1621—1627年)年间“由瑞安南岙来迁江南猪肝山”。在历史上,以“博陵”、“西河”相称的郡虽几度建废,但“博陵”郡地总在今河北省中南部或甘肃境内,而‘西河’郡地总在今山西西南部或云南境内。两郡相距远矣,而亘古分处两地的林姓间能有多少宗亲关系,早已无法征稽。即使“鉴”、“猪”两派有足够的依据证实了他们之间共同的源头,则两派共认的先祖为传说中的林姓迁闽始祖,东晋晋安郡守林禄的第十八代孙林攒。“鉴’派先祖为林攒长子延贤,距“鉴’派始迁祖林屋已22世,“猪”派先祖为林攒次子延凯,距“猪”派始迁祖林有芹已23世。而“猪”派定居猪肝山已370年。可见,两派间血缘分支至少已相隔35代以上,亦即唐代以前之事。显然,两派之间已难以用“宗亲”来概括彼此间的关系。但一迄与陈姓爆发冲突,两派林氏即与其他诸派林氏携手并肩,向陈姓进行惨烈的搏杀。
当宗族组织决定本派参加对外姓的械斗后,参加械斗就成为族中青壮年男性不容推诿的责任,连与敌对姓氏有联姻关系的族人也不能例外。不参加械斗的族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受到宗族组织的经济制裁。例如,1979年6月钱库十二岱与林家庄械斗,十二岱一方规定:凡18~52岁的男子都要参加站岗放哨,违者罚款15~30元。据县公安部门事后调查,全村有35户人家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罚。[7]至80年代前期,一些宗族组织对未参加械斗族人的罚款已增加至30—50元。
在江南地区,实际参加宗族械斗的绝大多数是农民、渔民,也有一些是小城镇居民(含自理户口居民);年龄在16~60岁,依各族规定不一。他们对为什么与外姓拼杀,未必全部了解,也不去了解,更不计后果;一旦本祠堂的祠堂鼓一响,便拿起械斗凶器,赶赴祠堂,准备参加械斗。在1983年以前,参加械斗者可以到一些经济补贴,有的一天可得10元钱,且每餐有酒吃。近十多年间,江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人家已有了可观的产业,过上富裕舒适的生活。他们已不再象已往那样热衷于宗族械斗。但人们仍普遍认为,想不想是一回事,事到临头,只要祠堂鼓一响,就由不得你不去。
械斗发生时,妇女也被动员起来。她们的主要任务是烧茶做饭,供应给养。但在一些大规模宗族械斗中,妇女也参加了实际作战。如前几年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械斗中,某姓妇女在上风处扬洒蛎灰,使对方参战者的眼睛被蛎灰所迷,某姓男子趁势发动攻击,并获得大胜。
复员军人一般具有较常人多得多的军事经验,因而往往能在宗族械斗中起关键性作用。前述某姓妇女在上风处扬蛎灰助战一例,据说即为该姓复员军人的计谋。我们在田野调查中访到的另一个实例为,当两姓对阵时,人少的一姓在复员军人的策划下,集中全部人马,对人多的一姓所设长蛇阵的中部,实行猛攻,使对方首尾不能相顾,从而造成局部上的以多胜少,并大获全胜。
外人也可以参加宗族械斗。此类人员可归纳为3类:(1)同姓人。这些人所在的宗或大宗没有直接卷入械斗,参加械斗属“个人帮忙”。(2)相好姓的人。相好姓平日有密切交往,每遇冲突,这些族姓也往往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族中好事者便乘机参加其相好姓与外姓的械斗,以示唇齿相依,休戚与共。(3)大姓占多数村中的小姓人家;这些人家未必称道大姓的所作所为,但因与大姓同处一村,为久安计,也不得不参加本村大姓与外姓的械斗。凡外人参战,均由主战族提供吃喝,多者可达几十桌。但近年来,此类现象似较前减少。
宗族械斗的组织者一般被人们称为“宗族头子”。他们一般为本族中辈份高的大房人,在族中有一定威信,且肯讲话,有一定组织能力,其中一些人还具有现职或退职村干部等社会身份。宗族械斗的组织者们多在幕后活动,整个械斗事件的形成、发动、运作、结束及善后,是一个经他们长期预谋、策划、准备、组织,分工严密的完整过程。由于当地“宗族千载,亲友三代”,“亲宗勿亲党”,“为地争光”是“英雄”、“能人”等观念,至今仍颇有市场,一个人如果在宗族纠纷和宗族械斗的关键时刻,为本族姓人的利益作出贡献,往往能获得本族姓人的普遍推崇,致使每每械斗以后,总有乡民勇于为“宗族利益”出顶服刑;加之宗族组织多为本宗、本大宗、本姓的械斗订立了一系列攻守同盟,采取互相包庇、互相隐瞒、移花接木、弃卒保帅等手段,保护宗族头子和骨干分子,致使人们极难掌握其组织状况和活动规律。县公安部门将宗族械斗案件的特点归纳为“案难破,人难抓,证难取,处理难”;并一再强调,“从近期情况看,如果村干部在宗族械斗萌发期间予以制止,则能对事态的发展趋势予以满大的影响”。江南地区的一些区、镇、乡干部也反映,在处理宗族械斗案件时,被逮捕的,多是跳得高的,或者是“二百五”,真正在幕后操纵械斗的人,很难被抓住。因此,我们在调查中对此类资料获得甚少,现谨将所得资料中涉及到宗族械斗组织者的实例胪列如下,以供参考。
(1)1982年8月,金乡区石坪乡内、外岙宗族械斗前,外岙村党支部书记曾对村民进行鼓动,称:“要打就打赢。陆上打不赢,就到海上打。”结果,此次械斗烧毁渔船5只,民房18间,另捣毁民房19间;械斗时,两村数百只渔船全部不准出海,停产10天。事后,该村党支部书记受到法律制裁。
(2)1991年2月4日,金乡区新城乡仙泥船村与金乡镇郊外夏八美村械斗之前,仙泥船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陈加梓等,到本村西岸动员各户准备刀棒,并亲自安装探照灯,以备夜间械斗之需。与此同时,夏八美村也纠集数十人,到夏氏祠堂里开会,并筹集资金,派人到外地购买炸药,请人制造火药等。结果,双方终于凌晨时分,出动300余人,在两村交界处对峙,互掷雷管、炸药,并手持棒头刀等凶器互相冲击。冲突中,死1人,伤15人。事后,陈加梓和分别在陈、夏二氏祠堂中击鼓纠众的陈细品、夏孟徐等分别被依法判处3~13年徒刑。
据此,我们毕竟可约略地透视出宗族械斗组织者的某些行为特点。但对其具体深刻的描述和分析,尚有待深入调查。
宗族械斗违背了社会的普遍规则,但却并非无章可循,而是依一整套相当完整的规则进行。即:
一迄两姓或数姓因琐事细故形成对峙后,只要本宗的祠堂鼓擂响,族中青壮年就身着预先约定的统一服式(多为深色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头戴笠帽或安全帽,手持长矛、大刀、棒头刀乃至长短枪、手榴弹、雷管、炸弹等,赶赴祠堂集合。在祠堂前,他们跳火盆以示壮胆,并喝香灰酒,向祖宗叩头,进行宣誓。接着,在一个手擎“头令” (丈余大纛,多为红色,间有镶黄色牙边者)的族人引导下,成群结队地开赴械斗现场。手擎“头令”的族人,多为肇事者本人或其家属,或者是族中敢于拼死者。为避免引发与其他族姓的纠纷,械斗地点多限定在参战族姓的田界范围内进行。或田野对攻;或一方扼守村舍工事,抵御另一方的冲击。械斗多由双方互掷雷管、炸药包开始,然后,族众趁烟幕实施突进,短兵相接,在肉搏中决胜。整个械斗过程短促、激烈且异常残酷。如前述1992年8月16日陈林两姓大械斗,在不到30分钟内,即导致5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
一迄械斗的一方退出械斗地点(一般以撤出本姓或异姓的田界为限),械斗即宣告结束。此后,双方各自将己方伤员彩号送至卫生院救治。无论在途中、卫生院内或其他什么地方,双方即使再度相遇,也不得再战,死伤人员家属亦不得私自向对方寻仇。械斗是集团之间的互动,如认为需要再斗,亦必须以集团的名义,依一定程序与对方集团约期再斗。前述1992年8月16日陈林两姓大械斗发生后,双方都有一些伤员彩号送至钱库卫生院救治。在那里,两姓甚至被安置在一间病室内,却也能相安无事。人们对宗族械斗有关“游戏规则”的态度,于此可略见一斑。
械斗允许旁观。凡局外人欲旁观械斗,只需穿一件白衬衫,腋下夹一把伞,即使在械斗现场,也不会受到伤害。
械斗的胜负似可分为三级。(1)将另一族姓彻底击溃,是为“大胜”;(2)夺得对方“头令”,是为“中胜”;(3)伤亡损失小于对方,是为“小胜”。如械斗一方伤亡损失大于另一方,但夺得对方“头令”,亦可成为莫大安慰,甚至引来一阵骄傲。如前述1992年8月16日陈林两姓大械斗中,林姓死3人,陈姓死2人,但林姓夺得一面陈姓“头令’。藉此,林姓颇得安慰,以致笔者数月后在当地作田野调查时,仍有人骄傲地提及此事。
械斗中的死亡者都要被送回本宗(房)祠堂,按烈士规格设祭下葬。其家属子女及其他因械斗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族中供养。伤员彩号的医药费亦由族中公款支付。这些经费的筹集,一般取两个途径:(1)临时性用款,多将款额总数一次性分配到户。(2)需要每年按期拨付的款项(如死者家属和因械斗致残人员的赡养费等),则主要在本姓氏集中的村内,与其他上交提留款一并逐年征收。族中各户及大姓占大多数村中的小姓人家,均不得借故拒缴上述款项,否则即要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于辱骂、殴打。如1983年1月,宜山区凤江乡三垟村林姓因宗族纠纷,每户按人摊派经费5元,拿不出者即以粮顶。一村民不在家,其妻亦拿不出现金。“宗族头子”就从其家强行刮走300斤粮食。为此,该村民妻说了几句话,即被扣上“对族长不尊”的罪名,惨遭毒打,并由此致伤,医治一个多月方才痊愈。
械斗又是异常残酷的实力对抗,能够发动和参加宗族械斗的,唯有人多族大的姓氏。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苍南县陈林黄李吴五大姓即占全县总人口的40%,再加上其余19个姓氏人口在万人以上的较大姓,共占全县总人口的74%。所谓敌对姓和相好姓多出自以上姓氏。迄今,江南地区“同姓不婚”的观念尚重,加之择偶时颇讲门当户对,地位相当(包括姓氏的门户、地位),于是,不得不形成了敌对姓氏间亦多有婚姻往来的复杂态势。并由此导致了一些特殊的“游戏规则”:当宗族械斗爆发后,分属敌对姓氏的甥舅姻亲,不仅有责任代表己姓参战,并可以互殴乃至性命相拼。但一迄械斗结束,彼此间的送往迎来,年节馈赠一如既往。在这里,集团互动和个人互动层次分明。近年来,已并非所有参加宗族械斗的人均能遵守上述“规则”,一些械斗参与者面对甥舅姻亲,已颇感难于下手。为此,有些人已不能积极作战,甚至需化妆后才予上阵。为了应付这一尴尬局面,一些械斗不得不改在晚上进行。如仅隔一条巷弄的炎亭镇东沙村和西沙村,两村亲戚如织,前些年的一场械斗,即因白天作斗情面难容,定于晚上以互掷石头决胜。
围绕宗族械斗,还活跃着一种被称为“和事班”的组织。“和事班”成员一般由冲突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相好姓的代表组成。主要在宗族械斗发生前、械斗中或械斗后予以调解斡旋。例如:(1)当械斗双方僵持不下时,通过“和事班”的斡旋,则有可能达成某种协议;一迄协议达成,将对方人打死、打伤的一方,或示弱求和的一方,为表示歉意,往往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对方送一付猪头、猪肝,一方或双方挂红,放鞭炮。(2)当双方执意一拼时,“和事班”的所为则酷似演戏,仅流于形式,以示“经调解无效”’,必须以械斗解决冲突。
--------------------------------------------------------------------------------
[1] 苍南县的宗族械斗可分为两大类:(1)宗姓械斗,即某一宗姓与另一宗姓间的械斗;(2)村社械斗,即某一村社全部宗姓与另一村社某一宗姓(多为大姓大宗)或全部宗姓间的械斗。在本文中,凡未特别加以说明的,均系对两类械斗的统称,而没有细分它是宗姓械斗还是村社械斗。
[2] 以上数据均据苍南县统计局《苍南县统计年鉴(1991)》(1992年5月,铅印本)有关数据计算。
[3] 宗族械斗的有关数据多取自余炳辉《苍南县江南三区宗族械斗的起因和衰落》,载《末定稿》1986年第3期;徐蓬勃《苍南县宗族械斗犯罪探源》,约写于1991年间,打印件;县公安局《家族械斗成因及对策》,1991年5月,打印件;以及其他在调查中获得的文字资料和口头资料。以下,凡资料来源同此者,均不再一—加注。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原资料的统计口径不尽一致,故不同年份间的数字不易作筒单加总和对比,但它基本代表了有关倾向和趋势。
[4] 依当地通例,间为房屋占地的计量单位。一般一间为42平方米左右。在此面积上,无论是平房,还是二三层乃至四五层的楼房,均称为一间。通常一户人家即占有一间房屋。
[5] 在这里,地方性家族性械斗的概念近于前述村社械斗和宗姓械斗。
[6] 据介绍,在江南地区亦有同宗乃至同房内部发生械斗的,但我们搜集的案例中无此类情况发生,故而只能付诸阙如。
[7] 查《浙江南县苍南县第四次人口普查于手工汇总资料汇编》,十二岱村有321户人家。1979~1990年间,全县总户数增加了15%左右,依此推算,1979年时,十二岱村有280户左右。因未参加械斗活动而受罚的户占总数的13%。由此,我们似可得出一个结论,即:在近期发生的宗族械斗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参加械斗的人家,仅占械斗参与村总户数的较小部分。
三、纵向和横向的比较
在皇权时代,宗族械斗曾广泛流行于我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省。考诸有关资料,则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有助于本项研究的特征:(1)宗族械斗多因产权纠纷而爆发。(2)宗族械斗涉及了地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3)在宗族械斗中,绅衿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4)为保证宗族械斗的顺利进行,积蓄族产遂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即所谓“祠堂积蓄饶多,有易斗之资”。[①](5)宗族械斗一旦爆发,便往往旷日持久,惨烈异常。
将上述特征与江南地区的有关情况加以比较,我们可得出以下一些认识。
1.从历史上看:(1)江南地区的宗族械斗似并未引起全国舆论的重视;它的出现似较泉漳潮汕地区迟得多,且在规模、烈度方面也有较大差距。(2)在械斗的动员方式上,粤省比“宗”更大的单位是地籍(即所谓土籍、客籍),闽省也有许多小姓汇集于同色旗下,与大姓相斗的传统,而江南地区则唯有姓氏。同姓之内,无论籍于何地,均有可能被动员起来,结成同姓联盟。由此,械斗遂成为大姓巨族的专利。
2.在现实中,由于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变迁,江南地区宗族械斗也较以往形成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1)发生械斗的主要目的已主要不再是为山田财产的归属,而是为了宣泄对异姓的怨恨和炫耀本姓的实力。(2)械斗的参加者不再是浑浑噩噩、愚昧无知的饥民,而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且已经走向富裕之路的农民。(3)随着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部分地取代了宗族组织的职能,宗族组织在族人心目中的地位已相对下降;加之族中先进分子多已跻身其他社会集团,甚至于在社会上担任了较高级职务,迁出原聚居地,多样化的角色身份和全新的生活方式已使他们不可能再太多地卷入宗族事务中,更不用说直接参与宗族械斗。受此影响,宗族械斗的组织者们已不再具备前人所曾达到的地位、声望和个人魅力。他们甚至不能被认为是族内精英。(4)然而,宗族械斗的组织和策划过程却较前严密得多,械斗所遵循的“游戏规则”也愈益精细。也就是说,宗族械斗愈益“制度化”了。这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由于族内精英退出械斗而造成的损失。(5)社会干预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加强,使宗族械斗已难于旷日持久地进行。但由于引进了部分现代武器(雷管、炸药、枪支等)及现代军事经验、组织经验,使械斗在相当短促的过程中,即可造成很大伤亡。械斗的烈度似有所增强。
为使本项研究具有较大的普遍性,我们还注意搜集了其他地区当代宗族械斗的有关资料。经过比较分析,可得出以下几个与本项研究有关的认识:(1)在各地宗族械斗被重新内化于地方亚文化系统的过程中,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种种事件具有重要意义。(2)近年间,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如从重从快打击宗族械斗犯罪分子等)使本地宗族械斗发生次数减少、烈度降低的实例不少。甚至可以形成地方上的“无械斗年”。但均难以长久地杜绝宗族械斗。一迄社会干预和社会控制有所减弱,宗族械斗便旋即卷土重来。(3)地方经济繁荣,市场活跃,社会分工发达,并不必然导致宗族械斗的衰落。有时,甚至在一个时期内愈演愈烈。
四、小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的基本认识、理论假说、有待研究的问题依次为:
1.基本认识
迄今,我们尚未能见到宗族组织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中性的,适应性和内聚力都很强的社会组织,它并非于社会仅有害而无益。只有当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能力严重衰弱,并且宗族组织得到相当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方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它便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己有利的文化成分,迅速膨胀为该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
2.理论假说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便可以提出一个尚有待进一步实证的理论假说:相对于一个全新的制度环境而言,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亚化文系统具有相当强的适应性。它并不一定迅速地遵循制度环境改变的轨迹而全面地调适自身。而当新制度环境出现重大危机时,该亚文化系统便有可能迅速扩张。该亚文化系统较之新制度环境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致使系统扩张往往与从新制度环境中汲取新文化因素同时进行。这是一种不改变亚文化系统基本内核的局部性“改造”。由是,该亚文化系统对新制度环境的“适应性”和“抵抗力”均得到增强。而该亚文化系统中的有害成份也将有可能长期为害社会。笔者认为,这一假说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实中的民间丧葬礼仪的重新抬头及买卖婚姻猖撅,帮会组织复活等值得予以关注的社会现象。
3.有待研究的问题
在市场活跃、经济生活高度分散化的江南地区,宗族组织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动员数量极其可观的族众参加一项既有悖于社会普遍规则,且对参与者个人危险性极大的统一行动,仅此观之,宗族械斗亦应有其重要的社会功能。但碍于资料和调查深度所限,本项研究末能在这方面有所进展。这里,我们仅提出3个问题,以供后续研究参考:(1)如果说,以五服制度为代表的中国民间丧葬礼仪,体现的主要是亲族间的差序关系的话,宗族械斗所强调的应该是宗族内部的一致性。随着社会的分化,宗族组织的多种社会功能逐步被其他社会组织取代,宗族组织的地位相对衰落了。在这样的形势下,人们发动并积极参与宗族械斗,是否暗含了面对不断加速的社会分化,重新强调“一致性”方面的考虑?(2)在分散化的经济活动中,谁的社会动员能力强,谁就有可能得到更有力的竞争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族械斗中所展现的某一宗族在社会动员方面的实力,当有助于提高族人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但其具体的转换过程、一般趋向以及族人的认同程度又是怎样的?(3)我们在苍南县田野调查中了解到,县内江南、南港、蒲门等3个地区内大部分居民均为明清时期(乾隆以前)闽省漳泉等地移民后裔,但宗族械斗的多发地却恰是在闽南文化浸润较少的江南地区(可参见表1)。宗族械斗所内含的文化因素,没有播衍于深受其浸润的社会集团,而是泛滥于同类社会集团与其他社会集团并存的地域中,个中原委,似乎也可以构成为一组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商务合作 广告投放+小编微信:Lgxw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