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我国《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二讲(六)

张民安 教授讲座

讲座时间  2020年11月13日

讲座地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

记录整理  缪子仪

目录

一、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一:家庭法需要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二、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二:家庭法和民法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界限基本清晰

三、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三:家庭法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四、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四:家庭法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

五、家庭法的重要性体现和家庭的功能

六、家庭受到的各种各样的保护

现在我们就用这四个判断标准来分析家庭法为什么要独立设编。这四个判断标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标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拿这四个判断标准来判断民法的哪一部分内容应当独立设编,哪些内容不应当独立设编。我们现在就用这四个判断标准来检验一下家庭法为什么要在《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

一、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一:家庭法需要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首先,家庭法的发展和家庭法在《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萨维尼当年在1839年到1849年之间出版了自己的《罗马法专论》,他构建了后来《德国民法典》的体系。Puchta、萨维尼再加上后来的Windscheid,这三个人的民法著作构造了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内容。

萨维尼当年说立法者不应该制定民法典,他强烈批评法国立法者,他认为法国立法者制定《法国民法典》是不行的,他认为德国立法者不应该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个反对理由就是民法典制定之日,民法学说停滞之时。就是说,当立法者完成民法典的制定之后,民法学说就停滞不前,这个话的确是个真理。1896年之前,德国民法学说异常的发达,德国19世纪民法学说非常发达,但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德国的民法学说就赶不上19世纪了。法国在16世纪的民法学说异常发达。但是1804年制定《法国民法典》之后,法国整个19世纪的民法学说基本上止步不前。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个很容易理解,当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民法典之后,大学教授的职责就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条一款的给学生来解读民法典的内容。民法教授上课,我们今天就讲《民法典》的家庭编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就讲《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人格权的历史、人格权的发展、人格权的每一条每一款的内容怎么理解。大学教授在民法典通过之后,他的首要任务主要精力就花在对民法典进行评注、进行教学方面,大学法学教授的主要职责就是给学生上课,上课就偏离不了民法典,大学教授就必须按照民法典来讲授民法的课程,民法典提供了他讲课的框架,他不能跳出民法典这个框架给学生来讲授别的内容。在这个时候,大学教授每天干的工作就像流水线上的工人一样,他就只能受这个民法典的框架的约束。

即便如此,如果你的立法者在民法典当中把民法的某一个内容独立设卷或者独立设编,那么这一部分的内容就要比那些没有独立设卷、独立设编的内容相比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的可能性。法国立法者把担保放在第三卷即人们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方式当中,放在整个特别合同当中,由于担保法没有独立设卷,所以担保法在法国发展的阻力就很大。因为大学教授要讲特殊合同的时候才会讲到担保法,而特殊合同太多了,大学教授开特殊合同的课程很有限,你讲特殊合同的时候,特殊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买卖合同。由于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在特殊合同当中的重要性放在买卖合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之后,所以民法教授在大学的课堂上很少会专门开担保法的课程。

但是你要把它独立设卷,大学课程是按照民法典的卷、编来设立的。比如研究生开课,民法当然可以随便一个老师来讲,而人格权法、合同法、婚姻法,这些都是按照民法典的卷、编来安排的。过去担保没有独立设卷,那我就只能在特殊合同的课里边来讲授担保,现在你把担保独立设卷了,那么我们大学课堂上专门有课程就是担保法。所以你们现在学担保法就不会学完整的,因为现在担保法放在物权编里面;大学开物权法的课程只有两个学时,老师讲物权法主要是讲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到讲到担保物权就匆匆忙忙而过,因为时间不够。这个意思就是说,民法的哪些内容在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独立设卷,虽然整个民法会停滞不前,但是独立设编的内容还有继续发展的空间,至少大学会开设这门课程,大学教授为了开设这门课程,他会对这门课程的内容进行继续研究。

而我们把家庭法独立设编的一个好处就是大学本科、大学硕士甚至大学博士就会去学习这门课程、研究这门课程,大学教授就会花时间来研究家庭法。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说我们的家庭法没有独立设编,那你们说我这一学期一半的时间讲家庭法独立设编,我还会讲吗?我当然不会讲了,那么我就会去讲别的。就是因为家庭法现在在我们《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了,所以我当教授才会花这么多精力来讲家庭法的问题,才在中大的本科生里面给中山大学本科生开设婚姻法的课程。

所以婚姻法课程的开设是以婚姻法在《民法典》当中作为独立的一编作为前提,这个时候大学教授开设这门课程就会研究家庭法,因此推动着家庭法的继续发展,为未来家庭法的修改提供学术上的根据。这个就是家庭法为什么要独立设编,只有独立设编了家庭法,家庭法才能够获得继续发展的空间。

否则,如果不独立设编而放在物权编、合同编里面,那么大学就不会开设担保法的课程,所以担保法在中国今天的大学已经非常凋零。现在没人开担保法了,各个大学都没有担保法的课程了,但是在1995年之后,中国很多大学都开设了担保法的课程,因为1995年出台了《担保法》。既然开设了担保法的课程,除了出教科书之外,教授也会去研究、也会出专著,会去研究世界各个国家担保法的发展和新的东西。现在好了,担保法不独立设编而放在保证、放在合同编,担保物权放在物权编,那么大学本科就不会开设这门课程,研究生的老师不会开设这门课程,最后担保法就成了一个自生自灭的一个东西,就没有人关注它了,它怎么可能会发展呢?所以这个就是家庭法独立设编是为了推动家庭法的发展,让更多的学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研究家庭法,只有教授们花精力花时间去研究家庭法,家庭法才能获得更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二、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二:家庭法和民法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界限基本清晰

第二,家庭法和人法之间的关系。我前面讲到了,判断民法的内容是不是要独立设编,其中一个考量因素就是民法的这一部分内容跟民法大家庭当中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很清晰。它们之间是模棱两可的,还是非常清晰的、独立存在的?在民法上,如果一个内容和另一个内容之间的关系含糊不清,界限模棱两可,那么立法者就很难把它独立设卷或者独立设编。

比如说担保法,它和债权法的关系是什么呢?它和物权法的关系又是什么呢?它们的关系不清不楚,担保法在历史上和债法的关系含糊不清。为什么含糊不清呢?因为在历史上,担保法被认为是合同法的组成部分,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都是合同,所以担保合同与债权之间关系不清楚,它被视为是一种合同。所以1804年法国立法者没有把担保独立设卷,他门就把担保放在第三卷即人们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方式当中,然后把它当做三类有名合同。这个时候你看,立法者认为担保就是个合同,你怎么能够把它独立呢?所以,19世纪法国人认识不清楚担保的本质,而把它看作是合同债权。

1896年德国立法者又把担保认为是一种物权的东西,他认为保证是合同的东西,抵押、质押是物权的东西。德国人说,你不能像法国人那样把三种担保都当成合同,抵押和质押不是合同,它是物权,它是担保物权。所以《德国民法典》搞不清楚担保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这两者是个什么关系呢?它们的边界不清楚,因为边界不清楚,所以就只能把它放在边界清楚的部分里面,而不能独立设卷。

2006年,法国人为什么要把担保从有名合同当中提出来了呢?因为他认为担保权和合同之间是有差异的,跟物权之间是有差异的,它们的界限现在很清晰,所以担保就独立设卷了。所以,权利之间的界限清不清晰,民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模糊,这是立法者考量要不要把它独立设卷或者独立设编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越是清晰的,越是可能独立设卷或者独立设编,越是模棱两可的,它就越是放在那些认为边界很清晰的那些部分当中。

当民法上的某一部分内容刚刚出现,民法学者、法官和立法者对它的本质的认识还不清晰的时候,立法者往往就不会把它独立设编或者独立设卷,他往往就会把这一部分内容放在他认为内容很清晰的那一部分内容当中。同样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为什么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呢?我上次讲了,在1838年Puchta就曾提出过六编制,德国立法者采用五编制,两者唯一的差异就是人格权有没有独立设编。Puchta的分则分为五编,加上总则是六编,德国立法者在1896年时把Puchta的人格权编剔除掉了,完全不规定人格权;除了在第12条当中规定了姓名权之外,在1896年的时候,人格权这个概念是模棱两可的,是有纷争的。人格权跟家庭权的关系没有分清楚,人格权和其他民法的内容之间关系也没有分清楚,尤其是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没有分清楚。

在19世纪,姓名权、生命权、身体权基本上都被视为是财产所有权。很多人不明白,法国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一个所有权法典,在法国立法者看来,自由、名誉、隐私都属于所有权。所以人格权为什么没有地位,因为它和家庭权的关系不清晰,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不清晰。但是现在,为什么《乌克兰民法典》把它独立设编了呢?为什么我们《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设编了呢?因为现在认识很清晰,人格权和所有权之间关系清晰,人格权和家庭权之间关系也算是清晰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家庭法为什么要独立设编呢?我前面讲家庭权和物权之间关系应该说是清晰的,它和合同债权之间的关系也算是清晰的,它和人格权的清晰关系是清晰的;至少从古罗马时代开始,大家就认为家庭权的边界还算清晰。

事实上你要分析,家庭权和其他某些权利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晰,比如身份权。大家认为身份权是一个非常财产性的权利,人格权传统上也是一个非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身份权和人格权是什么关系呢?至少20世纪40年代一直到今天,法国很多教授都认为家庭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身份权和物权之间如果要严格研究的话,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晰。传统民法说,家庭权本质上是个非财产权,家庭权没有财产权的内容,因为家庭领域的财产所有权是附属于人格权的、附属于身份权的。

这个理论显然很多人是不赞同的,所以你要严格去研究家庭权,它其实是有很多模棱两可的地方,它和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模棱两可的地方,它和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模棱两可的地方。但是因为家庭权从盖尤斯时代一直到今天获得了独立存在的地位,所以那些和它分不清的地方,尤其是人格权是后于家庭权而产生的。所以,家庭权总体上来讲和民法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界限还算是清晰,这是它获得独立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三:家庭法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第三,家庭权的内容丰富,它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因为家庭法有一般理论、一般制度,也有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家庭法的一般理论、一般制度和家庭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结合在一起,这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既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当然它就会在《民法典》当中作为独立的一卷和独立的一编。

在民法上,哪些内容该独立设卷、独立设编,哪些不应该独立设卷、独立设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因素就是民法的这一部分内容发展如何。如果发展很成熟了、建立了完整的体系,它有一般理论、一般制度和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那么它就能够独立设编。相反,如果这一部分民法的内容刚刚起步,它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它的内容还是很少的,它只有具体的制度或者具体的理论,或者它只有抽象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那么它都不会获得独立的地位。这个是民法的内容要不要独立设编和独立设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打个比方说,担保为什么要独立设编、独立设卷呢?因为担保法有一般理论,有具体的制度,担保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它一步一个脚印地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物权为什么要独立设编呢?因为物权有一般理论,有具体制度。我在我的那篇文章当中提到一个观点,如果我们现在把担保物权从《民法典》当中分离出来,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独立设一编担保编,那么物权编不就缺少担保物权了吗?那么物权编缺少担保物权之后还能不能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呢?事实上,没有担保物权的物权编仍然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因为物权有一般理论、有具体制度,把担保物权拿掉之后,它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有现在新建立的居住权,这个是它的具体制度。

家庭法也是这样,家庭法有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也有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家庭法的一般理论、一般制度涉及到哪些内容呢?它涉及到家庭的界定、家庭的形式、家庭的功能、家庭的历史发展、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家庭法的保护,这个是家庭法的一般理论。家庭法也有具体制度,比如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还有亲子关系,还有父母子女的关系,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婚姻之外,家庭还有三类六种,这些都属于家庭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所以家庭法从古到今,现在早就形成了很成熟的一套理论和制度。它的内容丰富,这些丰富的内容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彼此相连的有机整体,其中有一部分是总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另外一部分就是具体的特殊的理论和制度,它们结合在一起,就让家庭法的内容全面丰富。

我们国家教授写的家庭法都非常简单。我那个时候给本科生上课的时候给本科生讲,我们现在婚姻法的教科书和民法的教科书是断层的,现在我们家庭法的教科书还是1991年之前、前苏联垮台之前的教科书的延续,但是我们的民法教科书从1991年之后就转向了台湾,所以我们现在的民法教科书是台湾式的民法教科书,但是我们婚姻法的教科书仍然是1991年之前前苏联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家庭法的教科书。同学们可以去看,那个教科书引的都是列宁的、马克思的,全部引的都是马列著作里面的。前苏联没有垮台的时候,一切以意识形态作为标准,理论我们都是去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1991年前苏联垮台,民法典的意识形态垮台,但是家庭法的教授仍然采纳1991年之前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这种家庭法的理论,这个就是它的毛病,所以我们的家庭法很落后的一个原因就在这里。

所以不管怎么说,家庭法现在已经形成了很成熟的理论,尤其是大家去看法国人关于家庭法的教科书。他的教科书写得很深,法国教科书基本上分为三大类,有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写的很厚,专门讲夫妻财产制,另外一部分就讲家庭法的一般理论,还有讲伴侣权。法国现在除了夫妻之外,还有非婚同居、连带民事协约,现在他们准备建立统一的伴侣法。所以我们看看人家的家庭法非常发达,理论体系很完整;既然理论体系很完整,你当然就要把它作为独立的一卷、独立的一编,否则你把它放在不同编、不同卷当中,读者读起来支离破碎,律师法官适用起来不方便;而家庭法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独立设编能够方便当事人适用、方便法官适用。

四、家庭法独立设编的理由之四:家庭法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

最后一个理由,我们要重点讲的就是家庭法的重要性。在民法上,民法的哪些内容独立设编、独立设卷,哪些内容不独立设编、不独立设卷,最重要的一个衡量标准就是民法内容是否重要。在民法上,民法的内容有些是很重要的,有些是没那么重要的,这一点是个常识。

当年在就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编展开论战的时候,有些教授提出来说人格权为什么要独立设编呢,因为人格权要保护,它关乎人的尊严,所以人格权非常重要。反对的人就说了,尤其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柳经纬教授说民事权利没有所谓重要不重要之分,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公开权等等,你不能说这些权利之间哪个重要、哪个不重要,这些权利都重要,所以谈不上说人格权一定要比继承权、物权什么其它权利更重要。这种观点是无知的,你只要稍稍懂一点民法史,看一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你就会明白这个理论是很荒唐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号称为财产所有权法典,财产所有权当然是最重要的,1804年财产所有权是老大,债权地位赶不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也是物权,它的地位也赶不上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地位也赶不上财产所有权。

我们上次讲了后世学者解读《法国民法典》的魅力,他说《法国民法典》为什么那么有魅力,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前面是人后面是物,以人为本。这个想法至少在1804年的时候是不完全真实的,因为1804年,财产所有权要比人要重要。这个不是我讲的,是当时的立法者这么讲的,当时的几个立法者说,一个法国男人的老婆走失了,他养的羊也走失了,丈夫首先不是去找他的老婆而是去找他的羊。这个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羊比人还要重要,羊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老婆走丢了还可以再找一个,但是羊没有了,那么我们家就没有身份、没有地位,我们家的吃喝就出问题了。这是法国立法者在1804年的时候自己亲自讲的,当然,这个话是写信写给另一个立法者的时候说的,他这个话有人信有人不信。

另一句话是1804年的时候拿破仑讲的,拿破仑当年讲说,大丈夫为人处世,不为名就为利,拿破仑当年在《法国民法典》起草的时候就讲了这一句名言。拿破仑为什么要讲这句话呢?他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男人必须通过努力获得名声、获得利益、获得财产,什么老婆孩子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是拿破仑的原话。这个原话的意思不是说我们男人应当去力争上进、争得名利,他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相比于妻儿,男人应该去追求财富,要获得财产所有权,因为名和利才能给你带来财产。

这是1804年立法的时候两个重要的名言。这两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民法上,民事权利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在1804年,财产所有权是至尊无上的,家庭权甚至要隶属于财产所有权。在1804年的时候,同样是债权,合同债权是老大,侵权债权是老二,这个没有任何话说。到了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它引起了一个结局,就是债权压过了财产所有权。过了一个世纪,所有权的地位站上来了,成为老大,成为至尊无上的第一权利。至于这个债权是合同债权还是侵权债权有不同的说法,侵权法学家认为,第二次工业革命,作为老大的债权是侵权债权:第一,它比物权、比所有权重要;第二,它比合同性的债权重要。因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大量的工业事故不断发生,你的生命随时可能被剥夺,而侵权责任法能够保护你的生命、身体免受伤害。到了20世纪60年代,人格权一枝独秀,人格权压过了物权、压过了债权,逐渐成为权利领域的老大。

那么权利有没有重要性之分呢?所以有些教授讲话比较无知,他不了解民法史,所以家庭权在历史上的地位没有像财产所有权在历史上的地位那么高,也没有像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的侵权债权那么高,也没有获得20世纪60年代人格权那样的至尊无上的地位。但是家庭权从盖尤斯时代一直到今天,它一直都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虽然它在历史上一直没有获得老大的地位,但是它一直在民法当中处于非常非常重要的地位。

所以从盖尤斯时代一直到今天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家庭法都处于非常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盖尤斯时代,家庭法属于人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人法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换言之,既然人法最重要,家庭法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在盖尤斯时代,家庭法被视为是最重要的,1804年法国立法者把家庭法放在人法当中,那么人法也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我前面讲了,拿破仑说大丈夫为人处世不为名就为利,还有立法者认为农民更在乎走失的猪,但是这个只是例外。其实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把家庭法还是当作重中之重放在人法领域,而人法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法律。1896年德国立法者把家庭法独立设编,把它从人法当中分离,所以家庭法当然重要了。

五、家庭法的重要性体现和家庭的功能

那么为什么从盖尤斯时代一直到今天,家庭一直都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呢?它的重要性究竟在哪些方面呢?家庭有什么重要性呢?家庭的重要性其实主要从多个方面来体现:

(一)家庭的繁殖功能和生育功能

第一,历史上人是从家庭出生的,在家庭当中死亡,所以家庭肩负着延续宗族、延续社会的繁殖功能。所谓繁殖功能,是指家庭所担负着的生育后代、延续家族香火的功能此种功能曾经是婚姻的最主要的功能。

不过,在当今社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家庭所具有的此种功能正在逐渐衰退。法国著名民法学家Jean Carbonnier指出:“性和生育是家庭首要的功能。”所以每一个人是从家庭出生的。每一个人是在家庭死亡的每一个人的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家庭之中,

比如你现在读书,你读完书了,要么还要回到父母那里去,要么你要自己建立一个家庭。你早上8:00上班,晚上6:00回家了,大部分时间都会待在家里,所以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延续后代、保证社会香火不断。虽然说现在大家认为家庭的生育功能慢慢降低,但是生育仍然是家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家庭的心理功能

在法国,家庭的第四个主要功能是心理功能(fonctions psychologique)。所谓家庭的心理功能,是指家庭所担负着的让家庭成员过着免受别人打扰的私人生活和缅怀逝去亲人的功能。

在当今社会,虽然人们不得不进入社会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但是,人们也普遍感觉到社会的冷酷无情无情,普遍感觉到他们无法在社会当中与其他人之间建立起彼此信任、互相依赖的生活,因为社会是一种心灵沙漠(désert psychologique)。如果人们要过着彼此信任、相互依赖的生活,他们就必须远离社会、逃离社会、从社会当中抽离并且进入家庭生活状态,因为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堡垒、庇护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灵绿洲,是家庭成员远离其他人侵扰、打扰的场所,是家庭成员之间建立个人关系的场所,是他们过着个人生活、私人生活的地方。

在当今社会,无论社会是怎样的冷酷无情,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生活则可能是温情脉脉的,长辈对晚辈的关心、期望在长辈逝去前也许并没有引起晚辈的重视,但是,一旦长辈离去,则晚辈会时不时地唤起对长辈的记忆,长辈的音容笑貌,长辈的言谈举止,长辈生活的点点滴滴,均成为晚辈相思、哀思或者哀悼的记忆。

你进入到学校,感受到学校的残酷;你进入到社会,感受到社会工作的压力,最后你得出结论,社会是很残酷的、很冷漠的,只有家庭才是温暖的。所以家庭是人生的港湾,是你逃避社会、远离社会的一个庇护所,家庭给你提供了心灵绿洲。

(三)家庭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

第三,家庭的另一个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家庭的第三个主要功能是社会功能(fonctions sociales)。所谓家庭的社会功能,也称为家庭的文化功能(fonctions culturelles),是指家庭所担负的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并且为他们适应社会做好准备的功能。

在当今社会,即便国家肩负着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能,但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肩负着的教育职能也无法完全取代家庭对其未成年子女所担当的教育职能。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家庭仍然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核心场所,因为家庭仍然会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语言训练、行为训练、生活训练,以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要求,为他们将来能够顺利进入社会、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真正在你成长的初期,你的教育是源自家庭、源自你的父母。我们经常讲,家庭就像军队的新兵训练营,你在家庭要接受教育,就像你到了部队首先要接受军训一样。家庭是你准备进入社会打仗的准备的地方,你的父母要教育你怎么样适应社会,为你适应社会做好准备。你到了工作岗位你就会知道,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是多么激烈,所以你的父母在家庭对你进行教育,让你有准备。

(四)家庭的安全保障功能

安全保障功能。家庭是一个堡垒。除了保障你免受其他人的滋扰之外,他也保障你免受公权力的滋扰,让你能够。在家庭领域随心所欲的生活。你在家庭可以为所欲为。你在家里看黄色杂志、黄色录像,警察能不能破门而入呢?中国有一个典型案例,夫妻在家里看黄色光碟,警察破门而入,警察有没有这样的权力呢?警察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

家里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它免受其他人的滋扰,免受其他人的擅自侵入,也免受公权力的滋扰。所以家才有这么强大的保障能力。家庭的第二个主要功能是安全功能(fonctions de sécurité)。所谓家庭的安全功能,也称为家庭的保障功能,是指家庭所担负的保障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危险损害的功能。

早在19世纪时候,Portalis就将婚姻描述成是一种夫妻双方互相救助的社会,除了丈夫要对妻子进行救助之外,妻子也应当对丈夫进行救助,就像社会要对民众进行救助一样。在今天,随着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对家庭成员提供的各种各样的保障的增加,家庭所担负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渐减退,但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对家庭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完全取代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救助的功能。

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家庭仍然构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安全港湾,它仍然是家庭成员之间防范疾病、衰老等等危险的堡垒,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所提供的保障责任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延长。因此,就像国家对民众有连带责任一样,家庭成员之间在相互救助、相互保障方面也承担了连带责任。

(五)家庭的经济功能

第五,经济功能。家庭的第一个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fonctions économique)。所谓家庭的经济功能,是指家庭所担负的从事消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功能。

一方面,家庭是一个消费单位(une unite de consommation),因为家庭会用其家庭收益购买日常的生活必需品,供全体家庭成员使用和消费。另一方面,家庭也是一个生产或者经营单位,因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们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活动、手工业活动、商事或者工业活动,他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当然,在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家庭所从事的工业活动或者经营活动越来越少。

六、家庭受到的各种各样的保护

所以家庭法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家庭法的核心是家庭,家庭能够给人提供各种各样的保护。家庭首先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规定了一个新的原则: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所谓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指家庭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行为人均应当尊重他人的家庭,不能够侵犯他人的家庭,否则,应当就其侵犯他人家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家庭受到民法的保护

首先,家庭受到民法的保护,包括物权法的保护、合同法的保护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1.家庭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第一,家庭成员对其家庭住所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家庭成员对其住所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不动产就包括自己的房屋尤其是住宅。

第二,家庭成员享有的住房不得擅自征收、征用。如果国家要征收、征用他人的房屋,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法典》物权编第243(1)和(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三,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对其住所享有的所有权,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物权编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家庭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丈夫为了家庭生活所承租的合同对所有家庭成员均产生法律效力,在租赁期限内,即便丈夫死亡、离婚或者出走,其他家庭成员仍然有居住权。

3.家庭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家庭和家庭生活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无论是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还是作为一种隐私权,均是如此,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家庭或者家庭生活,则他们应当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家庭受到国际法和人权法的保护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保护他人的家庭生活免受侵犯的权利,已如前述。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1)条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免受侵犯,已如前述。

(三)家庭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中的私有财产当然包括公民的住宅,如果国家对公民的住宅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应当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依照制定法规定的程序,其三,对公民给予合理补偿。我国《宪法》第39条保护公民的住宅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不过,我国《宪法》第39条所保护的公民住宅免受搜查、非法侵入的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种财产所有权、物权还是一种隐私权?公民的住宅免受非法搜查或者侵入的权利是否仅限于住宅内部,还是包括住宅的庭院?我国立法者没有做出说明,法官或者学者均没有做出回答。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做出的解释,我们认为,第39条所规定的住宅免受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的权利在性质上既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所有权,也可以视为一种隐私权,究竟视为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取决于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人员是否现实地进入公民的住所:如果现实地进入公民住所,公民的住宅免受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的权利既可以是一种所有权也可以是一种隐私权,如果没有现实地进入公民住所,则公民的住宅免受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的权利就构成单纯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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